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分期可以分幾期?依2026年8月31日生效的修正規定,原則上最多十二期,每月一期;但易科罰金有特殊情事,經檢察長或其授權者同意後,仍可延長期數。是否准許、分多少期及每期金額,都須依執行檢察官審查結果辦理。chc.moj.gov.tw
💡如果已收到地檢署執行傳票,卻無法一次繳清,應先確認易科罰金資格、應繳總額與到案日期,再備妥財力資料提出聲請。不要因為看到分期放寬的新聞,就自行延後報到或繳款。
一、易科罰金分期可以分幾期?十二期是原則,另有特殊延長規定
法務部修正並更名《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或易科罰金要點》,自民國115年8月31日生效。qtc.moj.gov.tw
本次調整包括原則期數由八期增加為十二期,並明文納入易科罰金。有特殊情事的易科罰金案件,另得經檢察長或授權者同意延長。時效即將完成者,仍受時效完成前期限的限制。ulc.moj.gov.tw
➠因此,不能把新制寫成「每個人保證十二期」,也不能反過來說「任何情況都絕對不能超過十二期」。特殊延長條款針對易科罰金,不能直接套用到所有罰金刑。
二、先分清楚:罰金刑、易科罰金與交通罰鍰
罰金刑:法院直接判處的金錢刑罰
例如判決直接宣告罰金十萬元。依《刑法》第42條,原則上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依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law.moj.gov.tw
➠這是罰金刑的法定安排,不能解讀為所有刑事執行款項都享有相同期限。
1. 易科罰金:以金錢替代短期自由刑
《刑法》第41條原則上要求所犯罪名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並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但若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仍可能不准。law.moj.gov.tw
➠數罪併罰也要分別確認各罪資格。不是各罪只要能易服社會勞動,合併後就一律能繳錢代替入監。
2. 交通罰鍰:另一套行政裁罰
交通違規通知單上的罰鍰,適用不同規範。本文的分期新制不是交通罰鍰分期,也不會自動取消吊扣駕照等處分。
三、應繳多少錢?先確認刑期日數,再安排每月負擔
易科罰金的每日折算標準為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須依確定判決及執行資料計算。
🔎假設經執行機關確認,尚須執行的日數為120日:
- 每日一千元:總額十二萬元;若核准平均分十二期,每期一萬元。
- 每日二千元:總額二十四萬元;相同假設下,每期二萬元。
- 每日三千元:總額三十六萬元;相同假設下,每期三萬元。
➠這只是計算示例,不表示判四個月都必然等於120日,也不表示檢察官一定准許平均分十二期。實際應繳金額還可能涉及羈押折抵、已執行部分及其他資料。
➠已獲准較少期數者,也不能自行改成十二期。應向承辦股確認是否可以申請調整,並依核准結果履行。
四、無法開始繳款,可以聲請延期或緩衝期嗎?
可以提出具體理由,請執行檢察官審酌,但「延長分期期數」與「暫緩開始繳款」不是相同安排。檢察機關公開說明指出,執行有困難者,可聲請緩衝期或分期繳納。聲請時應說明困難是暫時性的資金缺口,還是長期收入不足,以及何時有能力開始履行。scc.moj.gov.tw
⚠️例如薪資延後入帳,可提出雇主說明或薪轉資料;住院、失業或需照顧家屬,則應附相應證明;已經分期卻遇到突發困難,也應在到期前聯繫承辦股,提出調整聲請。提出申請本身,不會自動停止原期限;是否准許、是否需要照原期日到案,都要確認。
➠如果當期仍無法繳款,也不要失聯。應留下提出資料及聯繫的紀錄,請承辦機關明確說明處理結果。
五、怎麼申請?依序完成五件事
1. 核對承辦地檢署與執行案號
確認傳票上的承辦股、報到時間、案件種類與應辦事項。繳款或聲請對象應依正式文書確認。
2. 準備目前的財務資料
可依情況提出薪資單、薪轉明細、所得財產資料、失業證明、診斷證明及必要生活支出。資料應相互一致,不宜只寫「沒錢」。
3. 提出可履行的計畫
寫明希望期數、每期可負擔金額、預計開始日期與資金來源。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是否仍能負擔,應先誠實估算。
4. 依通知提出聲請並到案說明
實際聲請方式應向承辦股確認。原則上應本人辦理;如有重病、人在國外等無法到案原因,先詢問可否由家屬檢具證明代辦,不要直接認定可由他人替代。臺中地檢署公開說明列有配偶及一定親等親屬持證明代辦的情形,但仍須確認本人無法到案的原因、親屬關係與承辦機關要求。tcc.moj.gov.tw
5. 記下准許內容並保留收據
確認每期日期、金額、正式繳款方式與逾期後果。取得口頭告知時,也應確認有無記明筆錄或可供核對的通知;不要把現金交給不明代辦,也不要使用私人帳戶支付刑事執行款項。
六、一期逾期、分期被撤銷,會怎樣?
分期不是一般借貸。逾期可能影響替代執行的安排,法律效果還須區分刑種。
▪️罰金刑案件:依《刑法》第42條,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剩餘未完納部分可能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符合條件時,另可評估社會勞動。law.moj.gov.tw
▪️易科罰金案件:分期許可遭撤銷後,可能面臨原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執行,不能把它和罰金易服勞役混為一談。
➠已繳金額應依法折算,並非前面繳過的部分一律作廢。應核對剩餘金額、折抵日數及後續執行指揮。law.moj.gov.tw
⚠️若認為檢察官執行指揮有違法或不當,受刑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諭知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提出救濟後的執行安排,也應另外確認。law.moj.gov.tw
七、改做社會勞動,或引用九個月期限可以嗎?
1. 社會勞動須另外審查
符合條件者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原則上六小時折算一日,但仍須審查身心狀況、履行能力及矯正效果等要件。依現行作業要點,先獲准易科罰金、後來逾期未繳或無力完納者,得依法聲請社會勞動。獲准並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如再改回易科罰金,須一次完納,不得再分期。mojlaw.moj.gov.tw
➠因此,不能將社會勞動當成隨時可反覆切換的繳款方式。
2. 九個月是案件管理期限
115年8月31日修正的《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第35點,將分期繳納罰金、易科罰金期間,以及社會勞動履行期間,排除於刑事執行案件九個月辦案期限之外。mojlaw.moj.gov.tw
➠這是內部稽催與管理規則,不是刑罰執行失效期限,也不是額外給受刑人九個月籌錢。仍須依准許的日期與金額履行。
八、律師能協助哪些刑事執行問題?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個案協助檢視確定判決、易刑資格、刑期與金額計算,並整理經濟及醫療資料,提出分期、緩衝或其他適當聲請。
💡如果案件涉及多次酒駕、數罪併罰、先前逾期、拘提通緝或已入監等情況,更需要核對實際執行紀錄,不能只用新聞中的期數判斷;可延伸閱讀本所酒駕易科罰金與執行救濟說明。案件執行方式仍由有權機關依法審查,律師不能保證一定分期、延長或免於入監。
★諮詢時,建議備妥判決、執行傳票、分期通知、繳款收據與目前財務資料,讓評估能對應具體案件。
常見問題FAQ
Q1:易科罰金分期可以分幾期?一定能分十二期嗎?
原則上最多十二期,但不是人人自動核准。易科罰金有特殊情事,經檢察長或授權者同意,得延長期數;仍須符合其他法定限制。
Q2:新規定生效,原本八期會自動變十二期嗎?
不會自動改變既有通知。應向承辦股確認可否聲請調整,在獲准前不要自行降低每期金額。
Q3:打電話說要晚繳,就算延期成功嗎?
不一定。詢問與獲准不同,應確認聲請是否受理、是否准許,以及新的日期。沒有獲准前,原安排仍須注意。
Q4:分期後失業,可以直接停止繳款嗎?
不能自行停止。應儘速提出失業及財務資料,請求審酌調整、緩衝或其他合法方案。
Q5:已經被拘提或通緝,就完全不能申請嗎?
不能一概而論。到案方式、先前履行情形、擔保及繳款條件可能影響處理,應依現行規定與個案紀錄審查。
Q6:法院判六個月以下,就一定能繳錢不用關嗎?
不一定。還須符合罪名等法定資格,並審查是否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的情形。
Q7:分期、社會勞動期間不算九個月,是否代表可以慢慢繳?
不是。案件管理期限與個人履行期限不同,仍須按核准日期足額履行。
※本文依2026年10月22日可查得的官方規定與公開資料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個案應以確定判決、執行通知及承辦機關依法作成的決定為準。
參考法規與官方資料🔍
- 橋頭地檢署:分期繳納要點修正及生效公告
- 彰化地檢署: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或易科罰金要點
- 刑法第41條
- 刑法第42條
-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12點
-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24h免費法律諮詢】
🏛 台北所: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64號6樓|02-2388-8962
🏛 桃園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95號17樓|(03)3150-034
🏛 高雄所: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687號3樓
LINE 免費諮詢:@lawuicc001
IG:chien.sheng_
FB: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 提供多種支付方式: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
詐欺案件處理 |
毒品案件辯護 |
|
車手案件諮詢 |
家事訴訟服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