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一、本案結果:銀行法違法吸金業務員獲判無罪
- 2. 二、銀行法違法吸金案件是什麼?
- 3. 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會判多久?
- 4. 四、無罪關鍵一:實際招攬對象只有一人
- 5. 五、無罪關鍵二:不能把公司全部責任歸給業務員
- 6. 六、無罪關鍵三:領取佣金不等於具有吸金故意
- 7. 七、一億元以上加重刑責如何計算?
- 8. 八、法院為何判決業務員無罪?
- 9. 九、業務員遭調查時應保存哪些證據?
- 10. 十、被告銀行法違法吸金時,辯護應處理哪些問題?
- 11. 十一、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如何協助銀行法案件?
-
12.
FAQ常見問題
- 12.1. Q1:業務員介紹一名投資人,會成立銀行法違法吸金罪嗎?
- 12.2. Q2:公司違法吸金,所有業務員都會有罪嗎?
- 12.3. Q3:領取佣金就代表知道公司違法嗎?
- 12.4. Q4:我不是公司負責人,還會被銀行法起訴嗎?
- 12.5. Q5:投資人最後沒有虧錢,還會構成違法吸金嗎?
- 12.6. Q6:公司承諾固定獲利,就一定是違法吸金嗎?
- 12.7. Q7:銀行法吸金金額超過一億元,業務員一定面臨七年以上刑責嗎?
- 12.8. Q8:收到調查局通知,可以自己前往說明嗎?
- 12.9. Q9:無罪判決代表公司投資方案完全合法嗎?
- 12.10. Q10:刑事訴訟獲判無罪後,案件就確定結束了嗎?
- 12.11. 📢【24h免費法律諮詢】
第一線業務員曾經介紹投資、轉傳資料或領取佣金,就一定會在刑事訴訟中被認定是違法吸金集團的共同正犯嗎?答案是不一定。
銀行法違法吸金案件,經常不是只有公司負責人、實際經營者或資金管理者遭到調查。曾經介紹親友投資、帶人參加說明會、協助解說投資方案,甚至只是領取業績獎金的業務員,也可能被指控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風險。然而,公司整體可能涉及違法吸金,不代表每一位員工都必須共同承擔全部刑責。法院仍須釐清個別業務員實際招攬多少人、是否向多數或不特定人推廣、是否參與投資方案設計、能否決定報酬條件、是否掌握資金用途,以及有沒有與經營者共同經營吸金業務的意思。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黃昱凱律師近期承辦一件銀行法違法吸金案件。當事人原為某投資專案的第一線業務員,遭檢方以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起訴。經完整整理招攬對象、公司職務、權限、佣金及通訊資料後,法院最終認定證據不足,諭知當事人無罪。
一、本案結果:銀行法違法吸金業務員獲判無罪
本案涉及某民間企業推出的投資型專案。檢方認為,該企業並非銀行,卻以投資名義向外收受資金,並向投資人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報酬,因而涉嫌違反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
當事人是透過一般求職管道進入該企業,擔任第一線業務工作,曾依照公司提供的資料向他人介紹投資專案。檢方因此認為,當事人與公司經營者、專案核心人員及其他業務員之間,具有共同經營違法吸金業務的意思及行為分工,遂以銀行法第125條起訴。從檢方角度來看,業務員是投資人與公司之間的重要接觸窗口;如果沒有業務員介紹、說明及招攬,公司可能無法持續吸收資金。因此,曾經接觸投資人、傳送投資資料或領取佣金,都可能成為不利證據。
但刑事責任不能只憑職稱、受僱關係或公司整體吸金結果決定。法院仍須回到個別被告的行為,判斷其是否真正參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的業務,以及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二、銀行法違法吸金案件是什麼?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現行條文
銀行法第29條之1則將部分表面上不是「存款」的資金募集行為,視為收受存款。其構成要件包括:
-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吸收資金;
- 對象為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
- 約定或給付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 所約定或給付的報酬與本金顯不相當;
- 整體行為依社會通念具有反覆、持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的性質。
因此,不是所有投資失利、借款未還或公司資金周轉問題,都會成立銀行法違法吸金罪。法院仍須檢視募集對象、資金規模、招攬方式、報酬內容、契約設計及實際運作。同樣地,企業所推出的投資方案可能符合上述要件,也不代表每一位曾經接觸投資人的員工,都當然與負責人共同犯罪。個別業務員是否成立共同正犯,仍須另外證明。
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會判多久?
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第29條第1項、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如果因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法定刑將提高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銀行法第125條現行條文
這代表銀行法案件不是一般投資糾紛。基本刑度即從三年以上起跳,若被認定應對公司整體鉅額吸金負責,還可能面臨七年以上重刑。也因如此,第一線業務員遭調查時,不能只回答「我不是老闆」或「我只是領薪水」。這些說法雖然可能有利,卻不足以完整處理共同正犯的爭點。真正需要釐清的是:
- 當事人實際招攬多少人;
- 是否向不特定大眾宣傳;
- 是否參與說明會或建立下線;
- 是否經手投資款項;
- 是否能決定報酬及投資條件;
- 是否知道公司的資金用途;
- 是否參與公司決策或管理;
- 佣金如何計算及從何而來;
- 是否知道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四、無罪關鍵一:實際招攬對象只有一人
本案法院最重要的判斷之一,是卷內客觀證據僅能證明當事人曾經介紹一名投資人,並沒有證據顯示其另外招攬其他投資者,或透過網路、公開說明會、社群平台向不特定人廣泛推廣。
銀行法第29條之1要求行為具有「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的特徵。因此,如果只能證明某位業務員單獨向一名熟識者介紹投資,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他與公司核心經營者共同推動整體吸金計畫,是否已符合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的要件,就存在重要疑問。
不過,不能把本案結論簡化成「只招攬一人一定無罪」。如果業務員明知公司正在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仍基於共同經營的意思,負責其中一部分招攬、說明、收款或管理工作,即使其本人實際成交人數不多,仍可能因共同正犯規則而對整體犯罪負責。
本案能獲判無罪,關鍵不只在於招攬人數少,而是檢方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當事人與公司核心成員具有共同經營違法吸金業務的犯意聯絡。
五、無罪關鍵二:不能把公司全部責任歸給業務員
違法吸金案件通常牽涉多人分工,包括投資方案設計者、公司負責人、財務人員、講師、業務主管、第一線業務員及收款人員。每個人的角色與權限不同,刑事責任也不能一概而論。共同正犯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犯罪的意思,以及共同實行或分擔犯罪行為。僅因某人具有公司員工身分、使用公司名片,或曾經轉傳公司提供的資料,並不足以當然證明其與負責人共同經營非法吸金業務。
📣本案辯護過程中,王聖傑律師、黃昱凱律師具體整理當事人在公司內的實際位置,包括:
- 當事人只是一般受僱業務員;
- 未參與投資方案設計;
- 無權決定本金、利率或回饋方式;
- 不知道公司整體吸收多少資金;
- 未掌握其他業務員的招攬情形;
- 未參與公司財務或資金調度;
- 未經手或控制投資款項;
- 無權決定資金後續用途;
- 未參與公司核心決策。
法院因而將企業整體運作與當事人的個人行為分開判斷,而不是直接以公司涉嫌違法,推論所有員工都有罪。但是否具有決策權並非唯一標準。即使只是基層業務員,如果明知投資計畫屬違法吸金,仍反覆向不特定人招攬、管理下線、協助收款或依吸金金額取得高額分潤,仍可能被認定是共同正犯。
六、無罪關鍵三:領取佣金不等於具有吸金故意
業務員領取薪資、佣金或業績獎金,是檢方常用來證明犯罪動機的資料。但領有報酬本身,並不能直接證明業務員知道公司正在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法院仍須判斷當事人領取的是一般工作薪資、單次介紹費、依正常制度計算的業務獎金,還是直接從吸收的資金中分取不法利益。同時也要檢視當事人對投資方案的真實認識。
💡本案法院區分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行為人站在公司經營者的立場,明知公司未經許可,仍以高額報酬向多數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積極協助公司擴大招攬。此時可能具有共同違法吸金的故意。
▪️第二種情況,是行為人自己也相信投資方案具有獲利可能,因而向熟識者分享資訊,希望對方共同投資,或期待取得一般介紹佣金。這種情況雖然不代表當然無罪,但與明知並共同經營非法吸金業務,仍有本質上的差異。
➠因此,刑事責任不能只從「有沒有拿佣金」作結論,還要檢視佣金數額、計算方式、公司說明、投資人關係及當事人對整體制度的認知。
七、一億元以上加重刑責如何計算?
銀行法第125條以「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一億元,作為基本刑與加重刑的重要分界。
實務上的爭點包括:
- 哪些款項屬於本案吸收的資金;
- 是否存在重複計算;
- 不同公司或不同專案能否合併;
- 不同時期的行為是否屬於同一犯罪;
- 已返還投資人的本金如何評價;
- 個別被告應對哪些資金負責;
- 公司整體金額能否歸責於基層業務員。
需要注意的是,加重門檻不是只看業務員自己領到多少佣金;但公司全部收受的資金,也不能未經證明就直接歸責於每一名被告。如果檢方能證明業務員與公司核心成員具有共同犯意,並共同參與整體吸金業務,相關金額可能依共同犯罪範圍計算。反之,如果只能證明業務員單獨介紹少數投資人,無法證明其參與或認識公司整體計畫,就必須進一步限縮其可能負責的行為範圍。
📑延伸閱讀:假投資平台吸金10億元會判多久?銀行法非法吸金刑責解析
八、法院為何判決業務員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第301條則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判決。
🔎本案法院綜合招攬人數、工作內容、公司權限、投資資料、通訊紀錄、佣金及金流後認為:
- 客觀證據僅能證明當事人介紹一名投資人;
- 無法證明當事人向多數或不特定人招攬;
- 當事人未參與公司經營及財務決策;
- 無法決定投資條件及報酬內容;
- 未掌握公司整體資金流向;
- 缺乏與核心經營者共同吸金的積極證據;
- 曾介紹投資及期待佣金,不足以單獨證明共同犯罪故意。
檢方提出的證據,尚未達到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法院因此不能只因公司整體可能涉及違法吸金,或當事人具有業務員身分,就推定其必須與經營者共同負責,最終為當事人諭知無罪。這項刑事訴訟結果再次說明:公司責任、負責人責任與第一線員工責任,必須分別依證據判斷。
九、業務員遭調查時應保存哪些證據?
銀行法案件經常牽涉多年資料、大量投資人與複雜金流。當事人若收到調查局、警察機關或地方檢察署通知,應立即保留下列資料:
- 求職廣告及面試紀錄;
- 勞動契約、職務說明及公司組織資料;
- 公司提供的教育訓練內容;
- 投資簡報、契約及宣傳資料;
- 與主管、同事及投資人的完整對話;
- 實際接觸及招攬的投資人名單;
- 說明會出席、主講及邀請紀錄;
- 薪資、佣金與獎金計算資料;
- 個人銀行帳戶及收付款紀錄;
- 有無接觸公司帳戶或控制投資款項的證明;
- 當事人自己是否也投入資金;
- 發現異常後詢問、停止招攬或離職的紀錄。
資料應保留原始狀態,不要刪除通訊內容、修改檔案日期,或與其他被告協調說法。部分看似不利的資料,放回完整時間軸後,反而可能證明當事人只是依公司提供的資訊工作,並未參與核心吸金計畫。
十、被告銀行法違法吸金時,辯護應處理哪些問題?
業務員不能只以「我不知道」作為全部答辯。有效的辯護應具體回答:
1、當事人如何進入公司?
是一般求職、親友介紹,還是主動參與投資組織?進入公司時,對專案內容知道多少?
2、實際招攬哪些人?
必須逐一整理投資人來源、聯絡過程及成交情形,避免公司全部投資人都被算入個人責任。
3、是否面向不特定大眾?
曾否公開刊登廣告、經營社群群組、舉辦說明會、建立下線或持續向陌生人推廣?
4、是否具有決策與控制權?
能否修改投資條件、決定報酬、控制帳戶、支配資金或要求其他業務員配合?
5、是否知道方案可能違法?
公司如何對內說明專案?有無提出執照、契約、律師意見或其他使員工相信合法的資料?
6、佣金如何取得?
屬於固定薪資、一般業績獎金,還是與吸金金額高度連動的高額分潤?
7、是否與經營者具有共同犯意?
有無參與會議、共同決策、隱匿資金、製作不實資料或協助規避主管機關查緝?
只有將這些事項逐一釐清,才能判斷當事人究竟是受僱業務員、一般投資介紹人,還是共同經營違法吸金業務的參與者。
十一、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如何協助銀行法案件?
銀行法違法吸金案件經常同時涉及詐欺、洗錢防制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及民事求償。案件資料可能包括數百名投資人、不同專案、跨境匯款、虛擬資產與多人通訊紀錄,不能只用單一筆錄判斷。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此類案件時,可協助:
- 分析投資方案是否符合銀行法構成要件;
- 區分公司、負責人與業務員的責任;
- 整理招攬對象及個人行為時間軸;
- 檢視共同正犯的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 分析一億元加重門檻及金額歸責;
- 比對薪資、佣金與犯罪所得;
- 陪同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偵訊;
- 針對搜索、扣押與數位證據提出意見;
- 於審判中爭取無罪或其他有利認定。
本案經王聖傑律師、黃昱凱律師協助,法院最終認為檢方無法證明第一線業務員與企業經營者具有共同違法吸金的意思,成功為當事人爭取無罪判決。
如果您或家人因介紹投資、領取佣金、參加說明會、民間集資或任職公司遭搜索,而被通知說明或列為銀行法案件被告,應及早讓熟悉重大金融犯罪的刑事律師檢視資料。越早釐清個人行為與公司整體運作的界線,越能避免集團責任被不當擴張。
FAQ常見問題
Q1:業務員介紹一名投資人,會成立銀行法違法吸金罪嗎?
不一定。銀行法第29條之1要求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但如果檢方能證明業務員與公司經營者具有共同犯意,即使個人直接招攬人數不多,仍可能被認定共同參與整體吸金業務。
Q2:公司違法吸金,所有業務員都會有罪嗎?
不會當然有罪。法院仍須分別判斷每名業務員的工作內容、招攬範圍、權限、資金控制、報酬及主觀認知,不能只用公司整體違法推定全部員工共同犯罪。
Q3:領取佣金就代表知道公司違法嗎?
不一定。佣金是重要證據,但仍要檢視金額、計算方式及當事人的認知。一般薪資或業績獎金,與直接分取吸金款項的高額報酬,法律評價可能不同。
Q4:我不是公司負責人,還會被銀行法起訴嗎?
有可能。銀行法第125條並非只處罰登記負責人。若一般員工、業務員或介紹人具有共同犯意並參與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也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Q5:投資人最後沒有虧錢,還會構成違法吸金嗎?
仍有可能。銀行法主要保護金融監理制度與金融秩序,並非一定要等投資人實際虧損才成立。重點是是否未經許可向多數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約定顯不相當的報酬。
Q6:公司承諾固定獲利,就一定是違法吸金嗎?
不一定。仍須綜合判斷招攬對象、報酬與本金是否顯不相當、資金運作方式及整體行為是否具有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的性質。
Q7:銀行法吸金金額超過一億元,業務員一定面臨七年以上刑責嗎?
不一定。首先須證明業務員成立犯罪,並釐清其共同犯罪範圍。公司整體吸收的全部金額,不能在欠缺共同犯意及行為分擔證據時,自動歸責給每一名業務員。
Q8:收到調查局通知,可以自己前往說明嗎?
可以,但不宜毫無準備。銀行法案件涉及公司架構、招攬人數、佣金及大量金流,第一次陳述可能影響後續責任範圍。建議先整理資料並諮詢專業律師。
Q9:無罪判決代表公司投資方案完全合法嗎?
不一定。個別業務員獲判無罪,可能是因為檢方無法證明其共同犯意或參與範圍,並不當然代表公司、負責人或投資方案均屬合法。
Q10:刑事訴訟獲判無罪後,案件就確定結束了嗎?
不一定。第一審無罪後,檢察官仍可能依法上訴。是否確定,應依判決送達、上訴期間及後續程序判斷,不能只看到無罪判決就自行認定案件已經確定。
※免責聲明:本文為去識別化之案件經驗分享與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每件銀行法案件的投資方案、招攬方式、公司權限、資金流向及證據內容均不相同,本案結果不代表其他案件必然可以取得相同判決。
ㅤㅤㅤ
📢【24h免費法律諮詢】
🏛 台北所: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64號6樓|02-2388-8962
🏛 桃園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95號17樓|(03)3150-034
🏛 高雄所: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687號3樓
LINE 免費諮詢:@lawuicc001
IG:chien.sheng_
FB: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 提供多種支付方式: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
詐欺案件處理 |
毒品案件辯護 |
|
車手案件諮詢 |
家事訴訟服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