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毒品案件中,尤其是涉及販賣毒品罪時,往往是雙方私下進行交易,缺乏第三者或客觀證據。這讓檢警在蒐證時必須依賴各種手段,如搜索、跟監、通訊監察(監聽)或調閱監視器畫面等。
然而,這些證據的取得與解讀往往存在疑點,也讓許多被誤指為「毒品來源」的人陷入冤枉的境地。
一、法條依據:供出毒品來源者可減刑或免刑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項規定的立意原是鼓勵供出上游毒品來源,以利破案。但在實務上,購毒者或持有毒品者常為了減輕罪責,可能隨意指稱他人為毒品來源,甚至憑印象或惡意誣指,導致無辜者被誤認為販毒者。
二、被指為毒品來源時,檢警仍須調查補強證據
即使有人指稱你是販毒者,這並不代表你就一定有罪。
檢警仍需調查是否有補強證據,例如:
• 通訊監察內容(錄音譯文)
• 搜索扣押結果
• 監視器畫面或跟監報告
• 手機對話紀錄或轉帳紀錄
若這些補強證據不足,檢方即無法單憑他人供述起訴,更遑論定罪。
三、通訊監察與暗語認定:關鍵但易誤判
在毒品案件中,通訊監察的內容常被視為關鍵證據。
但實務上,通話中若使用暗語、隱語或模糊對話內容,檢方往往容易曲解。例如:
• 若被認定為交易暗語,嫌疑會被加深;
• 若僅屬閒聊、問候,則證據力極薄弱。
因此,律師在辯護時會仔細檢視監聽譯文,指出內容中「並非交易行為」的部分,降低檢方主張的可信度。
四、如何證明自己當時根本不在現場?
若購毒者指稱在特定時間、地點與你交易,律師可聲請調查以下客觀資料:
• 手機基地台定位資料
• 監視器畫面
• 行車軌跡(GPS紀錄、ETC通行資料等)
透過這些證據,若能證明你當時根本不在現場,即可有效彈劾對方供述的真實性。
五、自白若非出於「任意性」,不得作為證據
有些被告的自白,是在毒癮發作、受到脅迫或警詢壓力下作出,此種情況下,自白並不具任意性。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非任意性的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律師會據此向法院聲請調閱偵訊錄音、錄影,若發現有不當誘導、恐嚇或違法取供情形,便會主張該自白應予排除。
六、對購毒者虛偽證述的反擊:交互詰問是關鍵
有時購毒者在偵查庭或法庭上會作出虛偽證詞。此時律師會:
1. 聲請交互詰問,指出其供述矛盾或違反常情之處
2. 透過具體事證,削弱證人說詞的可信度
3. 進一步強化被告的無罪辯護基礎
七、販賣毒品案件的三大辯護方向
綜合而言,律師在處理販賣毒品案件時,常以以下三個核心辯護方向出發:
1. 指證被告的供述是否有補強證據?
2. 被告的自白是否具任意性與可信度?
3. 是否存在影響供述真實性的外在因素?
八、結語:被指為販賣毒品時,務必冷靜尋求專業協助
販賣毒品罪屬重大刑案,無論是一、二、三級毒品,都可能面臨數年徒刑或實際入監執行。
因此,當您遭指控販賣毒品、卻自認冤枉時,不要貿然供述或單獨面對偵訊。
應儘速委任專業的毒品辯護律師,確保每一步調查程序、每份供述內容都能受到法律保障。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您:
毒品案件的關鍵往往不在於「有沒有證據」,而在於「證據是否足以證明你有罪」。
我們在全台各地處理過上千件毒品案件,擅長透過通訊監察、鑑識比對與補強證據分析,成功爭取不起訴、無罪判決或緩刑結果。
若您或家人正面臨類似指控,請儘早與我們聯繫,我們將以最專業的辯護策略守護您的權益。
✅ 24h免費法律諮詢
🏛 台北所: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64號6樓|02-2388-8962
🏛 桃園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95號17樓|(03)3150-034
LINE 免費諮詢:@lawuicc001
IG:chien.sheng_
FB: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 提供多種支付方式: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
詐欺案件處理 |
毒品案件辯護 |
|
車手案件諮詢 |
家事訴訟服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