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可以強制採尿嗎?非侵入性才合法,程序須經檢察官核准!

隨著毒品案件的查緝日益頻繁,「採尿驗毒」成為執法現場常見的程序。然而,面對警方的採樣要求,民眾是否只能配合?

近日憲法法庭的判決,針對《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中有關採尿規定,做出明確解釋,未來警方執行採尿行為時,必須遵循特定限制與程序,否則將涉及違法。


採尿必須「非侵入性」,導尿、藥物刺激都不被允許

根據【111年度憲判字第16號】判決,憲法法庭指出,法律上所稱的「採取尿液」,必須限於非侵入性方式,也就是自然排尿。

不論是使用導尿管、藥物刺激或其他強迫排尿的方式,都構成對人身自由的重大侵害,並違反憲法中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法院進一步說明,現行法中對於如抽血等侵入性取證手段,均要求經過檢察官或法院核准,因此採尿亦應比照辦理,不得以「現行犯」或「查緝需要」為由,逕行使用侵入性方式。


判決公告後,採尿程序暫時按以下標準處理

在正式修法前,法院也針對目前採尿作業給出明確規範:

  • 警察、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若要採尿,應事前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
  • 若情況急迫,可先採尿,但須在24小時內補報檢察官同意
  • 檢察官如不同意,應於3日內撤銷
  • 當事人亦可在10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處分

這些規範的設計,正是為了在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取得平衡。


法律風險提示:配合採尿不代表放棄權利

儘管警方在偵辦毒品案件中擁有一定的權限,但根據最新釋憲結果,民眾應該清楚自身權益。

面對採尿要求時,應注意是否符合「非侵入性」、「經檢察官核可」等法律要件。若認為程序不當,依法提出異議或尋求法律協助,是合法且正當的自保手段。

此外,許多案件中,初步快篩或尿液檢驗陽性,後續經實驗室複驗後證明為偽陽性,因此,過程中的程序是否合法與否,往往直接影響案件的走向。


結語:尊重法律程序,是執法與權利保護的關鍵

憲法法庭的這項釋憲,不僅是對警方執法界限的提醒,也為每位民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當採尿成為偵查毒品的重要工具時,更應該在合憲的程序之下進行。清楚了解自己的權利,不僅能避免誤入司法程序,也讓整體法律制度運作更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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