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地檢署傳票要繳回犯罪所得怎麼辦?10大重點解析沒收、追徵與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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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地檢署傳票要繳回犯罪所得怎麼辦?先確認通知真偽,再核對判決主文、執行金額與已付款證明。這類通知通常是在執行已確定的沒收或追徵裁判,並非重新審理有沒有犯罪;但若同時涉及罰金、徒刑或其他執行事項,就必須分別處理。

💡最容易誤解的三件事是:沒錢繳追徵不等於自動易服勞役;有和解不等於已完成合法返還;暫時沒有財產,也不代表執行義務已消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以下整理報到、繳納、分期、賠償扣除及被害人領回款項的處理重點。


一、收到地檢署傳票要繳回犯罪所得怎麼辦?先確認這5項

拿到執行通知後,先不要只看最後一行金額,應依序確認:

  • 發文機關、執行案號、承辦股與官方聯絡電話。
  • 對應的法院判決、案號及裁判確定情形。
  • 本次執行項目是沒收、追徵、罰金,還是數項並列。
  • 金額是否已扣除依法應處理的扣案款或已繳款。
  • 到案日期、繳款期限及要求攜帶的文件。

➠若只是接到陌生電話、簡訊或LINE要求付款,請自行查找檢察署官方電話核實,不要依對方提供的私人帳戶匯款;確實無法依期到案時,應事先聯絡承辦股確認如何提出說明或申請改期,不要自行認定可以不出席。

二、犯罪所得包括什麼?不是所有入帳款項都算

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屬於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得,原則上應予沒收。範圍包含違法行為所得、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孳息。例如犯罪報酬、詐騙取得的款項,以及用該款項換得的財物,都可能涉及沒收。符合條文規定時,第三人取得的犯罪所得也可能成為沒收標的。law.moj.gov.tw

★但不能只因某筆錢進入帳戶,就把全部金流直接認定為帳戶所有人的犯罪所得。應確認法院認定誰取得、支配哪些利益,以及是否適用特別沒收規定;對於車手或提供帳戶者,尤其要區分個人報酬、代收轉交款項與洗錢財物。執行金額不能只靠「帳戶總共進了多少錢」或「自己只拿多少佣金」單方面推定。


三、沒收與追徵差在哪裡?錢花掉不代表不用處理

1. 沒收:剝奪依法應沒收的財物或利益  

沒收可能針對扣案現金、犯罪所得本身,或以犯罪所得換得的財物。它與罰金的法律性質不同,不能把兩者當成同一筆處罰。

2. 追徵: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討相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因此,款項已花掉不當然免除追徵;但換成其他財物,也不表示一定只能追徵,仍可能對變得之物沒收。law.moj.gov.tw

➠判決常見「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於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的文字。這是替代實現同一沒收目的,不應理解成同一筆利益要繳兩次。


四、地檢署如何執行?會直接交給行政執行分署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70條,沒收等裁判依檢察官命令執行,該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相同效力;第471條並規定相關執行準用民事裁判執行規定。law.moj.gov.tw

執行階段通常會核對款項、調查財產,必要時依法進行扣押、查封或其他強制執行。具體承辦或受囑託機關,應以正式文件為準;刑事沒收、追徵不是一般行政罰鍰,不能說成「沒繳就一定當成行政欠款移送」。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所定行政執行分署受囑託事項,則涉及沒收物或追徵財產的變價、分配及給付。law.moj.gov.tw

➠收到不同機關文件時,應先確認法律依據及本次執行事項,不要只憑機關名稱判斷案件性質。


五、有能力繳清,如何付款才正確?

確認執行內容後,向承辦股取得正式繳款指示,再依通知到指定收費處或透過正式管道繳納。橋頭地檢署公開說明,執行科不直接收受金錢,應持正式繳款單至指定收費處辦理。各署實際流程可能不同,請依承辦署正式指示操作,不把現金交給承辦人個人保管。qtc.moj.gov.tw

📝繳款後要確認:

  • 取得正式收據並保存影本。
  • 收據與執行案號、繳款項目可以對應。
  • 本次繳的是罰金、沒收或追徵中的哪一項。
  • 是否仍有其他執行事項未完成。

同一判決可能同時宣告罰金與沒收。繳完一項,不代表其他項目也已清償。


六、無法一次繳清,可以聲請分期嗎?

可以先向承辦股說明困難,詢問是否接受分期或其他繳納安排,並提出書面資料請求審酌。但不能保證准許,也不能把申請送出當成已經展延期限。

👨🏻‍⚖️建議準備:

  • 薪資、收入或失業證明。
  • 存款、財產及負債資料。
  • 房租、扶養、必要醫療等支出證明。
  • 已付款項及每月可負擔金額。
  • 具體付款日期與預計清償計畫。

➠刑法第42條的分期規定是針對罰金,不能直接套用為犯罪所得追徵的法定分期權利。追徵能否採取分期安排、期數及違約後果,須向承辦機關確認。law.moj.gov.tw

★若獲准安排,應保存核准內容,按期足額付款。未經同意,不要自行降低每期金額或停止繳納。


七、完全沒錢會被關嗎?沒有財產就不用還嗎?

單純無力繳納沒收、追徵價額,不會依罰金的規定自動轉為易服勞役。若判決另有罰金或徒刑,則須分別判斷,不能因追徵繳不出來不直接換成勞役,就認為全部刑事執行都不受影響。law.moj.gov.tw

沒有現金也不代表不能執行財產。存款、可執行的薪資債權、車輛或不動產等,仍可能成為執行對象;依法不得執行或應保留的生活所需,也須依適用規定處理。刑法第40條之2規定,沒收宣告自裁判確定日起,逾10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這不是「等10年就一律不用繳」,仍須核對是否已開始或繼續執行及相關紀錄。law.moj.gov.tw

➠目前查不到財產,不等於執行義務自動消滅。應據實提出財力資料,不要隱匿財產、提供不實資料或忽略正式通知。


八、已經賠償被害人,可以扣掉追徵金額嗎?

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law.moj.gov.tw

重點在於實際合法返還,單純簽署和解書、承諾未來分期,與已支付款項不同。應提出和解書、調解筆錄、匯款紀錄及收款證明,讓審理或執行機關核對。

▫️判決前已賠償  

應及時在審判中提出,讓法院判斷是否不予宣告、扣除已返還部分,或有其他依法應審酌事項。

▫️判決確定後才賠償  

應向執行檢察官提出付款日期、對象、用途及對應款項,請求審查對執行範圍的影響。不能自行把和解總額全部扣除,也不能將同一筆付款重複主張。

➠例如判決追徵10萬元,另有匯款4萬元,仍須確認收款人、賠償項目及判決是否已考量該筆付款,不能直接認定只剩6萬元。若爭執的是原確定判決認定有誤,與判決後已清償、執行重複計算的問題不同,應分別選擇適當程序。


九、被害人如何領回款項?注意1年聲請期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權利人或符合條件的債權請求權人,可就沒收物、追徵財產聲請發還或給付。law.moj.gov.tw

相關執行辦法也將經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受損害特定內容或具體數額的被害人,列為請求權人之一,並非所有人都必須先另打一場民事官司。原則上應在沒收裁判確定後1年內提出書狀及證明文件。若被告有數人、沒收裁判確定日期不同,辦法另有以最後確定者為準的規定,應向承辦署核對。law.moj.gov.tw

可先準備案號、身分證明、請求金額、權利證明或執行名義等資料。實際發還或給付,以執行到的財產扣除必要費用後為限,不保證足額受償。law.moj.gov.tw

★這項聲請期限也不同於一般民事請求權時效;若已逾期,仍應另行評估其他求償途徑,不能直接認定所有權利都消失。


十、執行金額有爭議,能聲明異議嗎?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設有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的制度。是否適用、由誰提出及向哪個法院提出,須依當事人身分、裁判與具體處分確認。law.moj.gov.tw

💡常見需要核對的問題包括:

  • 執行金額是否超出確定裁判內容。
  • 已繳款或已處理的扣案款是否重複計算。
  • 判決後合法返還的證明是否已被審查。
  • 是否將不同被告或不同項目的責任混淆。

聲明異議不是重新審判有罪無罪,也不能直接取代對原判決的上訴。提出爭議前,應整理判決全文、執行通知、付款證明及往來文件,不要只以「金額太高」作為唯一理由。


常見問題FAQ

Q1:收到地檢署傳票要繳回犯罪所得怎麼辦?

先確認通知真偽,再準備判決、傳票與付款證明,核對沒收、追徵及罰金項目。依通知聯絡或到案,有財力困難或金額爭議時,及早提出書面資料。

Q2:繳回款項可以取代原本的徒刑嗎?

通常不能。沒收、追徵與有期徒刑是不同法律效果;繳回犯罪所得不等於原宣告刑已執行完畢。

Q3:只簽和解書,還沒付款,可以要求全部扣除嗎?

不能僅憑簽約就直接認定已返還。應區分實際付款與未履行部分,再由法院或執行機關依法審查。

Q4:分期聲請提出後,可以先不報到、不繳錢嗎?

不要自行認定期限已停止。應確認承辦機關是否核准及如何安排,並保存正式回覆。

Q5:如果只拿幾千元報酬,為什麼被要求繳更多?

應檢查判決沒收的是個人犯罪所得、洗錢財物,還是其他特別規定的標的,並核對實際責任範圍,不能只從報酬數字判斷。

Q6:拿到緩刑,沒收也一起暫停嗎?

不會當然如此。緩刑效力不及於沒收宣告,仍須依判決及執行通知處理相關財產義務。law.moj.gov.tw

Q7:被害人要等執行到錢,才能提出聲請嗎?

不宜等到款項追回才處理。先核對裁判確定日期及聲請資格,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文件,避免等待期間錯過期限。

Q8:繳清後,要保留哪些資料?

保留正式收據、付款明細、執行案號及承辦股確認資料,並詢問是否尚有其他項目未結,必要時申請相關執行證明。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核對判決與執行內容👨🏻‍⚖️

面對犯罪所得執行,應先釐清法院宣告的範圍,再處理付款能力、已賠償證明與程序爭議。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檢視判決及執行通知,整理繳款與被害賠償資料,評估分期安排、執行聲明異議或發還給付程序;諮詢時請備妥判決全文、傳票、和解或調解文件、收據及財力資料,讓律師依實際卷證判斷後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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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依2026年10月16日查核資料整理。實際結果仍以適用法令、確定裁判、付款證據及有權機關審查為準,不構成個案結果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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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聖傑 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碩士,專精刑事(毒品、詐欺)、民事及家事訴訟。具備台灣執業資歷,曾承辦imb詐欺案、太子集團案、淡水柬埔寨案、峇里島詐騙集團案、靈骨塔詐欺案、跨境人蛇集團案、販毒集團首腦案等社會矚目案件,以深厚法學實務為民眾提供專業法律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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