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辯護案件中,常有當事人與家屬焦急詢問:「性騷擾到底會不會被關?」事實上,性騷擾行為的法律後果,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行政處罰,甚至伴隨民事賠償。
本文將以刑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為核心,分析性騷擾與強制猥褻的差異,並說明哪些情況會觸發刑事追訴,哪些則屬行政罰範疇。
一、性騷擾行為的刑事責任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依規定,若行為人意圖性騷擾,趁被害人來不及抗拒時,實施親吻、擁抱或觸摸胸部、臀部、性器官等隱私部位,即屬犯罪。
條文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利用權勢或機會實施者,刑度加重二分之一。
實務上,大多數輕微案件會判處六個月以下刑期,並允許易科罰金。只有在情節重大或造成嚴重侵害時,才有可能入監服刑。
-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若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對他人為猥褻行為,則構成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條文規定: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類犯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即使被害人未提告,檢警也能主動偵辦。相比性騷擾罪,強制猥褻涉及強制力,刑度更高,且較可能實際入監。
二、權勢性騷擾與心理壓迫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項明文規定,若行為人因教育、訓練、醫療、業務、職場或其他上下權力關係,利用地位優勢或機會進行性騷擾,即屬「權勢性騷擾」。
實務中,法院判斷會考量:
- 雙方是否存在明顯權力落差。
- 被害人是否因畏懼影響工作、學業或待遇而不得不接受。
- 行為人是否有暗示、施壓或報復風險。
📌 權勢性騷擾不一定需要明確威脅,只要造成心理壓迫,使對方難以拒絕,就可能成立。
三、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 告訴乃論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犯罪屬於此類,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方才能起訴。
- 非告訴乃論罪:如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不需要告訴即可偵辦。
📌 設計上是為了保障被害人自由選擇是否提告,同時避免嚴重案件因害怕或壓力而無法追訴。
四、加重處罰:利用權勢實施猥褻
刑法第228條規定,若行為人利用監護、教育、業務、醫療等權勢關係進行性交或猥褻,刑度將顯著加重:
- 性交: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猥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條例重點在於保護弱勢或依附關係中的被害人,例如上司對下屬、老師對學生、醫師對病人等。
五、行政責任與罰鍰
若行為不足以構成刑事犯罪,仍可能面臨行政罰。
《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規定:
- 權勢性騷擾: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至60萬元罰鍰。
- 一般性騷擾:處1萬元至10萬元罰鍰。
此外,行政調查成立後,行為人可能面臨禁止接觸令、公開道歉、強制教育訓練等附帶處分。
六、實務案例簡析
- 職場言語性騷擾:員工被主管反覆開黃腔,向社會局申訴,最終主管遭罰鍰,公司被要求改善制度。
- 捷運猥褻觸摸:行為人趁擁擠伸手觸碰,遭警方調閱監視器後起訴,最終判處拘役,並得易科罰金。
📌 案例顯示,即便是看似輕微的不當行為,也可能引發法律責任。
七、結語
性騷擾的法律責任,可能從行政罰鍰到實際入監不等,關鍵在於行為方式、強制程度與權勢關係。
- 性騷擾防治法:通常處二年以下徒刑或罰金,多屬告訴乃論罪。
-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涉及強制力,刑度更重,屬非告訴乃論罪。
- 刑法第228條:權勢下的性交或猥褻,處罰更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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