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大麻無罪案例|購毒者口供矛盾、片段對話不足,謙聖爭取一審無罪

販賣大麻無罪案例的關鍵,不是被告一句「我沒有」,而是檢方證據能否證明起訴所指的交易。遭購毒者指認為毒品上游,即使卷內另有對話截圖、車輛行經紀錄,也仍須檢查這些資料與特定交易的關聯,不能只因彼此認識或曾在附近出現,就直接認定販毒。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葉泳新律師承辦本案,逐項比對購毒者歷次供述、片段通訊紀錄及車行資料,指出交易經過的矛盾與補強不足之處。法院最後對本所當事人作成第一審無罪判決;是否確定,仍以後續上訴程序為準。


一、販賣大麻無罪案例:本案起訴內容與判決結果

依本案資料,當事人遭指控參與大麻菸彈交易,被認為是毒品來源的上游。檢方主要提出購毒者供述、通訊截圖及車輛行經資料,主張當事人涉及販賣第二級毒品。

法院審理後認為,購毒者對交易時間、地點及交付過程的說法有落差,其他證據也不足以補強被控交易,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無罪;本案結果的範圍,是本所承辦當事人於該案獲判一審無罪,不能延伸成其他涉案者均無罪,也不能據此保證相似案件會有相同結果。


二、販賣第二級毒品刑責有多重?起訴仍須提出充分證據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的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是法定刑範圍,個案仍須考量既遂、未遂及有無法定減刑事由。law.moj.gov.tw

➠案件刑責重大,更需要嚴格檢驗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保障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原則,第161條則要求檢察官就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不必先證明「真正賣毒的人是誰」,才有資格爭執指控。law.moj.gov.tw

➠不能證明犯罪時,法院應依法諭知無罪。這項原則也適用於毒品案件,不會因罪名嚴重而降低定罪所需的證明程度。law.moj.gov.tw


三、只有購毒者指認,為什麼需要補強證據?

購毒者供出來源,可能涉及減輕自身刑責的利益,實務因此特別重視其指述的可信度,要求其他必要證據補強,避免僅憑單方指認定罪。data.judicial.gov.tw

但補強證據不必單獨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全部事實,也不限於交貨影片、查扣毒品或匯款單。通訊、行車軌跡及其他間接資料,都可能與供述相互印證,支持法院認定交易。tps.judicial.gov.tw

💡真正要問的是:除了指認本身,還有哪些資料能支持其真實性?這些資料與供述合併判斷後,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

因此,「只有一位證人就不能判刑」並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通則;「沒有拍到交貨就一定無罪」也不正確。本案的關鍵,是供述與其他證據整體上仍有無法補足的疑問。


四、辯護重點一:比對歷次口供,找出影響交易認定的矛盾

王聖傑律師與葉泳新律師將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中的供述逐一對照,檢查購買時間、付款地點、交付安排,以及購毒者如何辨認交易對象。

本案購毒者對交易時間、先後順序與交款地點的描述並不一致;到法院審理時,對所稱實際交貨者的身分及外觀,也已無法清楚辨認或回想。這些差異直接關係到交易如何發生,以及當事人是否參與,並非僅有日期記錯一天之類的枝節問題。辯護團隊再把不同版本與客觀紀錄比對,檢視何者有資料支持、何者仍無法確認。

➠不過,證人記憶隨時間產生差異,不代表全部證詞都必須排除。有效的辯護應指出矛盾為何涉及核心事實、是否有合理解釋,以及其他證據能否補足。


五、辯護重點二:片段對話有沒有指向被控交易?

本案部分通訊截圖缺少完整前後文及明確時間資訊,內容也未清楚呈現被控交易的數量,難以確認是否就是起訴所指的大麻菸彈交易。辯護上不能只說「訊息沒寫大麻,所以不能當證據」。毒品交易可能使用暗語或含糊說法,法院仍可依完整對話、雙方互動及其他客觀資料判斷含意。data.judicial.gov.tw

🚨本案真正需要檢驗的是:

  • 截圖能否確認對話者、日期與前後順序?
  • 訊息是否與被指控的交易時間相符?
  • 所稱暗語有沒有其他資料支持其含意?
  • 內容能否與付款、交付及毒品種類相互連結?

若訊息只能證明雙方曾聯絡,卻無法進一步支持特定交易,就不能用推測補足缺少的環節。


六、辯護重點三:車輛經過附近,能證明到哪裡?

檢方另提出車輛在夜間行經相關地點附近的資料。但依本案介紹,影像沒有拍到車內狀況、駕駛下車或交付毒品,法院因此認為不足以證明所指交易。

行車紀錄的證明範圍需要分開看:車輛曾出現,不等於已確認車上人員;確認車上人員,也不等於已證明交付毒品。這類資料並非毫無價值。如果能與明確約定、付款、交貨後訊息或其他證據吻合,仍可能產生補強作用。本案則是相關資料與有落差的供述合併判斷後,仍不足以讓法院確信犯罪。


七、被指認為毒品上游,應先準備哪些資料?

當事人收到通知後,應先確認涉嫌交易的日期、對象與行為,再保存可以還原經過的原始資料:

  • 警察通知、傳票、起訴書及搜索扣押文件。
  • 完整通訊內容、帳號資訊、語音及原始裝置。
  • 銀行往來、付款及相關交易紀錄。
  • 行程、工作、交通資料與可能存在的監視器位置。
  • 能說明實際往來關係及爭議經過的文件、證人線索。

➠不要刪除訊息、重設手機、修改檔案,或聯絡證人統一說法。不確定的日期與內容,應明確表示需要查閱資料,不要為了補齊故事而猜測。律師則可依案件階段檢視供述、安排證人詰問、聲請調查證據,並區分資料是只能證明聯絡或在場,還是確實能證明毒品交易及參與角色。


八、常見問題 FAQ

Q1:販賣大麻無罪案例能直接套用到我的案件嗎?

不能。必須比較指認內容、對話脈絡、交付方式、金流及其他客觀資料。本案可參考的是證據檢查方法,不能只因同樣涉及大麻或一位購毒者,就預測一定無罪。

Q2:購毒者口供前後不一,就一定不能採信嗎?

不一定。法院會區分核心矛盾與記憶細節差異,再看有無合理解釋及其他證據支持。辯護應具體指出差異如何影響交易認定。

Q3:對話沒有寫毒品名稱,也可能被認定是販毒嗎?

可能。暗語、交易習慣與上下文均可能成為判斷資料。沒有明寫名稱不等於沒有證明力,但也不能只靠購毒者單方面解釋,就省略其他證據的檢驗。

Q4:沒有查到毒品、沒有拍到交貨,仍可能有罪嗎?

可能。刑事認定可以依間接證據綜合判斷,不要求每案都有查扣物或交貨影片。重點仍是全案證據是否足以證明特定交易,並排除合理懷疑。

Q5:一審無罪是不是案件就完全結束?

不一定。仍須確認有無合法上訴及判決是否確定。應保留判決、送達文件與證據,並由律師追蹤後續程序。


九、謙聖團隊如何處理毒品販賣指控?

本案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葉泳新律師參與辯護,透過歷次供述對照及客觀資料比對,讓法院檢驗指控是否具有充分證據基礎。面對販毒指認,辯護工作需要處理具體交易、主觀認知、證人可信度及補強證據。若您或家人被指為毒品上游,可攜帶通知、起訴書及完整紀錄,與本所討論證據調查及答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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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聖傑 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碩士,專精刑事(毒品、詐欺)、民事及家事訴訟。具備台灣執業資歷,曾承辦imb詐欺案、太子集團案、淡水柬埔寨案、峇里島詐騙集團案、靈骨塔詐欺案、跨境人蛇集團案、販毒集團首腦案等社會矚目案件,以深厚法學實務為民眾提供專業法律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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