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剛被警察帶走、面對檢察官偵訊時,心裡只有一個念頭:快點交保、不要被羈押。
這時候,有些人會在警方或檢察官「建議」下選擇認罪,想換取較輕的處理。但你知道嗎?
✘ 就算你認了,也不代表就一定會被判有罪!
✘ 更不是認了就沒有翻案的機會!
台灣刑事訴訟法早已規定,自白不能當作唯一的證據,也就是說:不能只因為你「說有做」就定你罪,還必須有其他客觀證據來佐證。
📍實際案例:自白販毒後翻供,法院判無罪!
屏東一名江姓女子,就曾因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俗稱毒咖啡包)被起訴。
雖然她一開始在警局、地檢署都曾坦承犯案,但到了法院開庭時翻供,說那只是臆測——而法院最後認定:
- 沒有查到任何毒品實體
- 她沒有毒品前科,也無施用毒品反應
- 檢警掌握的證人供詞內容前後不一致、可信度存疑
因此,即便她曾自白,最終法院還是判她無罪,全案確定。
❗你該知道的三件事
一、自白不是鐵證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明定:沒有補強證據的自白,不能成為有罪的依據。
所以,不要以為只要你承認了,法官就一定會信。
二、認罪是常見的誤區
我們辦過很多案件,當事人都說:「當時只想快點出去,警察說認了會比較好」。
但很多人後來才知道,那些在壓力下簽下的「認罪筆錄」,會被當成重要證據用來起訴你、甚至判你刑!
三、認了還是可以救
認罪後翻供不是沒可能。重點是你的案件有沒有其他「客觀證據」,我們曾幫客戶:
- 爭取到不起訴處分
- 成功翻供,法院改判無罪
- 把販賣毒品降為幫助施用、轉讓毒品,減少刑期或爭取緩刑
給正面臨偵查、起訴的你:該做的不是認罪,而是找律師!
很多刑案當事人不是壞人,而是在壓力下「做了錯誤決定」。
我們常協助這些情況:
- 在警局被錄口供時亂認罪
- 不懂法律、只想快點回家配合辦案
- 誤信對方是朋友,提供帳戶或收款,卻變成詐欺共犯
- 在販毒案中,其實根本沒碰毒,卻因為一句「是我拿給他的」就被當主嫌
如果你也曾有過「我可能不該說那些話」、「我現在後悔認罪了」的念頭,代表你更應該馬上找律師幫忙補救!
📞 我們能怎麼幫你?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門處理毒品與詐欺等刑事案件,擅長:
- 分析自白內容是否可被排除
- 主張偵查程序違法、證據無效
- 幫助當事人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無罪判決
- 從證據角度重建案件全貌,提出合理辯護策略
我們處理過上千件刑案,絕不會用套版方式對待每一位當事人,而是依據你的案件內容、每一份筆錄、每一個時間點重新分析,幫你找出翻轉的機會。
📌 有疑問,請儘早諮詢
不論你現在在哪個階段:警局、檢察署、法院一審、還是已經認罪但後悔,我們都有辦法評估你的案件,幫你擬定策略。
認罪不是結束,而是另一個選擇的開始。你仍然有權翻案、改口、爭取清白。
請記住:法律不是為了定你罪,而是為了保護你有被完整審查證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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