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法庭上,很多被告在開庭時都會遇到法官詢問:「是否願意採簡式審判程序?」
此時,許多人聽到「簡式」兩字,直覺以為這代表法官打算從輕處理、給個機會,於是毫不猶豫點頭同意。
但等到判決結果出爐,才發現刑期並不輕,甚至還須入監執行,這才驚覺自己完全誤解了「簡式審判程序」的真正意義。
一、簡式審判程序是什麼?並非「審得輕」,而是「審得快」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簡式審判程序是針對某些較輕罪名的案件,在被告承認犯罪事實的前提下,由法院裁定採用簡化審理程序的一種制度。
其適用條件如下:
- 被告所犯之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者;
- 被告在審判前程序中就起訴內容明確表示認罪;
- 經審判長告知簡式程序內容後,徵詢檢察官、辯護人、當事人意見;
- 最終由法院裁定是否適用。
簡式程序的「簡」並非指對被告從輕,而是指程序簡化。法院可以省略繁瑣的舉證、質證、證人傳喚、鑑定人說明等調查流程,直接進入判決階段。
因此,這對法院來說可以快速結案,但對被告而言,若未審慎思考或不了解案件內容,就貿然認罪接受簡式程序,可能會失去本來應有的程序保障與抗辯機會。
二、為何會有這麼多人誤會簡式程序的意思?
實務上,我們經常遇到以下誤解情形:
- 當事人認為法官問簡式,是「暗示」願意給緩刑
- 沒有律師陪同,當庭就點頭同意簡式程序,事後卻發現判太重
- 誤以為「簡式程序」代表「程序輕鬆、處罰輕微」,其實根本不是如此
這些誤解來自對「簡式」兩字的直觀想像,卻忽略了這只是審判流程上的簡化,與判決結果輕重無關。
三、適用簡式程序,證據調查怎麼變?
一旦法院裁定進入簡式審判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該案之審理不再受正常證據調查與證據能力規定的約束。
具體來說,法院可直接根據書面資料與被告認罪內容進行判決,不再需要:
- 傳喚證人到庭
- 當庭核對筆錄與證據
- 對鑑定內容逐項說明
- 開啟證據排除與非法蒐證爭點
換句話說,程序上的「簡單」是對法院有利,對被告而言,則可能是權利的犧牲。
四、簡式程序不等於緩刑或減刑,判太重也不能反悔
很多人會說:「我以為簡式程序會比較輕,沒想到還是要關!」
但實際上,法院判刑時仍依據犯罪事實、情節、前科紀錄、是否和解或賠償等因素綜合考量,並不因為進入簡式程序就必然從輕。
而且,一旦簡式程序開始,法院就不再進行完整證據調查與抗辯,後悔也來不及。想再重新審理,幾乎不可能。
五、如果法官問你:「要不要簡式審判程序?」請謹慎回答
以下是面對法官詢問時的建議:
- 不要以為這是「從輕處理」的暗示,這只是制度性詢問
- 如非百分之百確定自己有認罪意願,請不要急著答應
- 務必先諮詢律師,由律師分析案件與風險,協助決定是否適用簡式程序
- 就算真有認罪打算,也可透過一般程序爭取緩刑或減輕責任,保留程序保障
六、結語:法律程序不能誤會,認罪更要謹慎
簡式審判程序的設計,是為了提高司法效率,但若被誤用、濫用,對當事人而言反而是風險極高的陷阱。
千萬不要以為「簡單處理」等於「從輕處分」,否則等到收到判決書、要入監執行時才驚覺:原來自己從頭到尾都搞錯了。
若您目前正面臨刑事起訴,或已接到開庭通知,請在法官詢問是否適用簡式程序前,先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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