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怎麼辦?廢棄物清理法常見問題有哪些?

前科者遭起訴,是否必定入監服刑?

在處理《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案件時,最常見的問題是:當事人是否會被判刑入監?尤其是對曾經有過前科的人來說,這樣的案件可能比想像中還要嚴重。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刑度嚴格,無減刑即須實刑

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的規定,只要是任意棄置、清除或處理一般或事業廢棄物,即屬犯罪,刑度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一旦成立犯罪,起跳就是一年徒刑,法院不能再自行減輕為六個月或八個月,除非有法律依據。

如果被告過去五年內有過有期徒刑的確定判決,根據《刑法》第74條,就不得再宣告緩刑。這時候即使法院認為行為輕微,也無法讓當事人免除實際服刑,情勢看似毫無轉圜餘地。


成功援引《刑法》第59條,是關鍵減刑轉機

但事實上,仍有一條合法且實務上經常使用的出路,那就是援引《刑法》第59條請求法院減刑。

只要能讓法院認定當事人「情狀顯可憫恕」,例如:非惡意行為、非營利處理、悔意明確、願意配合改善與補救等情節,法院即可以合法將原本一年以上的刑度減輕為六個月。

一旦成功減刑為六個月,雖然因前科關係無法緩刑,但依照法律規定,六個月以下的刑度可以申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也就是說,當事人仍可以完全不必進監執行刑期,而是透過繳納罰金或從事公益勞務來履行刑責。

易科罰金的標準,目前實務上多採一日折抵1,000元為主流,例如六個月刑期約180天,就需繳交約18萬元。若選擇社會勞動,則由地檢署核准後依規定工時安排,通常以幾十小時的公益服務換算刑期。

因此,即使有前科、無法緩刑,只要能將刑度壓低至六個月,就仍有機會不被關。而這樣的減刑,關鍵就在於《刑法》第59條是否能成功適用。


爭取不必坐牢,專業律師協助是關鍵

專業律師的角色,就是在法庭上為當事人爭取這個可能性。我們會評估行為動機與事證輕重,協助蒐集悔過與改善資料、撰寫具說服力的減刑聲請狀,最終目標就是讓當事人在法律的邊界中爭取到最大利益,避免坐牢、保住自由。

如果您正因處理廢棄物的方式遭到起訴,或者已經收到傳喚通知,務必儘早尋求專業協助。每個細節都可能是日後是否能減刑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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