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一、捲入詐欺案怎麼辦?先確認身分、案由與到場時間
- 2. 二、為什麼明明被騙,仍可能成為詐欺或洗錢被告?
- 3. 三、可能涉及哪些刑事責任?不能只看有沒有拿到錢
- 4. 四、能否爭取不起訴,核心在「知道什麼」與「做了什麼」
- 5. 五、警詢時可以保持緘默嗎?律師能否在場?
- 6. 六、到案前應保存哪些資料?完整脈絡比單張截圖重要
- 7. 七、警詢筆錄簽名前,務必逐字確認
- 8. 八、從警詢到地檢署、法院,程序如何進行?
- 9. 九、不起訴、緩起訴與無罪,有什麼不同?
- 10. 十、賠償或和解會被當成認罪嗎?撤告就會沒事嗎?
- 11. 十一、刑事律師在詐欺偵查中可以協助什麼?
- 12. 十二、結語:清白要靠證據呈現,權利也要正確行使
- 13. 十三、常見問題FAQ
- 14. 謙聖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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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24h免費法律諮詢】
捲入詐欺案怎麼辦?如果您因求職、貸款、網路交友、虛擬貨幣交易或代收款項而收到警察通知,第一步不是急著背誦網路上的筆錄範本,也不是刪除訊息自保,而是確認自己的到案身分、涉嫌事實與承辦機關,並保存能還原事件的完整資料。
收到通知只代表偵查機關要釐清案情,不代表已經認定有罪;但第一次供述若出現猜測、遺漏或前後矛盾,確實可能增加後續說明的難度。近年詐騙集團常把犯罪行為包裝成在家兼職、貸款美化帳戶、電商代收、投資出金、虛擬資產兌換或愛情交友。當事人可能因此交付帳戶、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資料或門號,也可能依指示收款、提款、購買虛擬貨幣或轉交現金。
💡案件發生後,檢警會從金流、通訊、報酬、帳戶控制與行為分工,判斷是否涉及幫助詐欺、加重詐欺或洗錢。真正有效的防禦,必須回到證據與法律要件,而不是只說「我也是被騙的」。
一、捲入詐欺案怎麼辦?先確認身分、案由與到場時間
接到電話或通知書時,先記下承辦機關、承辦人、案號、案由、到場日期與聯絡方式,並確認自己是以證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身分到場。
如果只有電話通知,可以透過警察機關的公開電話回撥查證,避免再次遇到假冒公務機關的詐騙。不要因為害怕就拒接電話或無故不到場。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若日期確實無法配合,應及早聯繫承辦人說明原因,並詢問能否改期,同時保留聯繫紀錄。當事人也應避免在電話中倉促解釋所有細節。尚未看見問題、未整理時間軸時,過度猜測容易讓「可能」「聽說」「以為」被誤解為確定事實。可以先確認基本資訊,再決定是否於到案前諮詢律師。
二、為什麼明明被騙,仍可能成為詐欺或洗錢被告?
偵查機關通常會從客觀線索開始追查,例如被害款項流入誰的帳戶、提款卡由誰交付、現金由誰提領、門號由誰申辦、虛擬資產由誰購買或轉出。
這些資料足以形成調查方向,卻不等於法律上「只要贓款進入帳戶,就推定帳戶名義人有罪」。《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明定,被告在有罪判決確定前推定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檢方仍須證明被告的主觀故意及客觀參與,舉證責任不會因帳戶曾被利用就倒置。
不過,當事人若主張自己因假求職、假貸款或感情詐騙而受騙,完整提出招募廣告、對話、物流、報案、掛失及金流資料,通常比空泛否認更有助於檢察官理解事情全貌。
三、可能涉及哪些刑事責任?不能只看有沒有拿到錢
一般詐欺取財罪規定於刑法第339條。若涉及三人以上共同犯罪、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或其他法定情形,則可能被調查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
未親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也不表示一定沒有責任。依刑法第30條,若明知或預見他人實行犯罪,仍提供帳戶、門號、取款或轉帳等助力,可能成立幫助犯。
若行為使犯罪所得的來源、流向或所在更難被追查,也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所定洗錢罪。另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無正當理由把金融帳戶、虛擬資產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他人使用,也可能發生告誡或刑事處罰問題;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親友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禁止範圍。
💡因此,案件不能只用「沒有拿到報酬」判斷。是否取得利益固然重要,仍須一併檢視:
- 交付帳戶的真正原因。
- 交付帳戶或帳號的數量。
- 是否交出提款卡、密碼或驗證碼。
- 是否仍能控制帳戶。
- 是否協助提款或轉帳。
- 是否反覆執行上游指示。
- 是否與其他成員聯繫或分工。
四、能否爭取不起訴,核心在「知道什麼」與「做了什麼」
刑法第13條所稱故意,包括明知並有意使犯罪發生的直接故意,也包括預見犯罪可能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本意的不確定故意;詐欺案件常爭執的,正是當事人交付資料或執行任務時,是否已經知道或至少預見犯罪可能性。
🔎檢警可能綜合判斷:
- 工作內容是否符合一般常理。
- 對方是否有真實公司與面試流程。
- 約定報酬是否異常。
- 為什麼工作需要提款卡和密碼。
- 是否被要求規避銀行詢問。
- 是否被要求刪除對話或使用匿名軟體。
- 當事人何時察覺異常。
- 發現問題後是否立即停止、掛失或報案。
單一因素通常不能取代整體證據判斷。如果確有受騙經過,辯護重點是建立可驗證的時間軸:何時看到廣告、何時聯絡、對方如何解釋用途、交付什麼資料、何時產生疑問,以及之後採取哪些行動。說法越能與原始紀錄相互印證,越有助於主張欠缺詐欺或洗錢故意。
五、警詢時可以保持緘默嗎?律師能否在場?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被告前應告知下列事項:
- 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陳述。
- 得選任辯護人。
- 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當事人可以如實回答自己確定的事實;對不清楚、不記得或需要核對資料的事項,也應直接說明,不必為了讓答案看起來完整而猜測。緘默權不是有罪的表示。《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也規定,不能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只因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就推斷其犯罪。
但是否對全部問題保持緘默、只回答身分事項,或針對有客觀資料支持的部分積極說明,應依案件證據與程序位置個別評估,不能套用同一份標準答案。依同法第245條,辯護人原則上得於警察、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訊問時在場、筆記並陳述意見;但在法律所定例外情形下可能被限制或禁止,且理由應記明筆錄。
➠律師的作用不是代替當事人回答,而是協助理解問題、維護程序權利,並確認筆錄是否符合當事人的真意。
六、到案前應保存哪些資料?完整脈絡比單張截圖重要
💡當事人應保存自己合法持有的原始資料,包括:當事人應保存自己合法持有的原始資料,包括:
- 求職、貸款、投資或交友平台的原始頁面與網址。
- LINE、Messenger、Instagram、Telegram、電子郵件及簡訊的完整對話。
- 對方帳號、電話、暱稱、自稱公司、匯款帳號與聯絡時間。
- 存摺明細、網銀紀錄、ATM單據、虛擬資產交易及報酬資料。
- 提款卡或包裹的寄件單、超商取件、物流追蹤與交付地點。
- 向銀行查詢、掛失、撥打165、向親友求助或報案的紀錄。
- 能說明當日行程、工作內容、設備保管及帳戶控制狀態的資料。
➠保存時不要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片段,應保留前後文、日期、帳號及原始檔,以免真實脈絡遭到質疑。更不能刪除訊息、遠端清除手機、補做假合約、要求他人統一說詞或製造不存在的求職紀錄。這些行為可能使原有案件更難說明,甚至衍生其他法律風險。
七、警詢筆錄簽名前,務必逐字確認
筆錄會成為後續偵查與審判的重要資料。詢問結束後,應確認問答內容、時間、人物、金額、帳戶及語氣是否正確。
📢 例如:
- 「我不知道帳戶用途」與「我沒有詢問帳戶用途」不同。
- 「對方告訴我是薪資轉帳」與「我猜測是薪資轉帳」不同。
- 「只提供帳號」與「交付提款卡、密碼及驗證碼」不同。
- 「曾經代收一次」與「長期負責收款」也不同。
➠如果紀錄遺漏重要背景、把不確定寫成肯定,或用詞不符合原意,應當場要求補充或更正後再簽名。
這不是拒絕配合,也不是修改事實,而是確保筆錄忠實呈現陳述。若看不懂、聽不清楚或需要翻譯,也應立即表示;網路上的筆錄範本無法知道警方已掌握哪些金流、監視器、通聯或其他被告供述。背誦固定答案無法取代真實證據,一旦與客觀資料衝突,還可能降低供述可信度。
八、從警詢到地檢署、法院,程序如何進行?
警詢完成後,警方通常會將卷證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決定是否繼續調查、傳喚、處分或起訴。案件可能再調取銀行交易紀錄、IP位置、手機鑑識資料、監視器、物流紀錄,或詢問其他關係人。並非第一份筆錄完成後,案件結果就已經不能改變;但早期供述會與後續證據反覆比對,因此必須謹慎。
偵查終結時,案件可能出現三種主要結果:
1. 不起訴處分
若行為不罰、犯罪嫌疑不足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作成不起訴處分。例如卷內資料只能證明款項曾進入帳戶,卻不足以證明帳戶名義人具有詐欺或洗錢故意,就可能存在主張犯罪嫌疑不足的空間。
2. 緩起訴處分
若罪嫌及法定條件均符合,檢察官可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斟酌犯罪情節與公共利益,作成一定期間的緩起訴。緩起訴可能附帶道歉、賠償、支付一定金額、義務勞務或其他條件。未依規定履行,仍可能面臨緩起訴遭撤銷的風險。
3. 提起公訴
如果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足夠,案件可能遭到起訴並進入法院。此時法院仍應依審判中調查的證據,判斷是否有罪、成立何種罪名,以及被告應負的責任範圍;起訴書是檢察官的主張,不等於法院已經判決有罪。
九、不起訴、緩起訴與無罪,有什麼不同?
不起訴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作成的處分;例如卷內證據不足以證明主觀犯罪故意,可能以犯罪嫌疑不足處理。
緩起訴也是偵查階段的處分,但通常以存在犯罪嫌疑,而且檢察官認為附條件暫不追訴較為適當為前提;無罪則是案件遭起訴後,由法院審理所作的判決。三者的程序基礎與法律效果不同,不能把「爭取不起訴」和「認罪換取緩起訴」混為一談。
辯護方向也不應預設固定答案。若證據支持欠缺故意,應完整提出不起訴或無罪理由;若客觀資料明顯不利,才需要在充分理解卷證後,評估自白、賠償、和解、緩起訴或量刑策略。
十、賠償或和解會被當成認罪嗎?撤告就會沒事嗎?
賠償、調解或和解不會當然等同刑事自白。當事人可能基於協助被害人、降低爭議或控制民事風險而處理損害;是否承認犯罪,仍應依其陳述與全部證據判斷。
不過,協商文件的文字、付款名目及談話內容可能被提出檢視,因此不宜在未理解法律效果前,任意承認超出事實的內容。一般詐欺及多數相關洗錢案件並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即使表示不追究,也不會因此當然終止偵查或審判。
★但和解、實際賠償、取得諒解及犯後態度,可能成為檢察官作成處分或法院量刑時的考量。是否適合先談和解,應依責任爭點、被害金額、支付能力及案件階段評估。
十一、刑事律師在詐欺偵查中可以協助什麼?
律師介入的重點,不是教當事人背誦答案,而是先依真實資料整理時間軸,辨識詐欺、洗錢、帳戶交付、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構成要件,再決定適當的陳述與證據提出方式。
👨🏻⚖️在警詢或偵查前,律師可協助:
- 確認當事人的程序身分。
- 檢視警詢通知內容。
- 整理對話、金流與帳戶資料。
- 分析是否涉及詐欺、洗錢或帳戶交付規定。
- 評估哪些事實需要主動說明。
- 陪同警詢、調查局詢問或地檢署偵查庭。
- 確認筆錄是否正確記載。
- 撰寫刑事答辯狀或法律意見書。
- 聲請調查有利證據。
- 評估和解、返還所得、緩起訴或量刑方案。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處理詐欺、洗錢、人頭帳戶、警示帳戶、面交車手、收水及虛擬資產金流案件時,會依個案的通訊、帳戶控制、報酬、被害金額與實際分工建立防禦方向。案件結果取決於具體卷證,不應以「保證不起訴」或直接套用其他案件結果,取代個案法律評估。
十二、結語:清白要靠證據呈現,權利也要正確行使
收到詐欺案件通知,不代表有罪,也不表示只要重複說自己受騙,就一定會獲得不起訴。當事人應先確認涉嫌事實,保存完整原始資料,依真實情況建立時間軸,並慎重面對每一次警詢與偵查庭。
檢方負有證明犯罪的責任;被告則可行使緘默權、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若您或家人因交付帳戶、提款、面交、代收款項、虛擬貨幣交易或網路兼職而被通知到案,越早釐清證據與程序位置,越能避免因恐慌、猜測或不精確筆錄影響後續。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警詢前準備、律師陪同偵訊、偵查答辯、被害人協商及法院辯護,依個案爭取符合法律與證據的處理結果。
十三、常見問題FAQ
Q1:捲入詐欺案怎麼辦?第一步是什麼?
先核對通知真偽、承辦機關、案由、身分與到場時間,再備份完整對話、金流、廣告、物流及報案資料。不要刪除訊息或背誦筆錄範本;若涉及帳戶、提款、面交或虛擬資產,建議在到案前先讓刑事律師評估。
Q2:收到警詢通知,就代表警方已經掌握犯罪證據嗎?
不一定。通知可能是為了釐清金流、帳戶控制與聯絡關係。偵查機關可能已有部分資料,但是否足以證明犯罪,仍須依法判斷。被通知到案不等於遭到起訴或已被認定有罪。
Q3:警詢時可以全程保持緘默嗎?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緘默權。但具體如何行使,應考量警方掌握的證據、是否有需要即時說明的有利事實,以及陳述能否被資料支持。保持緘默本身不能在沒有其他證據時被推斷有罪。
Q4:帳戶收到被害人的款項,一定構成幫助詐欺或洗錢嗎?
不一定。檢方仍須證明交付或使用帳戶的行為、主觀故意及對犯罪提供的助力。若帳戶遭冒用,或本人確實因假求職、假貸款受騙,仍有提出證據說明的空間;但若同時交出密碼、驗證碼、收取異常報酬或協助提款,法律風險會明顯提高。
Q5:無故不到警局,會立刻被拘提嗎?
不是通知一次未到就當然遭到拘提。不過,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司法警察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若有正當原因,應及早聯繫並留下紀錄,不要放任通知不處理。
Q6:與被害人和解,就一定能不起訴或緩起訴嗎?
不一定。和解是重要的犯後處理資料,但不起訴仍須具備法定事由,緩起訴也由檢察官依罪名、犯罪情節、公共利益及個案條件判斷。和解不會自動消滅公訴罪的刑事責任。
Q7:不起訴與緩起訴哪一個比較好?
兩者的法律基礎不同。犯罪嫌疑不足時,應朝不起訴方向主張;緩起訴通常是檢察官認為存在犯罪嫌疑,但適合附條件暫不追訴。不能為了快速結案,在尚未看清證據前任意承認不實事項。
Q8:什麼時候找律師最有幫助?
收到通知、遭到搜索、手機或帳戶被扣押、被帶回詢問,或即將進入地檢署偵查庭時,都可以立即諮詢。越早整理真實資料與程序策略,越能降低陳述矛盾、證據遺失及錯誤法律定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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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不代表任何個案必然獲得不起訴、緩起訴、無罪、減刑或緩刑。實際結果仍應依案件事實、卷證及程序階段個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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