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刑事案件,如果當事人主動投案,有可能適用自首制度,爭取減刑機會。
但並不是任何情況的「坦承」都能構成自首,也不是每一種自首都一定能獲得減刑。因此,正確認識自首的法律定義與實務標準,對於當事人來說至關重要。
一、什麼是「自首」?法律上的定義與成立條件
(1)自首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62條,自首是指在司法機關尚未發覺犯罪,或雖已知犯罪事實但尚未掌握犯罪行為人身分前,行為人主動向有偵查權限的機關揭露其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法律裁判的行為。
自首的設計目的是鼓勵犯人悔過自新、主動承擔責任,也能幫助檢警提高偵查效率、節省司法資源。
(2)成立自首需具備哪三個要件?
根據實務見解,自首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 犯罪尚未被檢警發覺:在司法機關尚未偵知犯罪,或雖已知悉犯罪行為,但尚未確認行為人身分的情況下,主動到案才構成自首。
- 主動陳述犯罪事實:必須自發性地向有偵查權限的機關(如檢察署、警察局)坦承自己的犯罪行為,包括犯罪內容、時間、地點等細節。
- 表示願意接受法律裁判:自首人需明確表示接受法律責任與司法處理的意願,並非僅出於詢問或抱怨目的。
二、自首一定能減刑嗎?實務上的裁量空間
許多人以為只要自首就能減刑,事實上,自首是否能獲得減刑,以及減輕幅度,仍須由法院依案件具體情節酌定。
自2005年刑法修法後,《刑法》第62條明文增列「得減輕其刑」,代表法官享有裁量權,會綜合考量:
- 行為人是否真心悔過?
- 自首是否對案件偵辦具實質幫助?
- 犯罪的性質與後果是否重大?
此外,某些特別罪名另有專屬自首減刑規定,例如刑法第102條(內亂罪)、第122條第3項(收賄罪)、第154條第2項(偽證罪)等。
三、自首、投案、自白與認罪有什麼不同?
這四個概念雖然都與「承認犯罪」有關,但在法律上的定義與效果並不相同:
(1)自首 vs. 投案
- 自首:發生在檢警尚未偵知犯罪事實,或尚未查明行為人身分之前。具備主動性與及時性。
- 投案:發生在案件已被掌握,甚至已有指認行為人之後再到案。通常不構成自首,但仍可能作為量刑時的考量因素。
(2)自白 vs. 認罪
- 自白:在偵查或審判中,當事人對犯罪事實做出陳述,承認行為確有其事。
- 認罪:除了承認事實,也承認法律責任,並願意接受處罰。
例如,在毒品案件中,坦承曾持有或施用即為自白;若同時表示願負刑責、配合調查,則可能被視為認罪。
四、怎麼自首?可以請律師代為處理嗎?
自首可以透過親自到場、書面、電話等方式提出,對象可以是:
- 地方法院檢察署
- 當地警察機關
- 其他具有偵查權限的司法機關
若當事人不方便自行到案,也可以透過律師代為遞狀或陪同辦理。律師將協助確認自首成立條件是否具備、應如何陳述,並協助後續程序,避免自首無效或失去最佳減刑時機。
五、結語:自首能不能爭取減刑,關鍵在於時機與態度
法律雖然賦予自首人減刑的可能,但不是萬靈丹。若行為人確實有悔過誠意,並願意主動承擔法律責任,透過正當管道及專業法律協助自首,將有更高機會爭取寬緩處理。
如您或家人有涉入刑事案件,考慮是否自首,歡迎預約諮詢,由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最合適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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