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4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作出了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定,統一了長期以來實務上對於「偷拍」兒童或少年性影像案件的法律見解。這項裁定不僅終結了各地方法院量刑不一的亂象,也為身陷此類案件的被告與家屬,帶來了一線希望。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將為您深入解析這項重要裁定,幫助您了解其背後的法律意涵與實務影響。
案件背景:從2年到4年2月的刑度跳躍
這起案件源於一位黃姓男子於2023年間,在書局、超商等地多次以手機偷拍兒童及少年的裙底與褲底。一審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處黃姓男子有期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
然而,二審法院卻認為,黃姓男子的行為構成同條例第36條第3項的「違反本人意願」要件,因此加重改判為4年2月有期徒刑。
這個刑度的巨大差異,凸顯了實務上對於「偷拍」是否構成「違反本人意願」的見解分歧。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將此案提案至大法庭,請求統一法律見解。
法律的十字路口:《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的兩種解讀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對於拍攝兒少性影像的行為,設有不同層級的刑度規定。根據行為的性質與嚴重程度,分為多項不同的條款。
其中,第36條第1項規定,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第36條第3項則規定,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爭議的焦點在於,單純的「偷拍」,是否屬於第36條第3項所稱的「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卻涉及了對法律條文的不同理解,導致各地法院的量刑差距巨大。
「肯定說」:保護兒少的最大化
持肯定說的法官認為,應從保護兒少的角度出發,擴大解釋「違反本人意願」的範圍。他們主張,當兒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偷拍,實質上已經被剝奪了是否同意被拍攝的選擇自由。因此,「偷拍」本身就具有妨礙兒少意思自由的性質,應構成加重處罰的要件。
這種觀點強調了保護兒少的重要性,認為兒少關於性事務的自主判斷能力尚未健全,相對於成年行為人而言,存在資源能力落差,居於不對等權力之弱勢地位。因此,只要成年人對兒少為性之互動或利用,即屬兒少性剝削之範疇。
「否定說」:罪刑法定原則的堅持
持否定說的法官則認為,法律的解釋不應超出文義範圍。他們主張,「違反本人意願」應限於行為人以積極的手段壓抑或妨礙被害人的意思自由,例如強暴、脅迫等。在「偷拍」的情境下,被害人自始至終都不知情,自然也無從形成或表達意願,因此難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已達到壓抑或妨礙被害人意思自由的程度。
這種觀點強調了罪刑法定原則的重要性,認為在民主法治國家中,法律的解釋必須遵守文義範圍,不能任意擴張。否則,將違反法律明確性的要求,損害被告人的權利保障。
大法庭的最終裁定:回歸罪刑法定,釐清法律界線
經過審慎的評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最終採納了「否定說」的見解,作出了以下裁定:
行為人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或催眠術,而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童或少年拍攝性影像,不該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若未另有同條第2項或第4項之其他非法行為或營利意圖,應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大法庭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大法庭明確區分了「性隱私自主權」與「身體性自主權」兩種不同的法益。性隱私自主權主要涉及個人隱私部位不被未經同意地拍攝或記錄,而身體性自主權則涉及個人對於自身身體的控制權,包括是否同意進行性活動或性互動。
單純的偷拍,主要侵害的是個人的「性隱私」,應適用以「未經同意」為要件的處罰模式;而「違反意願」的加重處罰,則應保留給那些同時侵害了被害人「身體性自主」意思自由的行為。
其次,大法庭認為,將「未經同意」的偷拍行為,擬制為「違反意願」的強制行為,有違刑法解釋的妥當性,也破壞了法律體系的一貫性。
在刑法妨害性隱私罪的規定中,「未經同意」與「強制(或違反意願)」被明確區分為不同的要件,分別對應不同的刑度。如果在兒少性剝削條例中,將「未經同意」的偷拍行為擬制為「違反意願」,就會破壞這種一貫性。
第三,大法庭強調了罪刑法定原則的重要性。在民主法治國家中,法律的解釋必須遵守文義範圍,不能任意擴張。否則,將違反法律明確性的要求,損害被告人的權利保障。這是維護法治國家基本原則的必要舉措。
對於當事人的意義:尋求專業協助的重要性
這次大法庭的裁定,對於身陷兒少性影像偷拍案件的被告來說,無疑是一個重要的轉機。這意味著,如果您或您的親友面臨類似的指控,將不再需要擔心被判處7年以上的重刑。
然而,這並不代表偷拍兒少性影像的行為是合法的。根據大法庭的裁定,此類行為仍然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罪,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在這種情況下,尋求專業的法律協助就顯得至關重要。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團隊,具備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能夠為您提供以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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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影響:各地法院的統一與調整
這次大法庭的裁定,不僅影響了未來的案件判決,也對已經判決的案件產生了重要影響。
根據司法院的公告,各地法院有多起偷拍兒少性影像案件已言詞辯論終結,但為維護被告權益和法律適用見解一致性,而裁定再開辯論。包括基隆、台南、高雄地方法院及台中高分院各有一案,都將根據大法庭的新見解,重新審理。
這意味著,那些已經被判處較重刑罰的被告,現在有機會通過再審程序,獲得更公正的判決。這也體現了台灣司法制度對於維護被告人權的重視。
法律的進步:從混亂到清晰
在大法庭作出裁定之前,各地法院對於「偷拍」是否構成「違反本人意願」的見解不一。有的法院認為應該構成,因此適用第36條第3項,判處7年以上的重刑;有的法院則認為不應該構成,因此適用第36條第1項,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罰。這種情況導致了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損害了法治國家應有的可預測性和一致性。
大法庭的裁定,通過統一法律見解,終結了這種混亂局面。從今以後,所有法院都應該按照大法庭的見解,對於單純偷拍兒少性影像的行為,適用第36條第1項,而不是第36條第3項。這不僅保護了被告人的權利,也維護了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結論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的這次裁定,為兒少性影像偷拍案件的法律適用,劃下了一條清晰的界線。這不僅是台灣司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也為身陷此類案件的被告,提供了一個重新審視自身處境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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