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件收到警察局告誡書怎麼辦?告誡戶5年限制、30日訴願與3大解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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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件收到警察局告誡書,並不代表已被法院判決有罪,但也不能置之不理。告誡處分可能使名下金融帳戶受到長達5年的功能限制,包括網路銀行停用、提款及轉帳額度降低,以及臨櫃交易受到加強審查。

許多民眾因誤信網路貸款、兼職徵才、投資廣告、網路換匯或感情詐騙,將帳戶、提款卡或網路銀行資料交給他人,最後不僅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還收到警方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作成的告誡處分。收到告誡書後,首先應確認處分書送達日期。若仍在30日訴願期間內,可以依法提起訴願;若已超過期限,也不代表完全沒有處理空間,仍可視個案情形評估職權撤銷或行政程序重開。

★但必須注意:刑事不起訴、解除警示帳戶與撤銷告誡處分,是三個不同問題。即使取得詐欺不起訴處分,也不表示警方作成的告誡會自動消失。


1. 告誡處分是什麼?收到告誡書等於有罪嗎?

➙答案是不等於。

告誡處分是警察機關依法調查後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不是檢察官起訴,也不是法院的刑事有罪判決。

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任何人原則上不得將自己或他人開立的金融帳戶、虛擬資產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提供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或金融交易習慣、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具有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禁止範圍內。違反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洗錢防制法》第22條

因此,收到告誡書所表示的是:警方認為當事人有無正當理由交付或提供帳戶的情形。這項判斷仍然可以透過訴願或其他行政程序主張救濟;不過,告誡雖然不是刑事定罪,詐欺案件的刑事偵查仍可能同時進行。若帳戶已被用來收取詐騙款項,當事人仍可能接受幫助詐欺、一般洗錢或其他罪嫌調查。

另外,若交付帳戶時有收受或約定報酬、交付帳戶合計達三個以上,或受告誡後5年內再次違反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可能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2. 告誡戶與警示帳戶有什麼不同?

「告誡戶」與「警示帳戶」經常同時出現在詐欺案件中,但兩者的法律依據、作成原因及解除程序並不相同。

告誡處分是警方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針對無正當理由交付或提供帳戶的行為作成行政處分,並使受處分人名下帳戶受到法定金融限制。

警示帳戶則是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基於刑事案件偵辦需要,通知金融機構將特定帳戶列為警示,通常會使該帳戶的交易功能受到更全面的限制。

💡換句話說:

  • 告誡處分主要針對「提供帳戶行為」。
  • 警示帳戶主要是刑事案件偵查中的帳戶管制措施。
  • 同一個人可能同時受到告誡處分及警示帳戶限制。
  • 撤銷告誡,不代表警示帳戶一定同步解除。
  • 刑事案件不起訴,也不代表告誡處分必然自動撤銷。

如果帳戶呈現完全無法提款、匯款或收款的狀態,除了檢查告誡書,也應向銀行確認是否另被列為警示帳戶或受到其他風險管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告誡書與警示帳戶


3. 告誡處分會造成哪些5年金融限制?

告誡處分的帳戶限制,自警方裁處告誡之日起算5年。這不是單純留下紀錄,而是可能直接影響日常提款、薪資轉帳、網路購物、電子支付及虛擬資產交易。

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主要限制包括:法務部現行管理辦法

3.1 金融卡提款及轉帳限額

每個帳戶使用晶片金融卡於實體或網路ATM辦理交易時:

  • 每日轉帳上限為新臺幣1萬元。
  • 每日提領上限為新臺幣1萬元。
  • 金融卡消費扣款與前述額度併計。

3.2 禁止使用網路銀行

原則上禁止使用:

  • 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
  • 電話或語音銀行。
  • 將存款帳戶連結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或行動支付工具辦理支付、轉帳。

3.3 臨櫃交易可能遭拒絕

金融機構可以要求當事人提出合約、發票、薪資證明、交易對話或其他資料,說明提款、轉帳及匯款的合理性。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銀行得拒絕交易。

3.4 電子支付受到額度限制

每個電子支付帳戶:

  • 每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的付款上限為新臺幣3萬元。
  • 每日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新臺幣1萬元。

3.5 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帳號受限

虛擬資產服務業者應拒絕開立新帳號,既有帳號原則上會先暫停交易功能,完成結清後關閉。第三方支付賣方帳號也會受到高風險客戶審查、收款額度及撥款期間限制。需要修正一項常見說法:收到告誡並不代表所有銀行都必須無條件拒絕開立新帳戶。是否拒絕開戶,仍須依管理辦法第5條所列情形及金融機構審查結果判斷。


4. 哪些情況可能不應受到告誡?

《洗錢防制法》第22條本身設有例外。若交付或提供帳戶具有下列正當理由,便可能成為訴願或撤銷程序的重要主張:

  • 因一般商業或金融交易需要提供收款帳戶。
  • 基於真實且可證明的親友信賴關係提供使用。
  • 誤信合法貸款代辦要求,為辦理貸款而交付資料。
  • 遭虛假求職或兼職話術欺騙。
  • 網路換匯、買賣商品或虛擬貨幣時遭遇三角詐騙。
  • 因感情詐騙、投資詐騙而受人利用。
  • 帳戶、提款卡確實遺失或遭冒用。

但是,「我是被騙的」或「對方是我的朋友」只是結論,不能取代證據。警方及訴願機關仍會審查雙方關係、交付原因、對話內容、是否收取報酬、交付數量、風險警訊,以及當事人發現異常後採取的行動。


5. 解除告誡戶的3大救濟方向

5.1 收到告誡書30日內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14條,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出,並以原處分機關或訴願機關收到訴願書的日期為準。《訴願法》第14條

例如告誡書在5月1日送達,原則上即自5月2日起計算期間。因送達日期直接影響期限,信封、掛號回執及家人代收情形都應保留並確認。

💡訴願書通常是經由作成告誡處分的警察分局,向具有管轄權的訴願機關提出。訴願內容應具體說明:

  • 為何提供帳戶。
  • 對方使用什麼話術。
  • 當時相信交易合法的理由。
  • 是否收取報酬。
  • 是否知道帳戶可能遭不法使用。
  • 原處分是否完整調查有利證據。
  • 為何符合親友信賴、正常交易或其他正當理由。

若訴願機關認為告誡違法或不當,撤銷處分後,告誡所造成的金融限制原則上可解除。不過,如果另有警示帳戶管制,仍須分別處理。

5.2 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遭駁回,不代表救濟程序必然結束。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撤銷訴訟原則上應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出。《行政訴訟法》第106條

行政訴訟的重點是要求法院審查:

  • 原處分是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2條
  • 警方有沒有調查當事人提出的有利證據。
  • 是否確實欠缺正當理由。
  • 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是否有錯誤。
  • 訴願決定是否充分回應爭點。

由於訴訟期限屬於不變期間,收到訴願決定書後不宜擱置。

5.3 超過30日後聲請職權撤銷或程序重開

錯過訴願期限後,原則上無法再以一般訴願補救,但仍可依個案評估兩種方向。

第一種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資料,請求機關檢視原告誡是否違法,並考慮依職權全部或一部撤銷。《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必須注意,條文使用的是「得依職權撤銷」。也就是說,這並非提出申請後,警察機關就一定有義務撤銷,仍須具體證明原處分存在違法或事實認定錯誤。

第二種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行政程序重開。可能的法定事由包括:

  • 具有持續效力的行政處分,其基礎事實事後發生有利變更。
  • 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斟酌後可能取得較有利處分。
  • 出現相當於行政訴訟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原處分。

程序重開另有時間限制,原則上應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3個月內申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3個月,且最長不得超過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5年。當事人如果因重大過失沒有在原程序中主張,亦可能不符合重開要件。《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6. 刑事不起訴後,告誡處分會自動解除嗎?

➠不會自動解除。

取得詐欺不起訴、人頭帳戶不起訴或警示帳戶不起訴結果,通常是非常重要的有利資料,但刑事案件與行政告誡所判斷的事項並不完全相同。

▪️刑事程序主要判斷的是:有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當事人具有幫助詐欺、洗錢或其他犯罪故意。

▪️告誡處分則著重於:當事人是否無正當理由將帳戶或帳號交付、提供他人使用。

因此,即使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仍要閱讀不起訴處分書的具體理由。如果不起訴理由明確認定當事人因假貸款、求職或親友信賴而受騙,便可能成為聲請職權撤銷或程序重開的重要新證據;但若不起訴僅因無法證明犯罪故意,未必當然足以推翻告誡。


7. 提起訴願或聲請撤銷應準備哪些證據?

有效的救濟不能只寫「我也是被害人」,而應建立完整、可以查證的事件時間軸。建議準備:

  • 告誡處分書及送達信封。
  • 警示帳戶或銀行限制通知。
  • LINE、Messenger、Telegram等完整對話。
  • 求職廣告、貸款廣告、投資頁面或換匯資訊。
  • 寄送提款卡、存摺或文件的物流紀錄。
  • 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報案三聯單、165諮詢紀錄或聯繫銀行紀錄。
  • 勞動契約、貸款申請書、買賣合約及發票。
  • 雙方親屬、交往或信賴關係資料。
  • 不起訴處分書、無罪判決或其他新證據。
  • 發現異常後立即掛失、報警或停止聯絡的資料。

切勿刪除對話、修改截圖或要求對方配合製作說詞。原始手機內容及完整上下文,通常比零散截圖更具證明力。


8.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成功處理類型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過多種告誡處分、警示帳戶及詐欺案件,常見類型包括:

8.1 帳戶借給交往對象

當事人基於交往及信賴關係提供帳戶,卻遭對方用於不明交易。即使已超過訴願期間,仍可依個案資料評估職權撤銷。

►帳戶借給另一半,律師協助爭取職權撤銷告誡

8.2 誤信兼職及投資話術

當事人因增加收入需求,誤信網路工作內容而提供帳戶。律師協助還原招募過程、交付原因及對話內容,透過訴願主張具有受騙情形。

►誤信兼職投資話術,成功撤銷告誡處分

8.3 網路貸款遭騙

假貸款業者以製作金流、驗證帳戶或提高信用為理由,要求交付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資料。

►網路貸款遭騙,律師協助解除告誡戶

8.4 網路換匯遇到三角詐騙

當事人原本只是換匯或從事合法交易,卻因第三人使用被害款項付款而捲入詐欺案件。

►網路換匯遇到三角詐騙,成功處理告誡戶

8.5 刑事不起訴後聲請撤銷

若不起訴處分書已就受騙原因、親友信賴或欠缺犯罪故意作出有利認定,可進一步評估是否作為職權撤銷或程序重開的資料。

►刑事不起訴後,警局主動撤銷告誡處分

💡上述案例結果取決於個別事實與證據,不代表所有告誡處分均可撤銷。


9. 收到告誡書後應立即完成的5件事

9.1 確認告誡書送達日期

先確認本人或家人何時簽收,並保留信封及掛號資料。這會直接影響30日訴願期限。

9.2 向銀行確認限制原因

詢問目前是受到告誡限制、警示帳戶管制,還是銀行內部風險措施。不要只用「帳戶被凍結」概括所有問題。

9.3 備份完整原始資料

保留所有對話、廣告、物流、匯款及通話紀錄,不要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片段。

9.4 同步處理刑事及行政程序

若已收到警詢通知或地檢署傳票,除了告誡訴願,也要同步評估詐欺不起訴、人頭帳戶不起訴或洗錢案件的辯護方向。

9.5 不要等待刑事案件結束才處理

刑事偵查可能持續數月,但告誡訴願只有30日。若等到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才行動,通常早已超過一般訴願期限。


10. 常見問題FAQ

Q1:收到警察局告誡書代表有前科嗎?

不代表。告誡是行政處分,不是刑事有罪判決。但相關詐欺案件可能仍在偵查,應分別處理。

Q2:告誡戶多久會自動解除?

現行管理辦法規定,相關帳戶限制原則上自告誡裁處日起算5年。若處分經訴願、行政訴訟或職權撤銷而撤銷,則可能提前解除告誡限制。

Q3:告誡戶的所有銀行帳戶都會完全凍結嗎?

不一定。告誡主要造成法定功能及額度限制,不等於所有帳戶均完全停止交易。若完全不能使用,應進一步確認是否另被列為警示帳戶。

Q4:收到告誡後還可以使用網路銀行嗎?

原則上不可以。現行管理辦法禁止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及電話銀行辦理支付或轉帳服務。

Q5:超過30日訴願期限就完全沒救了嗎?

不一定。仍可依具體情況評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或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但兩者均有法定條件,並非提出申請就一定成功。

Q6:取得不起訴處分後,告誡會自動撤銷嗎?

不會。應分析不起訴理由是否足以證明交付帳戶具有正當理由,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職權撤銷或程序重開的主張。

Q7:把帳戶借給家人,也可能收到告誡嗎?

有可能。法律雖將親友信賴關係列為例外,但仍會審查實際關係、借用目的、使用方式、是否收取報酬及有無異常警訊,並非只要是家人就當然免除。

Q8:提起訴願期間,帳戶限制會自動停止嗎?

原則上不會因提起訴願而當然停止原處分效力。如有緊急且難以回復的損害,應依個案評估是否另行聲請停止執行。


結論:收到告誡書,先守住30日救濟期限

詐欺案件收到警察局告誡書,不等於已經被判有罪,但告誡處分可能造成長達5年的金融限制。最重要的第一步,是確認處分書送達日期、釐清告誡戶與警示帳戶狀態,並在30日內評估提起訴願。若訴願遭駁回,仍應注意行政訴訟的2個月期限;若已經錯過一般救濟期間,也可視案件是否存在原處分違法、新事實、新證據或不起訴處分等情形,評估職權撤銷及行政程序重開。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詐欺、洗錢、人頭帳戶、警示帳戶及告誡處分案件,可協助當事人釐清刑事與行政程序、整理交付帳戶原因與完整證據,並依個案情形規劃訴願、行政訴訟或逾期後的救濟方向。

※免責聲明: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告誡處分能否撤銷、警示帳戶能否解除,以及刑事案件能否取得不起訴,仍須依處分時間、交付原因、對話紀錄、金流、不起訴理由及其他證據個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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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法律碩士,專精刑事(毒品、詐欺)、民事及家事訴訟。具備台灣執業資歷,曾承辦imb詐欺案、太子集團案、淡水柬埔寨案、峇里島詐騙集團案、靈骨塔詐欺案、跨境人蛇集團案、販毒集團首腦案等社會矚目案件,以深厚法學實務為民眾提供專業法律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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