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擔任面交車手而涉嫌詐欺罪與《洗錢防制法》,是否會被判刑的關鍵在於「主觀犯意」。刑事訴訟採取無罪推定原則,若能證明當事人求職時遭包裝欺騙,主觀上完全不知情、無犯罪故意,即便客觀上有收款事實,仍有極高機會爭取詐欺洗錢不起訴。
近年來詐騙集團分工細緻,常以高薪兼職、外勤跑腿、博弈代收等名義招募不知情的社會新鮮人或求職者。
許多人高高興興以為找到工作,依指示到現場向「客戶」拿取現金並交付收據,直到警察上門,才驚覺自己成了監視器裡面的「面交車手」。這時,當事人不僅要面對被害人的求償,更會被檢警以加重詐欺、組織犯罪、洗錢等重罪移送法辦。面對突如其來的法律危機,盲目應訊往往會讓自己陷入百口莫辯的困境。
罪名解析:面交車手到底觸犯了什麼罪?
律師觀點摘要
面交車手在法律實務上絕非單純的「幫忙拿錢」,檢警通常會以《刑法》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重罪一併起訴,當事人切勿輕忽其嚴重性。
當民眾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協助詐騙集團出面收款,在刑事起訴書上,最常出現的罪名組合包含以下三項:
- 加重詐欺罪(《刑法》第 339-4 條):
一般的普通詐欺罪刑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或「冒用政府機關名義」等條件,就會升格為加重詐欺罪,刑期直接從 1年以上、7年以下 起跳,且不能易科罰金。
- 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第 15-2 條):
車手面交收取現金的行為,在實務上常被認定為「協助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企圖製造金流斷點。一旦洗錢罪名成立,可處 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
詐騙集團為了博取被害人信任,常會提供偽造的「投顧公司合約」、「代辦收據」或「工作證」給車手。當車手把這些假文件遞給被害人簽名時,就同時構成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可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觸犯法條 | 罪名 | 核心犯罪構成要件 | 處罰刑度 |
|---|---|---|---|
| 《刑法》第 339 條 | 普通詐欺罪 | 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
| 《刑法》第 339-4 條 | 加重詐欺罪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利用網路公眾散布、冒用公務員名義。 |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 《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 | 一般洗錢罪 | 意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收受、持有、使用該所得。 |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
| 《刑法》第 216、210 條 |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知為偽造之他人文書(如假收據、假合約)而向他人主張。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 | 參與犯罪組織罪 | 參與以強暴、脅迫、詐欺為手段之結構性犯罪組織。 | 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
實戰借鑑:面交收取 36 萬元,謙聖律師如何成功爭取「不起訴」?
律師觀點摘要
客觀的收款事實無法直接推論主觀的犯罪故意。謙聖團隊透過筆跡鑑定與通訊對話還原,成功在偵查階段證實當事人「毫無詐欺與洗錢之犯意」,順利斬獲不起訴處分。
案件背景與驚險偵查過程
本所近期承辦一件棘手的面交車手案件。當事人小明(化名)因在網路上尋找短期兼職,被詐騙集團包裝的「合法代購與財務助理」職缺所吸引。上游主管指示小明前往新北市某咖啡廳,向一位「客戶」(即被害人)收取新臺幣 36 萬元的代購尾款,並指示小明當場交付一張印有該投顧公司名義的收款收據。
被害人驚覺遭受投資詐騙後報警,警方迅速調閱監視器與通訊紀錄,鎖定出面拿錢的小明,並以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等重罪移送地檢署偵辦。由於現場有「當場拿錢」、「交付偽造收據」等鐵證,偵查初期檢方態度強硬,小明面臨極高的羈押與重判風險。
謙聖律師團隊的逆轉防禦策略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刑事律師團隊接案後,立即採取精準的「三步防禦法」:
- 還原求職脈絡(切斷故意): 律師團隊完整梳理小明與詐騙集團上游的對話紀錄,證明小明是透過公開求職社團應徵,且對方提供了完整且看似合法的勞務說明。小明自始至終皆認為自己從事的是正當跑腿工作,領取的也是一般合理時薪,並非分潤贓款。
- 關鍵筆跡鑑定(擊破偽造文書): 針對現場留下的公司收據,謙聖律師細心比對字跡,發現收據上的姓名與金額書寫習慣,與小明平時的筆跡大相逕庭。律師團果斷聲請檢察官進行科學筆跡鑑定,證實該收據是由上游組織事先準備好、交由小明轉交,小明並無偽造私文書的犯意聯絡。
- 舉證主觀犯意不足: 律師在辯護書狀中嚴正指出,刑事犯罪須具備主觀故意。小明既未參與前端假投資的話術散布,亦無任何洗錢隱匿金流的認知,不能僅憑「出現在收款現場」就推定其有罪。
最終審判成果
檢察官最終採納了謙聖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卷內除了面交事實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小明具備詐欺、洗錢及偽造文書之主觀犯意。因此,正式對小明做出「不起訴處分」! 小明得已在偵查階段全身而退,免去了漫長的法院審判折磨與牢獄之災。
律師實務建議:被騙當車手怎麼辦?黃金自保SOP
律師觀點摘要
收到警局通知書時切勿驚慌,在第一次製作筆錄前的黃金時間,保全證據並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是決定案件走向「不起訴」或「判刑」的最關鍵轉折點。
如果你或家人不小心陷入了面交車手的泥潭,請立即啟動以下「黃金自保SOP」:
【面交車手黃金自保SOP】
- 停止聯絡 ── 立即切斷與詐騙上游的所有聯繫,避免被利用進行二次犯罪。
- 封存對話 ── 將LINE、Telegram等通訊軟體對話、求職廣告截圖備份,切勿刪除。
- 清查金流 ── 準備交通車資明細、薪資匯款紀錄,證明自己僅拿取微薄車馬費。
- 尋求律師 ── 拒絕盲目做筆錄,由律師陪同應訊,精準應對檢警的誘導詢問。
為什麼你必須在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刑事律師?
許多當事人以為「只要我跟警察說我不知道,就沒事了」。然而在實務上,檢警聽過太多車手用「我不知道」當作藉口。如果當事人無法清晰且有邏輯地交代求職過程、對話背景、報酬比例,檢察官很容易以「具有不確定故意(即你應該能預見這是詐騙,卻為了賺錢容任其發生)」將你起訴。
專業刑事律師進駐後,能協助你在警詢與偵訊中,精準過濾掉具備陷阱的誘導提問,並站在法律爭點的高度,主動向檢方提出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調查聲請(如通訊定位、筆跡鑑定等),在第一時間將論點導向詐欺洗錢不起訴的常軌。
面交車手常見問題解答(FAQ)
Q1:我只是幫公司去跟客戶收現金,根本不知道那是詐騙,這樣面交車手刑責會算在我頭上嗎?
律師解答:
客觀上你依然會被列為詐欺與洗錢的共同被告。是否承擔刑責,完全取決於能否證明你主觀上「毫無犯意」。如果上游給你的薪資高得不合理(例如跑一趟拿30萬,卻給你3萬元報酬),法院通常會認定你有不確定故意而判刑;反之,若能證明是一般正常兼職報酬且對話脈絡完整,則有機會爭取不起訴。
Q2:如果被騙當面交車手,只要把收到的錢還給被害人和解,就可以拿到不起訴處分嗎?
律師解答:
不一定。加重詐欺罪與洗錢罪屬於「非公訴不告乃論(俗稱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即便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檢察官依法仍必須繼續偵辦。不過,積極與被害人和解是實務上爭取「緩刑」或「減刑」的重要酌量因素;若要爭取「不起訴」,核心仍須放在主觀犯意不足的辯護上。
Q3:假裝投顧公司的收據是上游印好給我的,我只是幫忙遞過去,也會觸犯偽造文書罪嗎?
律師解答:
會。這在法律上稱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使你不是親自製作收據的人,只要你明知或可得而知該收據是虛構的,卻仍拿給被害人,就會構成犯罪。實務防禦重點在於,必須舉證當事人當時真心相信該公司是真實存在的,且自己是在執行正當合法的職務。
Q4:收到警察局的約談通知書,或者是被當場逮捕移送地檢署,家屬該怎麼幫忙?
律師解答:
家屬第一時間切勿自行聯繫介紹人或上游集團,以免引來串證、滅證的嫌疑。此時最重要的事情是:協助當事人將求職對話紀錄、扣案手機以外的備份資料(如雲端紀錄、電腦網頁歷史紀錄)妥善保存,並立即指派專業刑事律師前往警局或地檢署進行陪同應訊與律師接見。
Q5:面交車手如果被起訴,最重會被判多久?會被關嗎?
律師解答:
面交車手多數涉及《刑法》第339-4條的加重詐欺罪,法定刑期為 1年以上7年以下。因為最輕本刑為1年,原則上是無法宣告易科罰金的(必須入監服刑)。若想避免牢獄之災,若非在偵查階段打下「不起訴」,就必須在法院階段全力爭取「緩刑」或爭取變更法條為普通詐欺罪。
結語:將清白與自由,交給全台刑事實戰專家「謙聖」!
誤入詐騙集團的陷阱成為面交車手,是許多求職者一生中最無助的時刻。面對龐大的司法機器、嚴厲的檢警偵訊,以及被害人排山倒海的索賠,個人的解釋往往顯得蒼白無力。一個錯誤的法庭回答,就可能讓您面臨數年的牢獄之災。
這時候,你需要的是真正具備刑事底蘊、能與檢警對等對話的強力後盾。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是一支專注於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團隊。我們在全台(台北、桃園、高雄)皆設有服務據點,全台跨區接案。
憑藉著承辦超過 6,000 件刑事案件的深厚底蘊,並在詐欺、毒品等重大刑案中,累積了超過 1,000 件以上的不起訴、無罪、緩刑成功案例。
我們不只看見案卷上的名字,更理解每一位當事人背後家庭的徬徨。面對面交車手的泥潭,謙聖律師團隊將從精準的證據剖析出發,傾盡全力為當事人爭取最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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