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發生背景
這事發生在新北的毒品案件,當事人為一名年輕人,某日收到友人訊息詢問是否有「依託咪酯」(Etomidate,現已列管為第二級毒品)煙彈可以出售。當事人起初並無販售意圖,但在對方多次主動聯繫、不斷懇求下,才一時失慮答應交易。
不料,該名友人其實是剛被逮捕、為了換取減刑而配合警方的「線人」。當事人依約前往交付時,即被伏擊的警察依「販賣第二級毒品」現行犯逮捕。
本案爭議點在於:當事人的犯罪意圖究竟是自發產生,還是由警方透過線人「從無到有」創造出來的?這是否屬於違法的「陷害教唆」?
罪名的法律定義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客觀上有交付毒品與收取對價之行為。在法律實務中,對於「販賣」的認定極為嚴格,且由於社會危害性高,法律對此類行為設有極重的懲罰。
相關法律構成要件與刑責比較
在處理毒品案件時,必須釐清行為人的犯意來源。二級毒品刑責極重,若被判定為「販賣」,當事人將面臨人生的重大轉折:
| 項目 | 販賣第二級毒品(如大麻、安非他命、依託咪酯) |
|---|---|
| 法定刑責 | 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
| 合法誘捕(機會型) | 行為人本有犯意,警方僅提供機會。證據具效力,刑責極重。 |
| 違法誘捕(陷害教唆) | 行為人本無犯意,由警方引誘產生。證據無效,應為不起訴或無罪。 |
訴訟策略的擬定與辯護關鍵
面對十年起跳的二級毒品刑責,謙聖律師團隊採取以下深度辯護策略:
- 數位證據分析: 仔細檢視當事人與線人的通訊紀錄,證明在線人主動連繫前,當事人並無任何兜售、張貼廣告或尋找買家的行為。
- 詰問線人還原真相: 在偵查庭要求傳喚線人,透過交叉詰問使其承認是受到警方指示,才針對原本無意販毒的當事人進行「積極引誘」。
- 論證「犯意創造」之違法性: 主張犯意是線人受指使後「創造」出的,屬於「陷害教唆」,違反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與正當法律程序。
- 引用最高法院判例: 援引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6315 號等權威判決,強調不正當誘捕取得之證據不具證據能力。
判決結果與省思
最終結果:檢察官認同辯護主張,給予當事人「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書中明確指出,當事人是因線人主動詢問才萌生犯意,屬於典型的陷害教唆,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
本案的勝訴關鍵在於:及時識破警方偵查手段的違法性,成功將當事人從至少 10 年的牢獄之災中救出。
律師實務建議(Professional Advice)
- 保持沈默,請求律師到場: 根據我們的實務觀察,毒品案件中警方的詢問筆錄往往帶有導向性。被逮捕第一時間應拒絕回答關於「來源」或「對價」的細節,直到律師抵達。
- 保留完整對話紀錄: 法律上建議,通訊軟體(如 Line、Telegram)的原始對話紀錄是證明「誰主動」的最強證據,切勿自行刪除,應交由律師進行數位保全。
- 區分誘捕類型: 法律實務上,「釣魚」是否合法取決於你是否「本來就想賣」。若您是被迫、被求、被誘導才答應,務必爭取「陷害教唆」的抗辯空間。
常見問題 FAQ
Q1:警察假裝成買家來抓我,這樣是合法的嗎?
A1:如果是「機會型誘捕」(你本來就在賣,警察只是裝成買家接洽),這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偵查手段。
Q2:如果我被線人不斷哀求才幫他拿毒品,這算「陷害教唆」嗎?
A2:很有可能。若你能證明原本沒有販賣意圖,是因為對方的引誘、教唆才產生犯意,律師可以主張「陷害教唆」爭取無罪或不起訴。
Q3:販賣第二級毒品的二級毒品刑責真的很重嗎?
A3:是的。法律規定是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屬於極重罪。因此在偵查階段爭取改判「轉讓」或主張「誘捕違法」非常重要。
Q4:如果被警察釣魚成功,錄音或對話紀錄可以當作證據嗎?
A4:若法院認定屬於「違法陷害教唆」,該錄音或證詞因違反程序正義,通常會被認定為「無證據能力」,不能作為定罪依據。
Q5:遇到毒品案件釣魚,什麼時候找律師最有效?
A5:越早越好。 最好在警察局做第一份筆錄前就與律師諮詢,避免自白中出現不利於自己的「犯意描述」,導致後續難以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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