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變打折?最高法院大法庭最新裁定:認罪+繳回實領報酬就能減刑

2025年5月14日,最高法院大法庭作出【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重要裁定,明確解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的減刑條件,引發法律界與實務界高度關注。

這項裁定不僅影響所有尚在審理的詐欺案件,也為詐欺案件被告在認罪策略與量刑上提供了全新指引。本文將以律師實務角度解釋此次裁定背後的重點意涵與影響。

一、爭點整理:犯罪所得的定義是「全額被害損失」還是「被告實領酬勞」?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

實務關鍵在於:

這裡的「犯罪所得」,到底是指:

被害人整體損失(例:詐團全案詐得金額),或

被告本人實際領到的「分潤」、「酬勞」?

這兩種解釋差距極大,尤其在詐欺案件中,參與者分層明確,基層車手或話務員通常只取得極少數金額,但被害人損失卻可能動輒數十萬甚至數百萬。

二、本案簡介:劉姓被告僅得7000元報酬,是否符合減刑要件?

本案被告劉姓男子為詐騙集團一線人員,負責透過交友軟體與大陸女子聊天、誘導投資。全案中,被害人實際遭騙金額達人民幣12萬餘元,約新台幣50多萬。

劉自白表示自己只領到7000元報酬,法院也以有利被告原則採信。

一、二審皆依此認定其減刑,但第三審的刑事第三庭認為:

減刑應該是「自白+繳回全部損失」才合憲合理,否則會變成「打詐變打折」。

因此,將案件移交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見解。

三、大法庭結論:自白+繳回「實領報酬」就可以減刑

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不採刑三庭見解,明確指出:

減刑條件中的「犯罪所得」,應限於被告本人實際取得之財物或利益,即「實領酬勞」,不必負責整案全額損失。

若被告未實際取得任何犯罪所得,但在偵查與審判中均自白,亦符合減刑條件。

換言之,自白本身具有實質刑責減免效果,不需額外負擔團隊其他人的分潤或全案金流責任。

四、實務效應:對詐欺案件量刑與策略的重大影響

此次裁定對於詐欺案件辯護與檢察實務帶來以下轉變:

✅ 對基層角色的被告更有利

如話務員、面交車手、收帳人等角色,若僅取得少量報酬,只需交還該部分即符減刑要件。

✅ 有利推動自白與審理結案

被告更可能選擇自白、返還報酬,法院可加速審理流程,減少上訴爭點。

❌ 檢方將需提供更多具體證據

原本可主張「總損失」作為犯罪所得,現在若無證明被告實得金額,將難以阻卻其主張減刑。

五、我們怎麼看?律師觀點與應對建議

作為專辦詐欺案件的律師,我們認為此裁定明確了法條適用,避免「連帶擴大」對基層被告的刑責。

辯護實務上,律師團隊可掌握以下重點:

1.強調角色定位與酬勞證明:釐清當事人未參與整體詐騙架構、僅取得微薄報酬,主張減刑適用。

2.輔助當事人自白策略規劃:如何自白、何時自白、內容如何與其他供述對應,皆為減刑關鍵。

3.證據整合與「有利被告推論」建構:若酬勞金額模糊,應主張法院以「最有利認定」採最低推定金額。

六、結語:打詐未必打折,但不能讓基層替集團買單

大法庭的最新見解,將《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回歸到「個人行為責任」的原則,也讓法律真正成為「懲罰主謀、鼓勵坦承」的工具。

如果您目前面臨詐欺案件指控,或想了解自白、返還與減刑可能性,歡迎與我們專業律師團隊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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