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一聽到「打官司」就覺得是一條漫長又麻煩的路,判決下來後,總有人不滿意──原告輸了想上訴,被告輸了也想再爭取。
於是問題來了:官司是不是一定要一路打到第三審?其實不一定!法律對不同類型的案件,有不同的設計,有些案件根本不會走到三審。
台灣法院的三層制度
台灣的訴訟制度原則上採「三級三審」:
- 第一審:地方法院
- 第二審:高等法院
- 第三審:最高法院
只要有人不服判決,就可以再往上提起上訴。若雙方都不上訴,判決就會提前確定。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二審會實際調查事實、審認證據,所以稱為「事實審」;而第三審則只會檢查下級法院有沒有法律適用錯誤,因此叫「法律審」。
並不是所有案件都能打到三審
雖然制度上有三級三審,但考量案件性質與訴訟資源,部分案件只設計到二審就結束。
- 民事案件
- 金額超過150萬元:可上訴到最高法院。
- 金額50萬到150萬:只能審到二審。
- 金額未滿50萬(簡易訴訟)、未滿10萬(小額訴訟):一、二審都由地方法院處理,無法進入三審。
- 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比較特殊,本來就是二審制:
- 交通裁決、簡易事件:第一審在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二審在高等行政法院。
- 一般行政事件:第一審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第二審則由最高行政法院。
-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規定更多元:
- 輕罪(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罪等,刑期3年以下者):通常只能到二審。但若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就能上訴第三審(刑訴法第376條)。
- 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只有兩審,一審直接在高等法院,二審就是最高法院(刑訴法第4條)。
- 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最多二審,而且都在地方法院(刑訴法第455-1條)。
- 協商程序案件:同樣只能到二審(刑訴法第455-10條)。
謙聖律師小提醒
設計三級三審制度,是為了保障權益、防止誤判;但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三審到底。實務上,有些案件在二審就已經是最後審級,繼續爭訟不見得有實際效益。
所以,面對官司時,除了搞清楚案件類型之外,更重要的是與律師討論整體策略──有些案件值得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有些案件則在二審就能爭取到最佳結果。懂得選擇,才是聰明的訴訟策略。
✅ 總結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打到第三審,也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三審。清楚掌握「官司能打到哪裡」、提前做好法律評估,才能在訴訟中爭取最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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