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場:一個常見的誤解
許多人認為,只要警察要求驗尿,就必須配合。但這個認知在2025年已經過時了。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強制採尿不再是警察可以自行決定的事項,而是需要經過司法監督的程序。
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台灣強制採尿的法律制度,幫助您理解自己在面對採尿要求時擁有什麼樣的權利。
法律的演進:從違憲到修法
2022年的轉折點
2022年10月,台灣憲法法庭做出了一份影響深遠的判決(111年憲判字第16號)。這份判決指出,當時的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允許司法警察(官)在沒有任何司法許可的情況下強制採尿,這違反了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和身體權。
憲法法庭認為,採尿涉及對身體的侵入,應該與其他強制處分(如抽血)受到相同的法律保護。既然法律要求抽血必須經過檢察官或法院的許可,採尿也應該如此。
2025年的修法完成
在憲法法庭給予的2年修法期限內,立法院在2025年10月17日三讀修正通過了新的刑事訴訟法條文。新法明確規定了強制採尿必須遵循的程序,將檢察官許可確立為原則。
這意味著,從2025年10月開始,警察不能再自行決定是否強制採尿,而必須取得檢察官的書面許可。
新法的核心規定
原則:檢察官許可制
根據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如果警察或檢察事務官要對被拘提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強制採尿,必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需要審查是否確實有相當理由認為尿液可以作為證據,以及是否真的有鑑定的必要。
這項規定的意義在於,採尿不再是執法人員的單方面決定,而是需要經過中立司法機關審查的程序。
例外:急迫情況下的先採後報
法律也認識到現實中存在緊急情況。如果不立即採尿會導致證據無法保全,執法人員可以先採尿,但必須在24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如果認為不應該許可,可以在3日內撤銷。受採尿者也可以在10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
這個例外設計體現了法律的務實考量,同時也保留了事後監督的機制。
程序要求
執法人員採尿時必須出示許可書和身分證明,採尿後應立即將許可書交還。這些看似簡單的程序要求,實際上為受採尿者提供了重要的保護。
非侵入性的強制要求
法律明確規定,採尿只能採用非侵入性方式,也就是自然排尿。導尿管、藥物刺激或任何強迫排尿的方式都被禁止。
這項規定的背後邏輯很清楚:侵入性採尿不僅侵害隱私,更直接侵害身體權。即使有檢察官許可,也不能使用侵入性方式。
毒品列管人口的特殊規定
對於已被列管為毒品施用者的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有特別規定。警方應當先通知其到場採驗,只有在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才能報請檢察官許可強制採驗。
這意味著,即使您是列管人口,警方也必須遵循通知程序。沒有通知就直接強制採尿,就違反了法律。
三種合法採尿的情況
採尿要成為合法,必須符合以下三種情況之一。
第一種是您已被拘提或逮捕,且執法機關已報請檢察官許可。在這種情況下,強制採尿是合法的。
第二種是您自願同意。但自願同意必須是真實的,不能是被迫或脅迫的。警方應當有客觀證據(如錄音錄影)來證明您的自願性。
第三種是執法機關事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或鑑定許可書。這是另一種司法許可的方式。
除此之外,警方無法強制您採尿。
自願同意的陷阱
許多人在警方的勸說下簽署了「同意採尿」的文件,但後來才發現自己被誤導了。法律對自願同意有嚴格的要求。
首先,同意必須是真實的,不能在被威脅、恐嚇或欺騙的情況下做出。其次,必須有客觀證據證明您的同意。警方在筆錄上寫著您「同意」是不夠的,還需要有錄音或錄影。第三,您有權要求錄音錄影,這是保護自己的重要手段。
如果您不願意採尿,最好的做法是明確拒絕,不要簽署任何同意書。簽署同意書可能會被用來對付您。
程序違法的後果
如果採尿程序違反法律規定,採集的尿液和檢驗報告就失去證據能力。這被稱為「毒樹果實理論」。
這意味著,即使您的尿液檢驗呈陽性,如果採尿程序違法,法院也不能以此作為定罪的依據。許多案件中,正是因為程序違法,被告才被判無罪。
實務中的真實案例
案例一:列管人口也要遵守程序
小陳是毒品列管人員。警察在朋友家搜索時發現他,沒有通知他,也沒有檢察官許可,就強行採尿。小陳明確表示拒絕,但警察仍然進行了採尿。結果呈陽性。
法院認為,警察違反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的程序要求。即使小陳是列管人口,也應該先通知,只有在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才能強制採尿。法院最終判決小陳無罪,因為採尿程序違法,檢驗報告無效。
案例二:錄音錄影的重要性
阿華被帶到警局,警方要求他驗尿。筆錄上寫著他「同意」,但他堅稱自己是被迫的。警方沒有錄音或錄影證明他是自願的。
法院認為,警方無法證明阿華的同意是真實自願的。採尿程序違法,檢驗報告無效。法院判決阿華無罪。
這兩個案例說明,程序正當性往往比檢驗結果本身更重要。
您應該採取的行動
如果警方要求您採尿,首先要求他們出示許可書。如果他們無法出示,您有權拒絕。
如果您決定配合採尿,要求進行錄音錄影。這可以保護您的權益,證明您的配合是自願的。
如果您認為採尿程序違法,不要沉默。您可以在10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採尿處分,或在案件進行中提出異議。
及時尋求法律協助。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可以幫助您評估程序是否合法,並制定最有利的法律策略。
檢驗結果不是終點
許多人認為,尿液檢驗呈陽性就意味著一切都完了。但實際上,檢驗結果只是案件的一個方面。程序的合法性往往更加重要。
初步快篩陽性可能是假陽性。實驗室複驗可能推翻初步結果。即使檢驗確實呈陽性,如果採尿程序違法,檢驗報告就不能作為證據。
不要因為檢驗結果就放棄抗辯。許多案件中,當事人因為不了解自己的權利而失去了勝訴的機會。
2025年的法律變化意味著什麼
新修正的法律意味著,強制採尿的時代已經結束。從現在開始,警察必須取得檢察官的許可才能強制採尿。這是對人民隱私權和身體權的重要保護。
這也意味著,如果警察沒有遵循新的程序要求,您有更強的法律依據來主張採尿違法
常見的誤解
誤解一:警察說可以強制採尿,就一定可以。實際上,強制採尿必須有檢察官許可。
誤解二:我已經配合採尿了,就沒有辦法了。實際上,您仍然可以在10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
誤解三:我在筆錄上簽了同意書,就無法否認了。實際上,如果您能證明簽署時是被迫的,簽署仍然無效。
誤解四:檢驗呈陽性就一定會被定罪。實際上,如果採尿程序違法,檢驗報告無效,您可能被判無罪。
為什麼程序正當性如此重要
法律之所以強調程序正當性,是因為它保護的不僅是您個人的權益,也是整個法治社會的基礎。如果執法機關可以隨意違反程序,法治就會崩潰。
因此,即使您認為自己有罪,程序違法仍然是有效的抗辯理由。法律保護的是程序的正當性,而不僅僅是實體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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