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在偵訊時已供出毒品來源的上游,但法院在未查獲上游時即作出有罪判決,導致無法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的減刑或免刑規定。
那麼當上游事後被查獲並判刑確定,是否還能透過再審來爭取減刑或免刑?這正是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所關注的核心問題。
⚖️ 主要爭點
✔ 「應受免刑」是否應包含「減輕或免除其刑」?
✔ 上游事後才被逮捕並判刑,是否構成「新事實或新證據」,可據此聲請再審?
✔ 現行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造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 憲法法庭的判決重點
📌 確立再審適用範圍擴大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中的「應受免刑」,應解釋為包含「減輕或免除其刑」,確保刑罰的公平性。
📌 聲請人可依新事證申請再審
若新事證(如供出的上游已確定判刑)足以影響原判決,應開啟再審程序,以確保被告權利不受影響。
📌 確保平等權保障
過去法院對「應受免刑」的適用範圍過於狹隘,使得應受減刑者無法聲請再審,形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因此,法院認為應將「減輕或免除其刑」納入再審範圍,以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的平等權原則。
📜 這項判決對案件的影響
🔹 擴大再審適用範圍:
未來若因新事證(如上游毒販確定有罪),可主張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以減輕或免除刑罰。
🔹 確保公平性:
避免因判決時機的不同,而導致被告失去減刑或免刑的機會,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 提供受刑人更多救濟機會:
符合條件者可依本判決結果,依法向法院聲請再審,爭取有利結果。
🔍 結論
如果你的案件已經確定,但之後上游才被抓到並判刑確定,你仍然可以透過再審程序,主張應適用減刑或免刑的規定。
這項判決對於毒品案件的被告而言,提供了更有利的救濟管道。如果您或您的親屬符合這種情況,請儘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確保您的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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