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會被警察扣押嗎?7大區塊鏈金流證據與沒收重點

很多人會問:「虛擬貨幣會被警察扣押嗎?」答案是可能。比特幣、以太幣、USDT等加密資產雖然以鏈上紀錄存在,控制權卻可能透過手機、交易所帳號、硬體錢包、私鑰或助記詞行使;只要與刑事案件具有證據或犯罪所得關聯,檢警就可能依法搜索、扣押或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不過,「手機被扣走」、「交易所限制提領」、「幣被移轉到官方保管錢包」及「法院最後宣告沒收」是不同法律階段。區塊鏈地址曾收受可疑資金,也不能直接證明地址由特定被告控制,更不能自動證明其明知款項來自犯罪。案件仍須逐一檢查程序依據、地址歸屬、資產來源、交易目的與主觀犯意。

※本文依台灣現行法及公開資料整理,屬一般法律資訊,不代表任何個案必然能取回資產、獲不起訴或無罪。實際結果仍應依搜索票、扣押裁定、卷內證據及行為時法規判斷。


一、虛擬資產為何可以成為搜索扣押標的?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物件、電磁紀錄、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若要搜索第三人的物件、電磁紀錄或處所,則須有相當理由相信相關人員、應扣押物或電磁紀錄存在。

同法第133條規定,可作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為保全將來追徵,必要時也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的財產。因此,刑事程序中的標的不只現金、存摺或不動產,也可能包括:

■ 記載錢包App、交易紀錄或登入資訊的手機、電腦。

■ 硬體錢包、備份裝置、助記詞或私鑰紀錄。

■ 交易所帳號內的加密資產及相關電子紀錄。

■ 被認為是詐欺、毒品交易、違法吸金或洗錢所得所換得的代幣。

若扣押不是附隨於搜索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原則上應經法官裁定;對可作為證據之物經權利人同意扣押,法律雖設有例外,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告知得拒絕同意,並記明同意意旨。遇有急迫情形時,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另設逕行扣押及事後陳報機制。個案不能只問「可不可以扣」,還要核對是依搜索票、法官裁定、同意扣押,或急迫程序執行。


二、檢警如何控制錢包與交易所內的資產?

虛擬資產並不是放在硬體錢包裡的一枚實體硬幣。區塊鏈記錄資產狀態,私鑰則決定誰能簽署交易。因此,扣走冷錢包本體未必等於已取得鏈上資產控制權;反之,即使沒有拿走實體裝置,若已取得交易所協力或可移轉資產的必要權限,仍可能限制處分或完成保全。

實務上常見的處理方式包括:扣押手機、電腦及硬體錢包;保全助記詞或私鑰線索;向交易所調取KYC、登入IP、入出金與提領紀錄;要求平台限制帳號操作;或將扣案資產移轉至指定監管錢包。臺中地方檢察署曾公開說明,將扣案保管於冷錢包中的比特幣與以太幣匯入法務部「扣案虛擬資產監管系統平台」,顯示查扣與保管已逐步制度化。可參考臺中地檢署113年4月18日新聞稿

➠這些措施的法律性質未必相同。平台暫停提領可能是配合偵查所為的限制;裝置扣押著重保存證據;將鏈上資產移至監管地址則著重防止移轉。辯護時應核對執行時間、法律文書、資產數量、幣種、鏈別、來源地址、目的地址及扣押物品目錄,確認執行範圍有無超出令狀或裁定。


三、區塊鏈交易紀錄如何成為金流證據?

公鏈通常可查得交易雜湊(TxID或Hash)、轉出及轉入地址、幣種、數量、區塊高度、時間與手續費;代幣交易還可能留下合約地址與事件紀錄。這些資料具有可重複查驗、不易任意竄改及可追蹤流向等特性,因此常成為重建數位金流的起點。

檢警可能把鏈上資料與下列線下證據交叉比對:

■ 被害人匯款、銀行入帳與法幣購幣時間。

■ 交易所實名認證、登入IP、裝置及提領地址。

■ LINE、Telegram等通訊內容及報價紀錄。

■ 扣案手機中的錢包App、地址簿、截圖或QR Code。

■ 監視器、定位、證人或共同被告陳述。

例如,被害款項進入銀行帳戶後不久即用來購買USDT,接著由實名交易所提領至某地址,再快速分流至其他錢包,檢警可能據此建立「法幣入帳、購幣、鏈上移轉」的路徑。但每一段仍須證明彼此確有連結,並排除共同帳號、代為保管、平台內部轉帳或其他合理可能。


四、鏈上資料不能單獨證明哪些事情?

區塊鏈能證明一筆交易存在,不代表它能自動回答「誰操作」、「為何交易」及「是否明知犯罪」。錢包地址通常只是字串,不會直接顯示自然人姓名;就算地址出現在某人的手機中,也仍須判斷其是否真正掌握私鑰、是否僅代為保管,或裝置是否由多人使用。

同樣地,多層轉帳、跨鏈、分流或進入高風險地址,可能提高偵查上的懷疑,卻不當然等於洗錢。洗錢或幫助詐欺的成立,仍須依具體罪名證明犯罪關聯、客觀行為及主觀認知。區塊鏈分析工具所標示的「地址群集」或「風險標籤」也可能建立在演算法推論,應進一步確認資料來源、聚類方法、標記時間與誤判可能。

➠此外,交易所內部不同用戶間的帳務移轉可能未直接上鏈;共用充值地址、跨鏈橋及代幣小數位也可能造成判讀落差。時間比對時,還要區分區塊時間、交易所記帳時間與台灣時區。若報告只附一張路徑圖,卻沒有原始交易雜湊、鏈別、地址及計算方法,證據完整性就有進一步檢視空間。


五、扣押、凍結與沒收有什麼不同?

扣押主要是刑事程序中的保全措施,用來保存證據、防止資產移轉,或確保將來可以沒收、追徵;凍結或限制提領則可能透過金融機構、交易所或其他程序實現。兩者都不等於法院已經判決資產歸國家所有。

刑法第38條之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原則上沒收;特定情形下,第三人取得的犯罪所得也可能被沒收。犯罪所得包含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孳息;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的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因此,檢方若主張某批代幣屬犯罪所得,仍應說明它與犯罪間的關聯。當事人或第三人可就購幣資金來源、交易時間、投資紀錄、報價、發票、稅務或會計資料、錢包控制關係及是否混有合法財產提出說明。

🔔臺灣高等法院曾就「竊電挖礦所得虛擬貨幣是否屬犯罪所得」整理不同見解,顯示資產與前置犯罪間的因果關係仍須具體認定;該法律座談可供理解爭點,但不是可以脫離個案事實直接套用的判決公式。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資料


六、虛擬貨幣會被警察扣押嗎?收到通知先查7件事

▪️第一,確認自己是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還是主張資產所有權的第三人。程序身分不同,可行使的權利與答辯方向也不同。

▪️第二,確認執行依據。應核對搜索票、扣押裁定、同意書、急迫扣押紀錄及扣押物品目錄,不要只憑口頭說法判斷。

▪️第三,區分被控制的是裝置、帳號、電子紀錄或鏈上資產。手機被扣,不代表手機內顯示的所有代幣都當然屬被告;平台限制提領,也不等於已完成最終沒收。

▪️第四,盤點錢包實際控制人。需釐清誰建立帳號、持有私鑰、操作裝置、決定轉帳,以及是否存在公司錢包、共同保管或受託代管。

▪️第五,建立合法來源證明。整理銀行入金、交易所報表、買賣紀錄、鏈上TxID、合約、發票、報價與稅務資料,讓每筆資產的取得脈絡可以核驗。

▪️第六,核對鏈上分析。確認鏈別、代幣合約、地址、時區、數量與路徑,並檢查報告是否把平台內部帳務、共用地址或推測性標籤當成已證明事實。

▪️第七,儘速評估救濟與發還。若資產屬第三人或具有合法來源,應由律師依程序階段提出權利歸屬、犯罪關聯不足或扣押範圍過大的理由,避免因未及時說明而增加後續處理難度。


七、如何保存資料並準備警詢或偵查庭?

案件發生後,不要刪除錢包、通訊或交易所紀錄,也不要在偵查機關介入後擅自轉移、隱匿資產。這些行為可能破壞原本能說明合法交易的資料,並增加滅證、串證或隱匿犯罪所得的疑慮。建議立即保存完整的交易所月結單、KYC及登入紀錄、銀行出入金明細、鏈上交易雜湊、錢包地址、報價紀錄、發票、收據、對話上下文及交易對象資料,並依時間排序。若屬OTC買賣、代購、受託保管或公司業務,更要說明交易對象審查、報價方式、資金來源查核及實際獲利。

接受警詢、調查局詢問或檢察官訊問時,應只就確定知道的事實如實回答,不要以猜測填補地址歸屬、資金來源或交易目的。密碼、私鑰、裝置解鎖、數位資料調取與陳述權利涉及不同程序問題,不宜自行以拒絕、隱瞞或不實說法處理,應先讓律師依通知身分與執行依據評估。

★若需要進一步了解詐欺、洗錢及數位金流案件,可參考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虛擬貨幣/跨國詐騙案件資訊。內部成功案例可協助理解法院與檢察官可能檢視的事項,但任何結果仍取決於個案證據,不能視為不起訴、無罪或發還資產的保證。


八、結語:鏈上可追蹤,不代表責任可以直接跳躍認定

加密資產不是法外之地。現行搜索、扣押、追徵保全與犯罪所得沒收制度,均可能適用於手機、硬體錢包、交易所紀錄及鏈上資產;公開帳本也確實能協助還原資金流向。但「某地址收到幣」、「某裝置出現錢包」與「某人明知並參與犯罪」之間,仍須有合法且完整的證據連結。扣押也不等於終局沒收。真正的處理重點,是及早固定原始資料,核對令狀與執行範圍,說明地址控制、交易目的與資產來源,並針對檢方的鏈上分析逐筆檢驗。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詐欺、洗錢、毒品交易、違法吸金、銀行法及虛擬資產金流相關刑事案件。若您或家人面臨錢包資產遭保全、交易所帳號受限制,或收到警局、調查局、地檢署通知,建議在第一次詳細陳述前,由熟悉刑事程序與數位金流的律師檢視資料,避免因概括回答或誤解技術資訊而影響權益。


九、常見問題FAQ

Q1:虛擬貨幣會被警察扣押嗎?

可能。若加密資產、錢包裝置或相關電子紀錄可作為證據、可能屬得沒收之物,或有保全追徵必要,檢警可依刑事訴訟法聲請或執行相應措施。但仍須檢查搜索、扣押或急迫程序的法律依據與範圍。

Q2:冷錢包被拿走,裡面的幣就等於被扣走嗎?

不一定。硬體錢包是簽署交易的工具,鏈上資產並非實體存放其中。是否已控制資產,要看私鑰、助記詞、交易權限及是否已移轉至監管地址;但裝置本身仍可能因具有證據價值而被扣押。

Q3:某個錢包地址收到詐欺贓款,就一定成立洗錢罪嗎?

不一定。鏈上紀錄可證明交易發生,卻未必能單獨證明地址由誰控制、交易目的為何,以及收受者是否明知犯罪來源。仍須結合KYC、登入紀錄、銀行金流、通訊、裝置及其他證據判斷。

Q4:資產遭扣押後,法院一定會宣告沒收嗎?

不一定。扣押是保全措施,沒收是案件實體判斷。檢方仍須證明資產符合犯罪所得、變得之物或其他法定沒收要件;當事人也可就合法來源、第三人權利及與犯罪欠缺關聯提出資料。

Q5:第三人的幣也可能被扣押或沒收嗎?

第三人財產在符合搜索、證據保全或追徵保全要件時,可能成為程序標的;但最後是否沒收,須符合刑法第38條之1關於第三人取得犯罪所得的規定。第三人應儘速提出所有權、控制關係與合法資金來源證明。

Q6:被要求提供交易所密碼、私鑰或解鎖手機,可以直接拒絕嗎?

不宜一概回答。陳述權、數位資料調取、搜索扣押及裝置解鎖可能涉及不同法律依據。當事人不應說謊、刪除資料或移轉資產;應先確認自己的程序身分、執行文書與要求內容,再由律師評估如何合法行使權利。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全國法規資料庫

►提升查扣虛擬資產效率安全、澈底剝奪被告不法所得|臺中地方檢察署

►竊電挖礦所得虛擬貨幣能否以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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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法律碩士,專精刑事(毒品、詐欺)、民事及家事訴訟。具備台灣執業資歷,曾承辦imb詐欺案、太子集團案、淡水柬埔寨案、峇里島詐騙集團案、靈骨塔詐欺案、跨境人蛇集團案、販毒集團首腦案等社會矚目案件,以深厚法學實務為民眾提供專業法律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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