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面對性侵害案件時,除了對加害人追究刑責外,被害人的心理與法律保護同樣重要。
為避免「二度傷害」,我國自民國86年1月22日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來,持續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護機制。
內政部依法設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各地方政府也設立了「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結合法院實務運作,提供被害人多面向的支持與保障:
一、不公開審理保護隱私
性侵害案件的審判原則上不公開進行,除非被害人明確同意,否則法院一律採取非公開庭的方式,保障當事人隱私權與心理安全。
二、陪同制度支持被害人
被害人在出庭過程中,可以委任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或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屬陪同出席,並得向法官表達意見。
若被害人未滿18歲,政府會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即使已年滿18歲,也可以申請社工陪同出庭。
三、可由他人代為出庭陳述
若被害人有提出告訴,除非法院認為有必要本人到庭,原則上可以委任代理人代為出庭,法院也會在必要時採取保護措施,避免被害人與被告直接對質,降低心理壓力。
四、採取科技隔離措施
為避免被害人在法庭上受到再度傷害,法院可以依聲請或職權,在法庭外進行訊問,並使用聲音或影像傳送設備、隔離屏障等方式,避免與被告或法官直接接觸。
若被害人因心智障礙或創傷反應,無法自在陳述時,法官亦應主動採取這類隔離機制。
五、提供心理輔導與法律扶助
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若有心理輔導、緊急安置或法律諮詢需求,可向所在地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申請協助,保障其身心健康與訴訟權益。
六、判決書不公開姓名與身分資訊
為保護被害人,法院於判決書或其他需公告之法律文書中,不會直接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以防止被害人遭受社會歧視或輿論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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