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毒品案件發生在自己或家人身上,第一時間多半是驚慌與無助。但其實,除了釐清罪名與刑期,還有更關鍵的一點:是否有機會爭取「輕判」、甚至「免關」?
毒品相關法律設有多項減刑與替代處遇制度,像是「緩起訴」、「緩刑」與「戒癮治療」,若能妥善運用,將可能讓案件結果大不相同。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專辦毒品案件,本文將以清楚條列方式說明相關法規與實務運用,協助您掌握正確方向。
一、毒品案件中可能被加重刑度的情況
雖然法條已明訂各類毒品犯罪的刑責,但法院在量刑時,若有下列情節,會依法加重處罰:
🔺1. 對未成年人或孕婦犯毒品罪(毒危條例第9條第1、2項)
對象為未滿18歲或懷孕婦女時,刑期會加重二分之一。
🔺2. 混合兩種以上毒品(毒危條例第9條第3項)
同一行為涉及多種毒品,依最重級別論罪,並再加重刑期一半。
🔺3. 使用暴力或詐術施用毒品(毒危條例第6條)
強迫、誘騙他人施用毒品,屬重罪,依毒品級別最重可處死刑。
🔺4. 累犯(刑法第47條)
五年內再次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罪者,法院可加重其刑。不過,實務上仍需審酌是否有「特別惡性」與「加重必要性」,不一定一律加重。
二、毒品案件中可爭取減刑的法定與裁量事由
✅1. 供出毒品來源且成功查獲(毒危條例第17條第1項)【法定減刑】
只要供述能讓檢警成功查獲共犯或來源,法院「應」減刑或免刑。
✅2. 全程自白(毒危條例第17條第2項)【法定減刑】
若被告自偵查起始終坦承犯罪,法院「應」減刑,鼓勵節省司法資源。
✅3. 自首(刑法第62條)【裁量減刑】
尚未被發覺前主動向偵查機關自首者,法院「得」減刑。
✅4. 情堪憫恕(刑法第59條)【裁量減刑】
當犯罪動機、手段或結果顯然值得同情時,法院可酌情減輕其刑。
✅5. 憲法判決:112年憲判字第13號適用
若販賣第一級毒品,情節極輕微且適用刑法第59條後仍刑期過重,法院得再減至原刑一半。
✅6. 證人保護法第14條【需檢察官同意】
配合調查、供出其他犯罪事證,經檢察官同意,可望獲得減刑或不起訴處分。
✅7. 為自用而運毒且情節輕微(毒危條例第17條第3項)
僅為施用目的而攜帶毒品,且整體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刑。
三、除了判刑還有什麼處理方式?替代處遇一覽
▶ 緩起訴
由檢察官處分,適用於初犯或情節輕微者,附帶完成戒癮、社會勞動等條件即可免訴追。
▶ 緩刑
法院判刑後,認為被告有悛悔可能、不致再犯時可宣告緩刑,附帶保護管束、戒癮計畫等。
▶ 強制或觀察戒癮
若犯施用毒品等行為,法院可裁定送戒癮機構治療,視個案需求為期1至2年不等。
四、實務操作中關鍵的「減刑」爭點
特別提醒,實務上對於「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他人」的解釋存在差異:
- 最寬鬆見解:只要供出具體事證並供警察掌握線索即可適用
- 最嚴格見解:必須查獲對象且一審被判有罪,才符合法條要求
- 多數法院見解:需成功提起公訴者始屬「查獲」
因此,即使配合偵查,也不一定會適用減刑,仍需律師評估並全力爭取。
五、我們為什麼強調要找專業律師?
毒品案件常涉及共犯關係、手機通聯、暗語證據、供詞內容、戒癮歷程等多重複雜因素,若未妥善處理,很容易錯失爭取「緩起訴」、「緩刑」或「減刑」的關鍵時機。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辦毒品案件,律師團隊具備多年實務經驗,成功案例遍及全台,曾多次協助當事人:
- 成功適用罕見實務見解減刑
- 爭取緩刑、戒癮代替刑罰
- 獲得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 如果您或家人正面臨毒品指控,不論是販賣、施用還是單純持有,務必把握第一時間與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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