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不忠侵害婚姻法益,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律師帶你看民法規定

在婚姻關係中,夫妻應互相誠實、互相扶持,共同維護家庭的圓滿與安全。但若一方背離誠實義務,例如與第三者發生不正常往來,導致另一方精神受到嚴重傷害,是否能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對於此類「配偶身分法益」的侵害,已有明確規範。以下從法律條文與最高法院見解進一步說明。


一、配偶身分法益遭侵害,能否依侵權行為請求賠償?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

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

婚姻的目的在於夫妻共同生活,彼此應該互守誠實,維護婚姻安全與幸福。若配偶一方的不誠實行為破壞了這種共同生活,即構成對另一方權利的侵害。

實務見解

因此,若夫妻一方與他人發生超越一般社交關係的不正當往來,行為已超過社會通念容忍的範圍,並足以破壞婚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即屬於對配偶身分法益的重大侵害。此時,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主張 精神損害賠償,即使沒有財產上的損失,仍能請求金錢賠償以彌補精神痛苦。


二、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時效規定

除了確立權利基礎外,配偶若要提起損害賠償,也必須注意 請求時效 的限制。

依據 《民法》第197條第1項:

因侵權行為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換言之:

  1. 自知悉侵害行為及加害人起算 2年內 必須行使權利。
  2. 不論是否知情,自侵害發生時起 最長10年 時效屆滿。

若逾越時效期間,法律上將喪失請求權。


三、律師提醒

  1. 證據蒐集很重要:如對話紀錄、照片、訊息、證人證言,都可能成為侵害配偶權的證據。
  2. 時效必須注意:發現對方不忠時,應及早採取法律行動,避免因超過時效而無法請求。
  3. 精神賠償的範圍:法院會依侵害行為的嚴重程度、婚姻影響程度來判斷賠償金額。

結語

當配偶一方的不忠行為侵害到婚姻關係,另一方即有權透過民法侵權行為規定主張精神賠償。此類案件涉及 侵權行為成立要件、證據判斷、時效規範 等複雜法律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才能有效維護權益。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團隊,具備處理大量侵害配偶權案件的實務經驗,能協助當事人評估案件、蒐集證據並提起訴訟,爭取最大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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