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精選文章 / 刑事案件流程|假投資平台涉吸金10億元,銀行法重罪與6大自保重點刑事案件流程|假投資平台涉吸金10億元,銀行法重罪與6大自保重點2026 年 9 月 9 日精選文章, 詐欺律師 刑事案件流程如何處理違法吸金?外匯平台以每週0.8%高息招攬投資,涉嫌吸金逾10億元。本文解析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及第125條刑責,並說明投資人、業務員與助理遭調查時的自保重點。 文章目錄 隱藏 1. 一、外匯平台涉吸金10億元,案件發生什麼事? 2. 二、什麼情況構成銀行法違法吸金? 3. 三、違法吸金刑事案件流程怎麼走? 4. 四、吸金超過1億元,一定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嗎? 5. 五、主嫌、助理與第一線業務員的責任如何區分? 6. 六、假投資與違法吸金有什麼不同? 7. 七、投資人發現無法出金,應立即做什麼? 8. 八、遭調查局或檢察官通知時如何自保? 9. 九、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協助 10. 十、常見問題 FAQ 10.1. Q1:投資平台承諾固定利息,就一定是違法吸金嗎? 10.2. Q2:平台真的有進行外匯交易,還會違反銀行法嗎? 10.3. Q3:吸金金額超過1億元,就一定判7年以上嗎? 10.4. Q4:只是擔任行政助理,也會成為銀行法被告嗎? 10.5. Q5:違法吸金刑事案件流程中,限制出境代表有罪嗎? 10.6. Q6:投資平台一直要求補錢才能出金,還要繼續付款嗎? 10.7. Q7:投資人報案後,一定拿得回本金嗎? 11. 📢【24h免費法律諮詢】 號稱外匯代操、每週固定領取0.8%利息,最後卻無法出金,這只是投資失利,還是銀行法違法吸金?從刑事案件流程來看,判斷重點不在方案名稱,而在於經營者是否以投資、借款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報酬。 若符合《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的構成要件,即使公司自稱外匯平台、資產管理團隊或虛擬貨幣投資計畫,仍可能被認定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若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更可能面臨7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公司遭搜索、負責人被起訴,並不表示所有助理、講師或第一線業務員都必然有罪。每一名被告的刑事責任,仍應依其實際權限、參與程度、主觀認知與客觀證據個別判斷。 一、外匯平台涉吸金10億元,案件發生什麼事? 依據公開報導,臺中一名黃姓男子涉嫌仿照澳洲外匯投資網站,架設外觀相似的平台,並與助理舉辦投資講座,招攬民眾註冊會員。投資人將現金或虛擬貨幣轉入指定帳戶或電子錢包後,由平台宣稱代為操作外匯保證金投資,每週可依本金領取0.8%的利息。 部分投資人初期曾成功領取利息,但後續無法正常出金,負責人也一度失聯。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後,認定約有15名投資人受影響,涉嫌吸收資金超過10億元,因而依違反銀行法起訴負責人及助理;法院另裁定負責人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中央社2026年6月17日報導 ★必須特別說明,本案截至報導時仍在法院審理,起訴只是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足以送交法院判斷,不等於已經有罪確定。被告在判決確定前,依法仍受無罪推定保障。 二、什麼情況構成銀行法違法吸金?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但實務上的吸金方案通常不會直接寫著「收受存款」,而會使用投資、入股、合作、代操或虛擬貨幣理財等名稱。因此,《銀行法》第29條之1進一步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白話來說,法院通常會檢視以下事項: 經營者是否為依法得收受存款的銀行。 是否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公開招攬。 是否以投資、借款、代操或入股名義收取資金。 是否承諾固定利息、保本或異常優厚的報酬。 資金是否由平台、負責人或集團成員實際控制。 所謂投資標的及獲利來源是否真實存在。 ➠因此,不是只要投資最後虧損,就一定構成違法吸金;反過來說,也不是把契約寫成「投資」或「外匯代操」,就能避開銀行法。真正的判斷基礎,仍是資金如何募集、報酬如何約定,以及整體營運模式是否實質上等同收受存款。 三、違法吸金刑事案件流程怎麼走? 大型吸金案件通常牽涉多人、公司帳戶、虛擬貨幣錢包、講座資料及長期金流,偵辦方式與一般單一被害人的詐欺案件不同。 💡常見的刑事案件流程包括: 投資人因無法出金、平台關閉或負責人失聯而報案。 警方或調查局調閱銀行帳戶、虛擬資產紀錄及公司資料。 檢察官指揮搜索辦公室、住處,並扣押手機、電腦及帳冊。 相關人員接受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複訊。 檢察官依逃亡、串證或滅證風險,評估是否聲請羈押。 偵查終結後,作成起訴、不起訴或其他處分。 起訴後由法院審理,調查個別被告的職務、金流與主觀犯意。 第一審判決後,當事人仍可能依法提起上訴。 ➠限制出境、限制出海、交保或羈押,都屬於刑事程序中的強制處分或替代措施,不是有罪判決。法院採取這些措施,主要是為確保被告到庭及避免妨害偵查,不能直接用來證明犯罪成立。 四、吸金超過1億元,一定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嗎? 依現行《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若因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法定刑提高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但媒體報導的「吸金總額」,不應未經審理就直接等同法院最後認定的犯罪獲取財物。法院仍須調查: 每筆資金是否均屬被告參與的吸金款項。 投資人是否實際交付款項。 重複入金、帳面數字或平台虛擬數值是否應計入。 個別被告可歸責的範圍有多大。 被告是否與其他人共同經營整體吸金業務。 檢方提出的金流統計能否與帳戶、錢包及投資人資料相互核對。 因此,本案若經法院認定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確實超過1億元,才會進入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範圍。起訴所載金額仍須經法院依法調查,不能把新聞數字直接當成確定判決。 五、主嫌、助理與第一線業務員的責任如何區分? 吸金案件經常同時出現負責人、財務人員、講師、業務員、行政助理及介紹人。檢調機關可能先將相關人員全部列入調查,但每個人的刑事責任不能只看職稱,也不能因為公司整體吸收鉅額資金,就將全部金額歸責給每一名員工。 👨🏻⚖️法院通常會分別檢視: 是否知道公司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 是否了解固定利息、保本或獲利來源。 是否參與方案設計、講座安排或招攬話術。 是否有權決定投資條件及報酬比例。 是否管理投資人、下線或業務團隊。 是否經手款項、電子錢包或出金程序。 是否按吸金金額領取佣金或分紅。 是否明知無法出金,仍繼續招攬投資人。 是否與核心經營者具有共同犯罪意思及行為分工。 單純受僱、從事一般行政工作,並不當然成立共同正犯;但如果助理實際負責招攬、收款、管理會員、處理出金或協助掩飾金流,即使不是公司負責人,仍可能依其參與程度負擔刑責。相反地,若卷內證據只能證明員工依一般工作指示提供勞務,未參與決策、不清楚資金用途,也未與核心成員共同經營吸金業務,就應針對主觀犯意及個人責任範圍提出辯護。相關角色判斷可延伸閱讀謙聖成功案例:擔任投資業務員被控違法吸金,成功爭取無罪。 六、假投資與違法吸金有什麼不同? 「假投資詐欺」與「銀行法違法吸金」可能同時出現在同一案件,但兩者的犯罪要件並不相同。 詐欺罪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使用虛假資訊使投資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例如,從一開始就沒有真實投資計畫,卻偽造獲利紀錄、交易報表或出金畫面,可能涉及詐欺責任。銀行法違法吸金的重點,則是非銀行是否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報酬。即使部分資金確實投入某項投資,仍不代表一定可以排除銀行法責任。 若犯罪所得又經過多層帳戶、虛擬貨幣錢包或境外平台轉移,案件還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至於是否同時成立詐欺、洗錢或其他罪名,仍須依起訴事實與證據分別判斷,不能只因平台倒閉或無法出金就一概認定。 七、投資人發現無法出金,應立即做什麼? 遇到平台要求繳交保證金、稅金、解凍費或補足虛擬貨幣才能出金時,應先停止付款。許多不法平台會利用投資人急於拿回本金的心理,不斷要求追加資金,導致損失擴大。 🚨建議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保存投資網站、會員頁面及帳戶餘額截圖。 匯出LINE、Telegram、Messenger等完整對話。 保存銀行匯款、現金交付及虛擬貨幣交易紀錄。 記錄交易所名稱、錢包地址、交易雜湊值及時間。 保存投資契約、簡報、講座資料與報酬說明。 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向警方報案。 視資金流向評估民事求償、假扣押或其他保全程序。 ➠投資前也可透過金管會網站查詢合法金融業者。金管會特別提醒,非法業者常透過社群、廣告或境外外匯平台招攬投資,民眾應確認交易是否由合法且受監管的業者提供。金管會投資警示說明 八、遭調查局或檢察官通知時如何自保? 若您是平台負責人、講師、財務人員、業務員或行政助理,收到調查局、警察或檢察署通知時,應先確認自己是以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身分接受詢問。 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享有被告知犯罪嫌疑及罪名、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 面對偵訊時,應特別注意: 不要刪除帳冊、對話、郵件或投資人資料。 不要與其他涉案人討論如何統一說法。 不要把推測、聽說或不確定的內容說成親自知道。 整理自己的到職時間、工作內容及指示來源。 釐清是否經手資金、電子錢包、會員或出金作業。 保存薪資、勞動契約、工作訊息與職務權限證明。 第一次詢問前,先由律師評估證據與可能罪名。 律師陪同偵訊不是教當事人說謊,而是協助當事人理解問題、確認筆錄是否正確,並將個人角色與公司整體行為清楚區分。 九、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協助 銀行法違法吸金案件通常涉及大量投資人、複雜公司架構、虛擬貨幣錢包、跨境金流與多人分工。案件真正的難點,不只是解讀法條,而是還原每一筆資金、每一名被告的權限,以及個人是否知道並參與非法吸金業務。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銀行法、違法吸金、投資詐欺、洗錢防制法及調查局偵辦的重大刑事案件,可協助當事人: 陪同調查局、警察及檢察官偵訊。 整理公司組織、職務權限與工作內容。 分析銀行帳戶及虛擬資產金流。 區分負責人、業務員、助理與單純受僱者的責任。 檢視吸金金額及1億元加重門檻的計算。 處理羈押、交保、限制出境及後續刑事訴訟。 協助投資人評估刑事告訴、民事求償與財產保全。 若您或親友因外匯代操、虛擬貨幣投資、保本高息、投資講座或會員招攬而遭調查,建議及早尋求刑事律師協助。越早整理金流、工作內容與主觀認知,越能避免公司整體責任被不當擴張到個人身上。 ※本文係依公開新聞及現行法規所作的一般性法律解析,所述新聞案件並非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案件仍在司法程序中,最終事實與責任應以法院確定判決為準。 十、常見問題 FAQ Q1:投資平台承諾固定利息,就一定是違法吸金嗎? 不一定。法院仍須判斷經營者是否為非銀行、是否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以及約定報酬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固定利息與保本承諾是重要警訊,但不是唯一判斷依據。 Q2:平台真的有進行外匯交易,還會違反銀行法嗎? 有可能。銀行法第29條之1著重於資金募集模式。即使部分資金確實投入市場,只要非銀行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承諾顯不相當的報酬,仍可能構成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Q3:吸金金額超過1億元,就一定判7年以上嗎? 須由法院認定被告因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確實達1億元以上,才適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規定。起訴書或新聞所載金額,仍須接受金流與證據檢驗。 Q4:只是擔任行政助理,也會成為銀行法被告嗎? 有可能被列入調查,但不代表一定有罪。法院會檢視助理是否知道吸金模式、是否協助招攬或收款、是否管理投資人與出金,以及是否與經營者具有共同犯罪意思。 Q5:違法吸金刑事案件流程中,限制出境代表有罪嗎? 不代表。限制出境、出海是為確保被告接受偵查及審判的程序措施,與法院最終是否認定犯罪成立是兩回事。 Q6:投資平台一直要求補錢才能出金,還要繼續付款嗎? 不建議。應立即停止付款,保存網站、對話、匯款與虛擬貨幣紀錄,並向165或警方查證。持續補繳保證金、稅金或解凍費,可能讓損失進一步擴大。 Q7:投資人報案後,一定拿得回本金嗎? 不一定。能否取回款項,取決於資金是否仍可追查、財產是否遭扣押或保全,以及後續刑事沒收與民事求償結果。越早報案並保存完整金流資料,通常越有利於追查。 ㅤㅤㅤ 📢【24h免費法律諮詢】 🏛 台北所: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64號6樓|02-2388-8962 🏛 桃園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95號17樓|(03)3150-034 🏛 高雄所: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687號3樓 LINE 免費諮詢:@lawuicc001 IG:chien.sheng_ FB: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 提供多種支付方式: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詐欺案件處理 詐欺不起訴諮詢 詐欺罪辯護服務 詐欺緩刑 詐欺案和解建議 毒品案件辯護 二級毒品刑責 三級毒品刑法 毒品案件諮詢 販賣毒品辯護 車手案件諮詢 車手刑責說明 車手不起訴處理 車手加重詐欺 人頭帳戶不起訴 家事訴訟服務 外遇離婚諮詢 離婚財產分配 離婚訴訟流程 家事律師諮詢 標籤# 24h免費法律諮詢# 刑事律師推薦# 律師事務所推薦# 詐欺不起訴# 詐欺案件# 詐欺案律師推薦# 詐欺罪關多久# 詐騙法律諮詢# 警示帳戶不起訴# 車手不起訴 9ippeo@gmail.com 東吳大學法律碩士,專精刑事(毒品、詐欺)、民事及家事訴訟。具備台灣執業資歷,曾承辦imb詐欺案、太子集團案、淡水柬埔寨案、峇里島詐騙集團案、靈骨塔詐欺案、跨境人蛇集團案、販毒集團首腦案等社會矚目案件,以深厚法學實務為民眾提供專業法律守護。 文章: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