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律師推薦|投資詐騙受害者代收款、轉虛擬貨幣,謙聖成功爭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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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明是投資詐騙的受害者,為什麼最後反而成為被告?」

「匯入帳戶的錢不是我的,我只是依照對方指示轉成虛擬貨幣,也算洗錢嗎?」

投資詐騙受害者如果提供帳戶收款,再將款項提領、轉匯或購買虛擬貨幣,確實可能因金流涉及其他被害人的款項,而被懷疑是詐騙集團車手或洗錢共犯。但代收款項、轉換虛擬貨幣,不代表一定成立犯罪。

💡本件詐欺案律師推薦成功案例中,當事人因誤信網路投資及公益話術,不僅投入自己的資金,後來還依指示收取款項並轉成虛擬貨幣,因而遭控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及洗錢。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主持律師與團隊協助整理受騙時間軸、原始對話及資金流向後,法院認為檢方無法證明當事人具有詐欺或洗錢犯意,最終判決無罪。


一、案件結果:代收款項、轉虛擬貨幣成功判無罪

▪️案件類型

投資詐騙、代收款項、提領現金、轉帳、購買虛擬貨幣、加重詐欺、洗錢案件。

▪️案件結果

當事人原遭檢方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等罪嫌提起公訴。

謙聖律師提出完整辯護後,法院認為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知道匯入帳戶的是詐欺所得,也無法證明當事人與真正的詐騙集團成員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因此依無罪推定及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作成無罪判決。


二、從投資受害者到詐欺被告,案件如何發生?

當事人平時主要照顧家庭,因家中經濟壓力,希望透過投資增加收入。他在網路社群認識一名自稱從事公益、可以協助家庭改善經濟狀況的聯絡人。

對方並未一開始就要求匯款,而是從家庭、生活及經濟困難等話題切入,長期關心當事人的處境,並透過社群成員的獲利截圖、投資成功案例及公益活動照片,塑造值得信任的形象。當事人逐漸卸下戒心後,向家人借得數十萬元,依照對方指示購買虛擬貨幣,再將虛擬貨幣轉至指定錢包及投資頁面。平台帳面一度顯示獲利,但當事人要求取回本金時,平台卻以「尚未完成任務」、「必須補足保證金」或「需再匯入一筆虛擬貨幣」為由,拒絕出金。

當事人表示已經無力籌款,對方便聲稱願意找朋友借錢周轉,要求當事人提供銀行帳戶。款項匯入後,當事人相信這些錢是對方協助借來的資金,因而依指示提領、轉匯或購買虛擬貨幣,再轉入指定錢包。

部分現金還被要求放置在特定地點交付。雖然當事人覺得程序特殊,但因急於拿回先前投入的本金,加上長期受到對方話術影響,仍選擇配合。直到銀行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警方通知到案,他才知道匯入帳戶的款項來自其他受騙民眾,自己也因此從投資詐騙受害者變成刑事被告。


三、為什麼會被控加重詐欺及洗錢?

檢警偵辦詐欺案件時,通常會沿著被害人的匯款紀錄追查。只要某個帳戶收受詐欺款項,帳戶持有人又曾經提款、轉匯、購買虛擬貨幣或交付現金,就可能被懷疑參與詐騙集團的收款及洗錢流程。

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之4

但要成立共同加重詐欺,除了客觀上曾收款、提款或轉帳,還必須證明行為人知道自己正在參與詐騙,並與其他成員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及行為分工。

2.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2條,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掩飾其來源、妨礙犯罪所得的調查與沒收,或收受、持有、使用他人的特定犯罪所得,都可能涉及洗錢;同法第19條規定,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達一億元以上者,刑度更高。法務部洗錢防制法全文

不過,洗錢罪仍須審查主觀犯意。若當事人確實相信款項是投資周轉借款,不知道款項來自其他被害人,也沒有容任詐騙集團利用自己處理犯罪所得,就不能只看到客觀金流,便省略對主觀認知的證明。


四、詐欺案律師推薦的辯護核心:有金流不等於有犯意

本案沒有否認當事人確實收過款、提領現金及轉換虛擬貨幣。因為銀行明細、交易所紀錄及監視器都可能證明這些客觀行為,勉強否認只會損害陳述可信度。

★真正的辯護核心是:當事人在每一次收款及轉帳時,究竟相信什麼?他是否知道款項是詐騙所得?有沒有與詐騙集團共同取得被害人財物的意思?

刑事案件中的故意可以由間接證據認定,不一定要有一句「我知道這是詐騙」的對話。但檢察官仍須透過報酬、對話、指示內容、異常程度、行為次數及事後反應等證據,證明當事人明知或至少已預見犯罪可能,仍選擇參與。因此,「我也是受害者」不是當然無罪的通行證;相反地,檢方也不能因為帳戶確實收到贓款,就自動推論帳戶持有人一定具有犯罪故意。


五、本案成功爭取無罪的五大關鍵

(一)完整的投資受騙歷程

當事人不是直到遭查獲後才臨時提出受騙說法。原始對話、投資頁面及交易紀錄,可以呈現對方如何長期建立信任、誘導投資,以及當事人如何為了取回本金而不斷配合。這條時間軸讓法院得以理解,後續代收款項不是孤立發生的行為,而是整體投資詐騙流程的一部分。

(二)當事人自己投入並損失資金

當事人曾向家人借款投入平台,且始終無法取回本金。這項事實與一般詐騙集團車手「為賺取報酬而處理贓款」的情形不同,有助於支持其也是受騙者的說法。

➙但自己曾經損失金錢並不當然排除犯罪。法院仍會判斷當事人後來是否已發現異常,卻為了追回損失或取得利益而轉為協助詐騙。因此,必須搭配完整對話及每一次操作時的認知加以說明。

(三)未取得約定報酬或犯罪所得

卷內資料無法證明當事人因代收、提款或轉虛擬貨幣取得佣金,也沒有證據顯示他與其他被害人的詐騙款項有利益分配。

➙沒有報酬不是無罪的唯一理由,但可與投資損失、工作及家庭狀況等證據相互對照,判斷當事人究竟是為獲利參與犯罪,還是因誤信話術遭人利用。

(四)不認識被害人,也未參與前端詐騙

當事人沒有與匯款被害人聯繫,沒有使用假投資話術招攬,也沒有參與平台設計、建立虛假獲利資訊或指示被害人匯款。

➙檢方雖可主張詐騙集團採取分工模式,但仍須證明當事人知道整體犯罪計畫,不能只因其位於資金流向的其中一環,就將前端成員的行為全部歸責於他。

(五)異常交付方式尚不足以排除受騙可能

將現金放在指定地點、依陌生人的要求購買虛擬貨幣,確實容易被認為不符合一般交易習慣,也是本案需要正面處理的不利事實。

➙辯護上不能假裝這些情節不存在,而應回到對方如何解釋、當事人為何相信,以及其急於取回既有投資的心理狀態。法院最後認為,這些情節雖然可疑,但結合完整受騙歷程後,仍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已經知道款項來自詐欺犯罪。


六、哪些證據能證明當事人也是受害者?

投資詐騙衍生的代收款及虛擬貨幣案件,最重要的是保留原始且完整的資料,包括:

  • 最初接觸對方的社群帳號、廣告及貼文。
  • 對方建立信任、介紹投資及要求加碼的完整對話。
  • 投資平台顯示的本金、獲利及出金限制。
  • 當事人向家人借款或自行籌措資金的紀錄。
  • 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入金、購買及提幣紀錄。
  • 錢包地址、交易雜湊值及鏈上紀錄。
  • 對方聲稱協助借款或周轉的訊息。
  • 銀行明細、提款資料及現金交付指示。
  • 發現受騙後的報案、詢問銀行或追討款項紀錄。

證據應保留原始檔案及完整上下文,不要只留下對自己有利的幾張截圖。任意刪除對話、變更手機內容或與其他涉案人統一說詞,可能讓原本可以證明受騙的資料消失,也可能增加羈押或滅證風險。


七、無罪判決代表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在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第161條則明定,檢察官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61條

無罪判決的法律意義,不一定是法院確認被告提出的每一項說明全部屬實,而是檢方證據仍不足以使法院排除合理懷疑。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時,法院即應諭知無罪。刑事訴訟法第301條

📢本案的重要意義,在於法院沒有用「錢進入誰的帳戶」直接取代主觀犯意的證明,也沒有因交易方式特殊,便推論當事人必然知道自己正在替詐騙集團處理贓款。


八、相似案件有哪些不利風險?

並非所有主張投資受騙的案件都能獲判無罪。若出現下列情形,遭認定具有不確定故意的風險可能提高:

  • 已經被銀行警告,仍持續代收及轉出款項。
  • 多次收取不同陌生人的匯款。
  • 每筆操作均取得固定佣金或高額報酬。
  • 對方要求隱瞞用途、規避銀行詢問或刪除對話。
  • 使用多個帳戶、不同交易所或他人帳號分散金流。
  • 曾詢問款項是否合法,卻仍繼續操作。
  • 曾有相似案件、警示帳戶或司法調查經驗。
  • 陳述與對話、金流及監視器內容明顯矛盾。

所以,是否構成犯罪不能只看當事人是不是最初的投資受害者,而要分階段判斷:他在什麼時間發現異常?發現後是否繼續配合?繼續配合的原因及認知又是什麼?


九、遭控代收款、轉虛擬貨幣應如何處理?

▪️第一,立即保留完整對話、銀行明細及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不要刪除或修改資料。

▪️第二,依時間順序整理最初投資、加碼、無法出金、對方協助周轉、款項匯入及後續轉出的完整經過。

▪️第三,確認自己被指控的是普通詐欺、加重詐欺、幫助詐欺、共同洗錢,還是其他罪名。不同罪名的行為分工與主觀要件並不相同。

▪️第四,不要只反覆說「我不知道」。應以客觀資料說明自己當時相信款項的來源是什麼、為何相信,以及何時才知道款項涉及其他被害人。

▪️第五,在警詢及法院審理前,先由熟悉詐欺及虛擬貨幣金流的律師檢視證據。律師可以協助區分有利及不利事實,避免當事人因緊張、猜測或法律用語理解錯誤,留下前後矛盾的筆錄。


十、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成功爭取無罪

本案中,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主持律師與團隊沒有只用一句「當事人也是受害者」作為答辯,而是將整起投資詐騙的發展過程、當事人投入的資金、無法出金的原因、對方提出借款說法的時間、後續金流及虛擬貨幣紀錄逐一整理,使法院可以從完整脈絡判斷主觀犯意。

法院最終認為,檢方所提出的證據仍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與詐騙集團具有共同詐欺的犯意,也無法證明其明知款項屬於犯罪所得而進行洗錢,因此為當事人作成無罪判決。若您或家人因投資平台、網路交友、代收款項、提領現金、轉帳或購買虛擬貨幣而捲入詐欺案件,可將傳票、起訴書及現有對話資料提供給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由律師依具體證據評估辯護方向。

每一件案件的對話、報酬、操作次數、金流及當事人認知都不同,本案結果不代表相似案件必然無罪。有效的刑事辯護,仍須建立在真實事實、完整證據與個別法律分析之上。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及去識別化成功案例分享,不構成個案結果保證。判決是否確定及後續程序,仍應以案件實際司法文書為準。


FAQ常見問題

Q1:投資詐騙受害者幫忙收款,也會變成被告嗎?

會。只要帳戶收到其他被害人的詐騙款項,並有提款或轉出紀錄,就可能被列為調查對象。但是否有罪,仍須證明當事人具有詐欺或洗錢的主觀犯意。

Q2:把收到的錢轉成虛擬貨幣,就是洗錢嗎?

不一定。購買或轉移虛擬貨幣本身不是當然犯罪。檢方仍須證明款項屬於特定犯罪所得,且當事人的行為符合洗錢構成要件並具有相應犯意。

Q3:自己也被騙、也損失錢,就一定無罪嗎?

不一定。法院會進一步判斷當事人何時發現異常,以及發現後是否仍容任犯罪發生。自身損失是重要證據,但不能取代其他主觀犯意的判斷。

Q4:覺得現金交付方式很奇怪,仍然照做會有罪嗎?

不必然,但風險較高。法院會檢視異常程度、對方如何解釋、當事人的經驗、先前受騙脈絡,以及是否已預見款項可能涉及犯罪。

Q5:沒有拿到佣金,就不算詐騙共犯嗎?

沒有報酬有助於說明行為動機,但不是絕對標準。即使沒有獲利,若明知是詐騙款項仍協助提領或轉移,仍可能成立犯罪。

Q6:帳戶被警示後,可以刪除投資群組及對話嗎?

不建議。對話可能是證明受騙經過的重要資料,刪除後通常很難完整還原,也可能引發滅證疑慮。應先備份並保留原始裝置。

Q7:收到起訴書後,還有機會爭取無罪嗎?

有。起訴只代表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足以進入法院審理,不等於已經有罪。辯護人仍可針對主觀犯意、對話脈絡、金流及檢方證據提出爭執。

Q8:如何選擇詐欺案律師推薦的辯護團隊?

應確認律師是否熟悉詐欺金流、虛擬貨幣交易、數位證據及洗錢防制法,並能具體說明案件的不利證據與可行策略,而不是只保證一定不起訴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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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法律碩士,專精刑事(毒品、詐欺)、民事及家事訴訟。具備台灣執業資歷,曾承辦imb詐欺案、太子集團案、淡水柬埔寨案、峇里島詐騙集團案、靈骨塔詐欺案、跨境人蛇集團案、販毒集團首腦案等社會矚目案件,以深厚法學實務為民眾提供專業法律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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