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服刑回台灣被起訴,是否代表一定要再坐一次牢?不一定。外國判決不當然排除台灣依法追訴;但同一行為已在外國實際執行刑罰時,可以依《刑法》第9條,爭取免除台灣刑罰的全部或一部執行。
本案當事人因同一跨國運輸第二級毒品行為,在外國已服刑7年。返台後仍遭起訴,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整理外國裁判、服刑及同一行為資料,成功爭取免除該刑期的全部執行。這項結果是「有罪並宣告刑期,但免除全部刑之執行」,不能寫成無罪、不起訴、緩刑或沒有犯罪紀錄。
💡本文依本案提供資料去識別化整理,省略國家、地點、時間、案號、運輸細節及其他非必要識別資訊。個案結果仍以正式裁判及是否確定為準。
一、案件結果:判刑3年6月,免除全部刑之執行
當事人先前參與將第二級毒品自台灣運往外國的行為,於境外遭查獲,經當地法院判刑並實際服刑。返台後,台灣檢察官仍就相關運輸及出口行為提起公訴。本案法院認定犯罪成立,宣告有期徒刑3年6月;同時考量當事人就同一行為,已在外國實際執行7年刑期,依刑法第9條免除本案刑期的全部執行。
➠這表示當事人就本案宣告的3年6月,不必再執行該段自由刑。它不代表其他案件、其他刑罰或其他法律效果也一併消失,仍須依裁判內容分別確認。
二、海外服刑回台灣被起訴,為什麼不是直接結案?
首先要區分兩個問題:台灣能否適用自己的刑事法律,以及外國已執行刑罰會產生什麼效果。
1. 台灣是否具有處罰依據,要先確認
依刑法第3條及第4條,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部分在我國領域內,可能適用我國刑法。像是從台灣開始運送毒品至外國,不能只因最後在境外查獲,就認為完全與台灣刑事司法無關。law.moj.gov.tw
➠若行為全部發生在國外,則須另外檢查域外適用規定,不能只憑當事人返台就推定台灣一定能處罰。
2. 刑法第9條處理外國裁判與執行的效果
第9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我國仍得依法處斷;外國已執行全部或一部刑罰時,得免除全部或一部刑之執行。law.moj.gov.tw
➠這一條不能取代前面的法律適用判斷,也不是外國判決一出現,台灣就必須不起訴的規定。
三、辯護重點:讓外國裁判、服刑與台灣指控相互對應
本案的核心工作,是把三件事用文件連接起來:外國判了哪個行為、實際執行多久,以及台灣起訴的是否就是該行為。
▫️確認外國裁判及確定情形
應整理外國判決、確定證明或其他官方資料,確認裁判對象、犯罪事實、刑罰內容及程序狀態。只有新聞、家屬轉述或遭逮捕紀錄,通常不足以代替完整的裁判資料。
▫️確認實際刑罰執行期間
判決寫了幾年,不等於實際執行幾年。應核對入監、刑期計算、假釋、減刑及釋放文件,釐清實際執行的內容。本案法院所審酌的是境外已實際執行7年的事實,不只是紙面上的判刑年數。
▫️比對是否為同一行為
應核對犯罪日期、運輸批次、物質種類、路線及其他足以辨別行為的資料。外國與台灣的罪名文字不同,不必然表示行為不同;罪名相同,也不代表一定是同一行為。本案經整理相關資料,使法院得以確認外國服刑與台灣指控之間的對應關係。
▫️補齊翻譯與真實性資料
外文文件應準備足以理解其內容的中文翻譯。是否另須認證、驗證或補充查證,應依文件來源、爭議及法院要求處理,不能認為所有文件都只需相同程序。
四、國外關得比較久,就一定全部免除嗎?
👨🏻⚖️不一定。刑法第9條採取「得」免除的規定,並不是受刑人自行拿外國年數扣掉台灣年數,就會自動生效。
本案外國已執行刑期高於台灣宣告刑,是法院審酌的重要事實;但不能因此推論所有類似案件都必須作成相同結果。
🔎仍須檢查:
- 是否確為同一行為。
- 外國刑罰是否確實執行。
- 文件是否足以確認期間及內容。
- 台灣案件是否包含其他犯罪事實。
- 法院如何審酌全案情況。
如果台灣另起訴其他批次或獨立行為,不能只因曾在外國服刑,就要求全部案件一併免除執行。
💡只有境外羈押,也能直接當成服刑嗎?
不能直接等同。逮捕、審前羈押、判刑後執行及移民收容,法律性質可能不同。若外國裁判將先前拘禁期間計入刑罰執行,應提出相應文件,供法院判斷;不能一概把所有失去自由的期間都算成第9條的刑罰執行。
五、免除執行,與無罪、免刑、緩刑有什麼不同?
本案最需要精確表達的,就是判決結果的性質。
- 無罪:法院認定不能證明犯罪,或依法不成立犯罪。
- 不起訴:檢察官在偵查階段,依相應法定事由不提起公訴。
- 免刑:法院依法作成免刑判決,與先宣告一定刑期後免除其執行不同。
- 緩刑:法院宣告刑罰後,依法暫緩執行,並有緩刑期間及可能附帶的義務。
- 免除刑之執行:本案已認定有罪並宣告3年6月,再依刑法第9條免除全部執行。
因此,本案應使用「免除全部刑之執行」或「免其刑全部之執行」,不宜簡稱「無罪」或將「免刑」當作相同結果。相關有罪裁判與後續法律效果,也不能因免除執行就一概忽略。
六、運輸毒品刑責很重,為什麼本案判3年6月?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對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規定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law.moj.gov.tw
本案行為發生較早。依提供的案件資料,法院先進行新舊法比較,適用較有利規定,並審酌自白減刑等事項,最後宣告3年6月。量刑與免除執行,是兩個不同層次。不能把刑法第9條說成「直接把刑期減成3年6月」,也不能據此推估目前同類案件都能判相同刑度。
💡為什麼另有私運管制物品出口的問題?
跨國運輸毒品可能同時涉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本案法院認定一行為涉及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全國法規資料庫
➠這也不代表所有跨國毒品案件都只有一罪,仍須依行為次數、事實及適用法律判斷。
七、收到台灣通知後,先完成四件事
▪️確認身分、案件與期限
保留通知書或傳票,確認承辦機關、案由、到案時間及自己的程序身分。曾在外國服刑,不能當成忽略台灣通知的理由。
▪️整理兩地案件時間軸
將被指控行為、境外查獲、裁判、入監、釋放與返台等時間分開記載。不確定的日期先標示待查,不要憑印象填補。
▪️儘早取得官方文件
可優先準備:
- 外國判決及確定資料。
- 服刑、刑期計算與釋放證明。
- 已有的中文翻譯及驗證資料。
- 出入境、遣返或移民文件。
- 台灣通知、起訴書及裁判。
資料缺漏時,應由律師評估可透過哪些合法管道補充,而不是只等待法院自行查到。
▪️在程序中提出完整主張
偵查階段即可整理境外裁判與執行資料,供釐清案情;案件進入法院後,再提出適用第9條的具體理由;已收到判決者,應先確認判決內容、送達日期及救濟期限。判決確定後才補資料,不能假設仍可用相同程序處理。
八、謙聖如何協助跨國運輸毒品案件?
本所可依案件階段,協助確認台灣法律適用基礎、比對兩地犯罪事實、整理外國裁判及刑罰執行資料,並提出罪責、量刑與免除執行的法律主張。
涉及警詢、調查局詢問、檢察官訊問或法院審理,也應依不同程序確認委任範圍及準備工作。選擇律師時,可以詢問是否會逐項比對文件、如何處理缺漏資料,以及由誰負責翻譯與法律分析。案件結果應建立在證據與法律上,不能只靠「國外坐過牢」一句話保證。
👨🏻⚖️需要諮詢時,可透過謙聖官網聯絡頁面,先提供目前程序、最近期限及已有文件種類,安排後續評估。
常見問題FAQ
Q1:海外服刑回台灣被起訴,一定要再入監嗎?
不一定。若同一行為已在外國實際執行刑罰,可評估第9條;是否免除全部或一部執行,仍由法院依資料審酌。
Q2:外國與台灣判決的罪名不同,還能適用嗎?
有可能。應比對實際行為,不只比對罪名翻譯;若是不同批次或獨立行為,則不能直接套用。
Q3:國外判10年,但只服刑一部分,要提出哪個年數?
應完整提供判決及實際執行資料,說明刑期計算、假釋或減刑情況,不能只提出較有利的其中一個數字。
Q4:本案免除全部執行,是不是等於沒有前科?
不是。本案仍有有罪及刑期宣告,不能宣稱沒有犯罪紀錄。具體紀錄與法律效果,須依裁判及相關制度確認。
Q5:國外文件沒有中文翻譯,就完全不能處理嗎?
可先提供原始文件供律師評估,再確認需補充的翻譯與真實性證明。不宜因此拖延台灣到案或救濟期限。
Q6:其他案件也能比照判3年6月並免除執行嗎?
不能保證。行為時法律、犯罪事實、減刑條件、外國實際執行內容及法院審酌都可能不同。
※本文為依提供資料整理的去識別化成功案例及一般法律資訊。未據此公開完整裁判文件,不作為其他案件結果的保證;實際結果、確定狀態及執行範圍,以正式司法文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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