帳戶被騙一定要賠錢嗎?6大重點與勝訴免賠案例|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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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被騙一定要賠錢嗎?答案是不一定。即使詐騙受害人的款項曾匯入您的帳戶,法院仍須審查求償的法律依據、交付帳戶的經過、故意或過失,以及行為與損害之間的關係。帳戶名義人不會只因帳戶被利用,就當然負擔全部賠償;但「我也是受害人」也不能直接取代法律上的答辯。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的本案,當事人因戀愛投資話術受騙,交付帳戶後又遭另一名被害人求償8萬元。經律師針對民法第184條的構成要件提出抗辯,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以下依本案資料整理勝訴關鍵,並說明這項結果的適用界線。


一、案件背景:自己損失近十萬元,卻又遭求償8萬元

當事人A小姐因誤信網友的戀愛投資說法,先遭騙取近十萬元。之後,對方再以協助賺回損失為由,誘使她提供銀行帳戶,該帳戶隨後被詐騙集團用來收取另一名被害人的8萬元。被害人發現受騙後,以A小姐提供帳戶構成侵權行為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A小姐雖已在刑事案件獲得不起訴處分,仍必須面對民事法院的審理。

★本案的重要爭點,是原告能否依其主張及證據,證明A小姐符合侵權行為的賠償要件。律師除了說明受騙經過,也進一步分析原告所受損害,究竟屬於何種法律保護客體。


二、民法第184條怎麼看?三種請求基礎分別審查

民法第184條包含不同的侵權行為類型,適用條件並不相同。不能只說「對方有過失、我有損失」,就省略其餘要件。mojlaw.moj.gov.tw

(一)第1項前段: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這項規定以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為核心。生命、身體、健康、所有權等,都是典型保護對象;成立責任時,還要審查故意或過失、損害及因果關係。

➥這裡的「權利」不限於有形財物。真正需要區分的,是具體權利受到侵害,還是沒有伴隨這類權利侵害的財產利益減少。

(二)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造成損害  

這項規定的保護範圍可以及於權利以外的利益,但必須符合故意及背於善良風俗等要件。單純主張帳戶保管不謹慎,不能直接替代故意加害的證明。

(三)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生損害  

這項規定須先確認被違反的規範,是否屬於保護他人的法律,以及其保護範圍是否涵蓋本案的被害人與損害。條文另設有能證明行為無過失時的免責規定。

➥因此,第2項不能一概理解為「只有故意才適用」,也不是只要指出某項規定,就必然成立賠償責任。


三、純粹經濟上損失是什麼?受騙匯款與權利侵害的區別

(一)不是所有金錢損失,都屬於同一種侵權損害  

例如,因受傷而支出的醫療費或減少的工作收入,是伴隨身體、健康受到侵害而生的損失。純粹經濟上損失則是指,沒有伴隨人身、所有權等權利侵害,直接發生的財產上不利益。

➥司法院刊載的相關法律研討說明,區分這兩者的重要性在於:純粹經濟上損失原則上不屬於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保護範圍,但仍可能依同項後段、第2項或其他請求基礎處理。judicial.gov.tw

(二)本案抗辯:不能直接把受騙匯款等同所有權受侵害  

依本案資料,律師主張原告因受詐欺而匯款,所涉及的是受騙後作出財產處分的利益損害,不能直接認定A小姐以過失侵害原告的所有權。

➥銀行存款與匯款涉及存款債權及帳戶間的金流變動,法律分析不能只用「錢匯出去,所有權就轉給帳戶持有人」概括。帳戶名義、實際控制人、操作方式與損害性質,都應分別確認。

(三)本金損失也可能涉及這項爭點  

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只指沒有賺到預期利潤,也可能涉及已支出的本金。它是對損害性質的法律分類,並不是說被害人沒有真正受損。

➥相關概念可參閱司法院關於純粹經濟上損失的研討資料。至於受騙匯款的個案如何分類,仍須依具體事實與法院見解判斷,不能把單一抗辯當成所有案件通用的免賠公式。


四、帳戶被騙一定要賠錢嗎?本案法院為何駁回求償?

(一)釐清交付帳戶時的主觀認知

本案辯護重點之一,是呈現A小姐自身受騙及交付帳戶的完整經過,說明她並非為了協助詐欺而提供帳戶。

➥依本案資料,法院未認定A小姐具有幫助詐欺的故意,並就原告主張的相關請求基礎,認為不足以成立賠償責任。

(二)檢驗原告主張的損害,是否屬於前段保護的權利

法院採納本案關於損害性質的抗辯,認為原告所主張的意思決定自由受侵害,不屬於本案可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賠償的權利侵害。

➥因此,即使討論A小姐交付帳戶有無疏忽,也不能略過「原告受到侵害的客體是否受該規定保護」這個問題。

(三)本案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本案最終獲得法院駁回原告之訴的結果,A小姐不須依該次判決賠償原告請求的8萬元。

💡這項結果來自個案事實、證據與法律要件的審查,不代表所有遭騙提供帳戶者均可免賠。其他案件若有不同的犯意、行為分工或請求依據,結果也可能不同。


五、刑事不起訴,就一定不用負民事責任嗎?

(一)不起訴處分是重要資料,但不是自動免賠證明

刑事程序與獨立民事訴訟的要件及證據判斷不同。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不會當然拘束民事法院;民事法院仍須自行調查、判斷。judicial.gov.tw

➥因此,不宜直接寫成「不起訴已證明沒有故意,所以民事所有求償都不成立」。應檢視不起訴的具體理由、相關卷證,以及原告提出的法律依據。

(二)沒有犯罪故意,不等於任何民事過失都不存在

某些刑事犯罪必須證明故意,但民事侵權規定可能包含過失責任。是否成立賠償,仍須看被侵害客體、請求基礎與其他要件,不能只以刑事結果推論。

➥另一方面,原告也不能只指出帳戶資料被交付,就推定所有侵權要件均已成立。

(三)共同侵權與其他請求,也須各自審查

原告若另依民法第185條主張共同侵權,法院仍須檢驗相關要件;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不等於所有帳戶名義人都當然負連帶責任。mojlaw.moj.gov.tw

➥如另有不當得利等主張,也須確認受利益情形及其法律依據。不能把侵權請求不成立,直接擴張成任何返還或賠償請求都不成立。


六、收到民事起訴狀怎麼辦?答辯前先整理這些資料

(一)確認原告的請求與法院指定事項

先核對起訴狀、求償金額、法條、證據及到庭日期,確認法院有無要求提出答辯或補充資料。不要因刑事案件已結束,就忽略民事通知。

(二)保存受騙經過與帳戶交付紀錄

整理交友對話、投資說明、對方要求提供帳戶的理由,以及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資料的交付方式。

保留完整前後文與原始檔案,避免只有幾張無法呈現經過的截圖。

(三)核對原告匯款與後續流向

應確認原告實際匯入多少錢、何時匯入、誰提款或轉出、自己是否能控制款項,以及有無取得報酬。原告主張的損失總額,不一定全部流經同一個帳戶。

(四)提出刑事資料,也準備民事上的具體抗辯

不起訴處分書、報案資料及偵查中的有利證據,可以作為整理答辯的重要材料。但仍要說明它們如何支持沒有故意、沒有過失,或其他要件不成立的主張。

(五)和解前評估責任與條款

和解可以是解決爭議的方法,但應先了解責任基礎、證據風險、金額及條款。若決定和解,要確認涵蓋哪些人、哪些款項及哪些爭議。

🔎其他帳戶案件的事實與處理方向,可參閱謙聖人頭帳戶案件案例整理。刑事案例與民事賠償問題仍須分別評估。


七、常見問題

(一)帳戶被騙一定要賠錢嗎,即使我沒有拿到報酬?

不一定。未獲利可以作為相關證據,但不是單獨的免責理由。法院仍須審查原告的請求依據、帳戶交付經過、故意或過失及因果關係。

(二)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還可能收到民事求償嗎?

可能。被害人仍可提起民事訴訟,民事法院也會依相關規定自行判斷。收到起訴狀後,仍應準備答辯與證據。

(三)只要主張純粹經濟上損失,就一定免賠嗎?

不是。這項抗辯主要涉及特定請求基礎的保護範圍。原告可能另依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或其他規定求償,法院也可能對損害性質採取不同見解。

(四)我也是投資詐騙受害人,這對答辯有幫助嗎?

有助於說明背景與主觀認知,但仍須提出對話、匯款及交付帳戶的紀錄。自己受騙與是否對他人的損害負責,是需要分別審查的問題。

(五)對方要求我賠全部損失,我只能接受嗎?

不必僅因對方提出金額,就直接承認全部責任。應核對損失、流經帳戶的款項、行為分工與法律要件,再評估答辯或和解。

(六)這次勝訴,代表其他被害人也不能再向我求償嗎?

不能直接如此推論。其他被害人可能涉及不同匯款、證據及法律主張,判決效力與各案件責任範圍仍須具體確認。


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從構成要件釐清民事責任

帳戶遭詐騙利用後,當事人可能同時面對刑事調查、金融限制與民事求償。不同程序需要不同的證據與處理方式,不能只用「帳戶是我的」或「我也是被騙的」作為結論。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個案資料,協助分析求償依據、整理受騙與金流紀錄,提出民事答辯,並評估和解及後續程序。服務內容可參閱謙聖詐欺與民事案件服務介紹。

🚨若您已收到法院通知,建議準備起訴狀、刑事處分書、完整對話及銀行交易資料,讓律師協助確認真正需要爭執的事實與法律問題。

※ 本案採匿名方式說明。案例結果僅代表該特定案件,不保證其他案件均可勝訴免賠;實際責任仍須依個案事實、證據及法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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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聖傑 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碩士,專精刑事(毒品、詐欺)、民事及家事訴訟。具備台灣執業資歷,曾承辦imb詐欺案、太子集團案、淡水柬埔寨案、峇里島詐騙集團案、靈骨塔詐欺案、跨境人蛇集團案、販毒集團首腦案等社會矚目案件,以深厚法學實務為民眾提供專業法律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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