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交易現場遭逮仍獲無罪?法院指出警方誘捕偵查構成陷害教唆

近來一則判決引發關注:一名男子在毒品交易現場遭警方逮捕,卻最終獲判無罪。新竹地方法院認為,本案屬於警方透過誘捕偵查、引發犯意的情形,已構成陷害教唆,因此不構成犯罪。


一、案件起因:警方接獲檢舉,由線人設局交易

據新聞報導,陳姓男子因販毒遭警方查獲後,為配合警方行動,主動提供線索,並在警方監控下使用社群媒體IG聯繫一名暱稱「小揚」的人表示想購買200公克愷他命。小揚在無現貨的情況下,只好聯絡上游取貨,並請朋友張男陪同一同前往交貨地點。

當雙方尚未完成交易時,警方隨即現身逮捕小揚與張男,檢方依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起訴兩人。


二、法院調查關鍵:交易起意來自警方誘導

審理過程中,法院注意到:小揚原本並無毒品,整起交易完全是因陳男(線人)主動聯繫並多次催促購買毒品,小揚才臨時安排取貨行程,並找張男一同前往。

更重要的是,陳男與小揚之間並無過去購毒記錄,雙方並未曾有毒品買賣往來。

法院據此認為,小揚與張男原本沒有販毒意圖,此次交易行為是在警方監控下、由陳男主動提出購毒請求,進而引發犯意。


三、判決理由:陷害教唆,不構成犯罪

法院指出,警方若接獲情資本可依法聲請通訊監察或採取其他偵查手段,然而本案卻以誘捕偵查方式進行,並由警方指導下的線人誘導他人從事犯罪。

這樣的行為方式,已非單純蒐集犯罪證據,而是以不正當手段促成原本可能未有犯罪意圖者從事犯行。

因此,法院認定此類誘捕偵查已構成陷害教唆,不符合刑法處罰的基本要件,最終判決張男無罪。


⚖️ 重點提醒:誘捕偵查若引發犯意,可能導致無罪判決

此案凸顯出一項重要法律原則:若警方的誘捕偵查行為已跨越合理偵查範圍,甚至是主動誘導犯意形成,將構成陷害教唆,最終可能導致法院不予採信檢方指控,進而判決無罪。

面對毒品等高風險案件,若涉及誘捕行動、線人介入等情況,是否構成陷害教唆,往往成為辯護關鍵。

建議當事人一旦面臨相關指控,應即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釐清事實與法律責任,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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