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 當事人如何被牽連進貸款詐騙案?
近年來,許多民眾因急需資金而尋求貸款,卻不慎掉入詐騙集團的圈套,甚至被警方認定為詐欺共犯。
本案的當事人,原本只是想申請貸款,卻因對方提出 「美化帳戶」 的說法,誤信對方是合法貸款公司,提供了 四個銀行帳戶 收款,並依照指示提領交款,最終遭檢察官以 加重詐欺罪及洗錢罪提起公訴。
然而,在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的專業辯護下,法院最終判決 無罪。
這起案件的關鍵問題在於:
✔️ 提供帳戶是否等於詐欺共犯?
✔️ 提領款項是否構成洗錢罪?
✔️ 當事人是否真的知道該資金來自詐騙?
透過謙聖律師團隊精準的證據分析與法律攻防,成功讓法院認定當事人 沒有詐欺或洗錢的主觀犯意,最終判決無罪。
檢方指控 | 為何當事人會被起訴?
檢察官主張當事人與詐騙集團聯繫,接受 「美化帳戶」 之說,提供四個帳戶並配合提領款項,因此涉嫌:
❌ 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之4)
❌ 一般洗錢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 無正當理由交付三個以上帳戶罪(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現為第22條)
檢方認為,當事人明知自己信用不佳,卻仍願意配合貸款公司操作資金流,顯然已具備詐欺與洗錢的 犯罪故意,因此依法起訴。
然而,謙聖律師團隊透過縝密的證據分析,成功破解檢方指控,最終使法院認定當事人無罪!
謙聖辯護策略 | 為何我們能成功爭取無罪?
關鍵在於——檢方無法證明當事人具備詐欺或洗錢的主觀犯意! 我們透過以下幾點進行辯護:
🔹 1. 當事人確實有貸款需求,並非詐欺集團成員
當事人是透過網路自行搜尋貸款資訊,聯繫到自稱「賀利貸理財」的貸款公司,而該公司在對話中多次強調自己是合法貸款機構,甚至還提醒當事人防範詐騙。如果當事人明知這是詐欺集團,不可能還會提供完整個人資料、簽署貸款協議,甚至主動關心貸款進度。這些行為證明當事人確實是誤信對方為正規貸款業者,而非有意參與詐欺。
🔹 2. 提供帳戶 ≠ 車手,當事人帳戶與自身財務活動密切相關
檢察官主張當事人提供四個帳戶,顯然是詐欺共犯。但透過交易明細分析,我們發現:
✔️ 合庫與遠東帳戶為薪資轉帳帳戶,並經常用於日常消費
✔️ 提供帳戶時,裡面仍有存款,並非「人頭帳戶」
✔️ 詐欺集團使用的人頭帳戶通常無正常交易,與本案當事人完全不同
如果當事人早知帳戶會被詐欺集團使用,怎麼可能會使用自己日常財務管理的主要帳戶?這點直接推翻了當事人是詐欺共犯的指控。
🔹 3. LINE對話紀錄顯示,詐騙集團刻意營造「合法貸款」假象
檢方未深入分析當事人與「貸款公司」的對話,而我們仔細檢視後發現:
✔️ 貸款公司多次強調「存摺提款卡不能寄出」、「事先收費不能給」,以營造合法貸款形象
✔️ 要求當事人提供雙證件、薪資證明、簽署貸款協議書,增加可信度
✔️ 貸款過程中,讓當事人自己匯款製造「企業融資」假象,降低警覺心
這些對話內容清楚顯示,當事人是被騙,而非知情參與詐欺,因此不應構成犯罪。
🔹 4. 「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罪」的法律漏洞
檢方試圖以洗錢防制法指控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但我們從法律面破解:
✔️ 法條針對的是「交付帳戶控制權」,當事人僅提供帳號,提款卡、密碼皆未交出
✔️ 帳戶仍由當事人控制,資金進出亦與自身金融活動有關
✔️ 如果主觀上是受騙,則不構成犯罪,法院亦認同此見解
因此,法院最終認定當事人不符合「交付帳戶罪」的構成要件,亦不應成立犯罪!
法院判決 | 無罪!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
✔️ 當事人誤信貸款話術,無詐欺及洗錢的主觀犯意
✔️ 當事人提供的帳戶與自身日常金融活動有關,並非「人頭帳戶」
✔️ 檢方未能舉證當事人明知該資金來自詐欺
✔️ 洗錢罪的成立條件不符,當事人不應構成犯罪
因此,法院依法判決 無罪,成功還當事人清白!
案件啟示 | 如果你遇到類似情況,該怎麼辦?
✅ 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許多類似案件,檢方往往會 「只要提供帳戶,就視為共犯」,這種推定是錯誤的!如果沒有專業律師辯護,可能會被錯誤定罪!
✅ 切勿隨意提供帳戶!
貸款公司、投資顧問要求提供帳戶收款,千萬提高警覺,這可能是詐欺集團的話術!
✅ 警方與檢方可能會錯誤認定你的犯罪故意!
檢方只會看「提供帳戶」與「提款轉交」,卻忽略「當事人是否知情」,所以一定要透過專業律師辯護來還原真相!
📌 如果你或親友遭遇類似案件,請立即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讓我們用專業協助你捍衛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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