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臨檢怎麼辦?從「合理懷疑」到「比例原則」的完整指南

想知道警察臨檢有沒有法律依據、哪些能配合、哪些可以拒絕?這篇一次講清楚:臨檢的法源、警察的義務與限制、民眾的權利與救濟,並附上核心條文摘錄,幫你在治安與人權之間拿捏正確界線。


一、臨檢有沒有法律依據?

警察臨檢並非「隨時都可以」,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與事實基礎。《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是實務中最常用來啟動臨檢/盤查的條文基礎: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合理懷疑」vs「有事實足認」

  • 合理懷疑:較低門檻,須基於可客觀觀察的事實(而非直覺、刻板印象)。
  • 有事實足認:門檻更高,須有較具體的事實資料支持。

重點:警察不能在任意時間、地點、針對任意對象「隨機」臨檢;必須落在法條列舉的情境內,且有客觀事實支持。


二、釋字第535號:臨檢必須受憲法拘束(節錄重點)

大法官解釋對臨檢的界線有關鍵指引,強調不得「無差別」或「為方便」而攔查;臨檢對人身自由干預重大,必須依法且合乎比例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節錄重點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私人居住空間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白話重點:

  • 需要具體、可被一般人理解的客觀理由,不是便宜行事。
  • 手段要符合比例原則:適當、必要、衡平,不得過度。

三、臨檢時,警察「必須做到」與「不能做的」

警察應盡義務(實務要點)

  • 表明身分與執法理由:出示證件、說明為何攔查、法律依據為何。
  • 詢問限於必要範圍:與攔查目的相關即可,不得無限制延長。
  • 不得任意強制帶離:除非符合逮捕、強制處分或存在即時重大危害。
  • 商家場所臨檢:原則上在營業時間內進行,且不得妨害營業(見第6條末段)。

常見爭點:看手機/翻包/搜身可以嗎?

  • 原則上不得要求你交出手機、解鎖、翻包或搜身。
  • 只有在現行犯、依法逮捕、或其他法律明文授權的情形,並受比例原則與程序法拘束時,才可能進一步處置。

四、民眾面對臨檢的「權利」與「配合義務」

你可以主張的權利

  • 要求說明理由與依據:請對方說清楚攔查原因、出示證件。
  • 記錄現場:不妨礙執法前提下,得錄音錄影以保全證據。
  • 拒絕過度手段:超出必要範圍(如無由翻包)可清楚表達不同意。
  • 事後申訴/救濟:對疑似違法臨檢,可循程序主張權利(見第29、30條)。

你應盡的配合

  • 在法律要件成立時,配合身分查證(例如出示證件供核對)。
  • 溝通時保持冷靜、清楚表達「願意配合但請先說明理由」。

五、比例原則怎麼用?三層檢驗讓你快速判斷

  1. 適當性:這個手段有助達成治安目的嗎?
  2. 必要性:有沒有更溫和方式可以達成?
  3. 衡平性:手段造成的侵害與目的相比,是否過度?

例子:只需問姓名就能釐清,原則上不該立刻要求解鎖手機;若僅因「走路晚、穿著某風格」就攔查,通常難謂具體客觀事實。


六、實務情境示範(改編)

  • 違法風險高:深夜僅因「行跡可疑」即攔查、要求開手機、並強行帶回。
  • 問題點:缺乏具體客觀事實基礎;手段逾越必要(違比例原則)。
  • 較為適法:發現某人於停車場四處窺視、觸碰多輛車門並掉落工具,警詢確認身分後發現通緝身分。
  • 合法性重點:具有可觀察事實建立之合理懷疑;處置限於必要範圍。

七、當場表示異議與事後救濟

你可以「當場」對執法方式表達異議,並要求記錄;事後亦可循申訴、訴願、行政訴訟或國賠管道主張權利: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實務建議(口袋SOP)

  1. 留存證據:時間、地點、員警姓名/編號、影像。
  2. 就地異議:請對方紀錄並提供異議理由書。
  3. 申訴/訴願/訴訟/國賠:視侵害程度選擇最適途徑。
  4. 及早諮詢律師:避免自我陳述失序影響權益。

結語|尊重治安,也要守住權利

臨檢是治安工具,但每一次對自由的介入都必須依法、有據、合比例。知道哪些要配合、哪些可拒絕、如何即時異議與事後救濟,才能在面對臨檢時,既不升高衝突,也不犧牲權利。

若你近期遭遇有疑慮的臨檢,或想在事件發生前建立妥善應對話術與流程,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能依你的情境,快速盤點風險、擬定回應與救濟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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