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是否「起訴」當事人,往往決定了案件是否會進入法院審理。
許多民眾在遇到刑事糾紛時,常常聽到「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甚至「發回續行偵查」這些專業用語,卻不清楚其中的意義與關聯。
本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為您說明這三個常見程序,讓您在面對刑事案件時更有方向。
一、什麼是「不起訴處分」?
當檢察官偵查完一件刑案後,若認為證據不足、罪嫌不足,或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的其他情況(如行為不罰、時效已過、被害人撤回告訴等),就可能做出「不起訴處分」。
簡單來說,就是檢察官認為沒有必要將案件移送法院審理,選擇結束偵查程序。
📌 常見的不起訴原因包括:
- 證據不足,無法證明犯罪成立
- 行為不構成犯罪
- 犯罪已逾追訴時效
- 被害人撤回告訴(限於告訴乃論之罪)
✅ 提醒:
不起訴並不等於無罪,也不是案件永遠終結,若有新證據或程序違法,案件仍有可能重啟調查。
二、收到不起訴處分不服怎麼辦?聲請「再議」是你的權利!
若您是告訴人或被害人,對不起訴處分感到不滿,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在收到處分書後10日內聲請再議。
📌 再議的正確程序是什麼?
實務上,聲請再議書必須先提交給原來作出不起訴處分的地方法院檢察署,由原本的承辦檢察官初步審查:
- 告訴人提出聲請再議書,送交原地檢署。
- 原檢察官初步審視再議理由,若認為不起訴無誤,將案件移送高等檢察署。
- 高檢署再審酌是否撤銷原處分、發回續查或駁回再議聲請。
✅ 再議可能的結果:
- 高檢署認為原處分有瑕疵 → 撤銷不起訴處分,發回續行偵查。
- 高檢署認為原處分合理 → 駁回再議聲請,案件終結。
💡 專業建議:
聲請再議需具體指出檢察官未調查哪些重點、忽略哪些證據或法律見解有誤。由律師協助撰寫,能大幅提升再議成功機率。
三、什麼是「發回續行偵查」?
當高等檢察署收到案件並審酌後,認為原地檢署作成的不起訴處分有錯誤或調查不完整,會裁定發回續行偵查。
這表示案件會重新回到原本的地檢署,由檢察官繼續偵查補強、補證,並重新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 常見的發回原因有:
- 未傳喚重要證人或漏掉關鍵證據
- 對事實認定過於草率
- 法律見解明顯錯誤
✅ 提醒:
「發回續行偵查」是再議成功的關鍵結果之一,也代表該案仍有機會進入法院審理程序。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業聲請再議、案件翻轉的堅強後盾
無論您是希望維持不起訴的當事人,還是期盼翻案的告訴人或被害人,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刑事辯護與再議處理經驗,能為您擬定最佳策略,讓案件不留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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