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製造毒品罪的爭議
在毒品案件中,「製造毒品罪」是一個刑度極重的罪名,涉及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最輕就是10年起跳,第三級毒品(如愷他命)也是7年以上重刑。然而,製造毒品是否一定要涉及化學變化?還是只要混合、分裝就算製造?
這是許多毒品案件的關鍵爭點,也是律師在辯護時必須全力爭取的重點。如果當事人沒有改變毒品的化學結構,僅是混合、分裝、調整劑型,是否構成製造罪?
這一點在司法實務上仍有爭議,律師應該從法院不同的見解中,找到最有利的切入點,避免當事人被判製造毒品罪,成功打掉重刑指控!
🔹 司法見解1:製造毒品應涉及化學變化,否則不成立
✅ 法院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285 號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 1866 號
這類法院見解認為,「製造毒品」必須涉及化學變化,例如透過合成、提煉等方式製造出新的毒品,才符合法律上對於「製造」的定義。如果只是單純混合、分裝,並沒有改變毒品的化學結構,那麼就不能算是製造毒品罪!
✅ 律師應該如何辯護?
📌 關鍵辯護點:沒有化學變化,就不能說是「製造」!
- 在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285 號 判決中,法院認定「將毒品與其他無毒成分混合,未改變毒品化學結構,不構成製造毒品罪」。
- 律師應該透過科學鑑定與專家證詞,證明當事人的行為沒有改變毒品本質,僅是外觀或劑型的調整。
- 檢方必須舉證證明:
- 行為人是否有合成、提煉毒品?
- 是否有專業設備,進行化學轉化?
- 是否真的改變了毒品的化學結構?
- 如果檢方無法舉證,則律師應主張「這不構成製造毒品罪」,讓法院採取較有利的判決。
🔹 司法見解2:混合、分裝也可能構成「製造毒品」
🚨 法院判決: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126 號
-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956 號
這類判決擴大解釋「製造毒品」,認為即使沒有改變化學結構,但只要行為人有加工、調製的行為,使毒品更容易施用,就可能成立製造罪。
🚨 律師如何反擊這類嚴格見解?
📌 關鍵策略:不改變化學結構的「加工」,不等於「製造」!
- 在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126 號 中,法院強調如果行為人將毒品「加工」,例如改變劑型(如毒果凍、毒咖啡包),可能仍構成製造罪。
- 但律師應讓法院區分「加工」與「製造」的界線,具體論點如下:
- 只是分裝與混合,並不影響毒品的本質,不能等同於「製造」。
- 如果檢方主張「加工=製造」,那應該要有明確標準,而不能擴張適用刑責。
- 檢方必須證明,這種加工行為明顯增加了毒品的危害性,否則不應擴大解釋「製造」。
- 律師可透過專家證詞、毒理學報告,證明加工行為本身並不構成「製造」,成功讓法院改變觀點。
🔹 律師應該採取的辯護策略
- 讓法院採取「沒有化學變化就不算製造」的見解!
- 引用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285 號判決,強調如果沒有改變化學結構,就不該構成製造毒品罪。
- 透過科學證據,證明行為不符合「製造毒品」的要件!
- 透過法庭專家證詞,讓檢方無法舉證行為人「真正製造了毒品」。
- 在偵查階段,即向檢察官提出證據,讓檢方無法堅持起訴「製造毒品罪」!
- 透過書面陳報、證據說明,讓案件在起訴前就有機會被撤銷或減輕指控。
- 針對「新型毒品案件」,區分行為類型,避免被認定為製造罪!
- 若當事人僅是代購、轉手、混合、分裝,但沒有化學改變,律師應強調其行為與真正的製造毒品有本質上的區別。
📌 結論:面對製造毒品指控,律師如何有效辯護?
1️⃣ 「製造毒品罪」的認定仍有爭議,不是所有分裝、混合行為都構成製造罪!
2️⃣ 律師應爭取法院採取「沒有化學變化就不算製造」的見解,成功打掉製造毒品的指控!
3️⃣ 在偵查與審判階段,應主張檢方舉證不足,透過專家證詞、科學報告,證明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製造毒品罪的要件!
4️⃣ 如果當事人被指控「製造毒品」,務必立即委任律師,以確保最佳辯護策略,避免遭受最嚴重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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