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詐騙集團被抓怎麼辦?詐騙寄發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近年來,詐欺集團犯罪手法不斷進化,許多行為人選擇將話務中心、詐騙網站、虛擬幣平台等設置於境外,針對台灣境內民眾發動詐騙攻勢。

為回應這類跨境詐騙的威脅,《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正式上路,對於涉入境外設備犯罪的行為人祭出更嚴格的刑罰規範。

 

依照條文內容,若詐欺行為係在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使用之設備(例如假冒投資平台、簡訊發送系統)對我國民眾實施犯罪,除了原本刑法第339-4條的加重詐欺罪責外,還要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也就是說,原本一到七年的法定刑度,將可能上升為一年六個月至十年六個月。

 

實務上,即使行為人自認並未親自來台執行詐欺,只是在境外從事技術支援、網站維運、簡訊發送等工作,只要檢方認定其行為與詐欺犯罪具有直接關聯,就可能依法起訴,並主張加重處罰。

 

此外,若行為人除設置境外設備外,同時具備其他加重條件(例如:冒用政府機關名義、透過廣播或網路詐騙、使用科技製作虛偽影像),則將觸及「雙重加重」情形。

甚至,倘若行為人還涉有指揮、操縱或主持詐欺組織的行為,則依本條第3項規定,將面臨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三億元罰金,重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標準。

 

需要注意的是,第44條除了擴大打擊範圍,也影響案件的審理程序。

若同時觸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或第20條的洗錢罪,且與加重詐欺罪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即使案件原本依法可由單一法官審理,也會改為合議庭審判,顯示法院對此類案件的高度重視。

 

對於涉入跨境詐騙而可能回台接受調查的當事人而言,是否構成第44條所列的加重條件、是否具備主觀故意、是否能證明非屬幹部或非技術主導角色,都是辯護的關鍵所在。

 

雖然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目前尚未承辦跨境引渡個案,但我們專精處理各類詐欺、洗錢與組織犯罪案件,對於詐欺集團架構、角色功能認定、金流證據分析等攻防面向,均具備實務經驗與專業實力。

透過完整的法律策略與個案分析,我們可協助當事人降低刑責風險,並爭取緩刑或無罪判決的可能。

 

如您或您的親人正因境外詐騙設備或跨境合作行為遭受偵查或起訴,歡迎與我們聯繫,讓專業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最即時、最精準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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