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姊妹特留分正式刪除:2027新制10大必看變化,遺囑怎麼寫才不吃虧?法定繼承權與生效日期完整解析

兄弟姊妹特留分正式刪除,代表臺灣繼承制度出現重要變化。總統已於民國115年8月17日公布修正《民法》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原本享有的特留分保障;依同日公布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修正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依日期推算,預計自民國116年2月17日,也就是2027年2月17日起適用新制。不過,這次刪除的是「特留分」,不是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未來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兄弟姊妹仍可能依照法定順位繼承遺產;真正改變的是,遺囑人可以在更大的範圍內,決定是否將遺產留給兄弟姊妹。

👨🏻‍⚖️本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整理新制施行日期、法定繼承權、修法前遺囑、新舊法適用、遺產計算與遺囑規劃重點,協助單身、無子女、已婚無子女及有特殊財產安排需求的人,提前檢視自己的身後財產規劃。

※ 重要提醒:截至本文撰寫日,修正條文已公布但尚未施行。新制施行前發生的繼承事件,原則上仍須依修正前規定判斷。


一、修法已經公布,但不是公布當天立即生效

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民法》第1223條於民國115年8月17日修正公布,並註明修正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修正後的條文已經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僅保留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祖父母的規定。►《民法》第1223條

同日公布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明定,民國115年7月28日修正的《民法》第1223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不適用一般自公布日施行的規定。

💡依公布日推算,重要時間點如下:

  • 民國115年8月17日:總統公布修正條文。
  • 民國116年2月17日:預計施行日期。
  • 新制施行前開始的繼承:原則上適用修正前規定。
  • 新制施行後開始的繼承:原則上適用修正後規定。

法律上所稱「繼承開始」,通常是指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點。因此,新舊法適用的關鍵,通常不是遺囑何時寫寫成,而是被繼承人何時死亡。


二、什麼是特留分?與應繼分有什麼不同?

特留分是法律為特定繼承人保留的最低遺產比例。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可以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換句話說,立遺囑雖然可以改變法定分配結果,但仍不能任意剝奪法律保障的最低比例。

「應繼分」與「特留分」並不相同:

  • 應繼分是沒有遺囑或遺囑未處理部分遺產時,各法定繼承人依法可分得的比例。
  • 特留分則是有遺囑、遺贈或其他處分影響法定分配時,法律為特定繼承人保留的最低比例。

修法前,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即使遺囑完全沒有分配財產給兄弟姊妹,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仍可能依規定主張特留分受到侵害。

➠➠新制施行後,兄弟姊妹不再享有這項最低保障。


三、修法後哪些人仍然享有特留分?

修正後的《民法》第1223條,保留以下特留分權利人:

  • 配偶: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父母: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祖父母: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兄弟姊妹則已從條文中刪除。

因此,本次修法並不是全面廢除特留分制度,也不代表遺囑人未來可以完全不受限制地處分遺產。如果被繼承人仍有配偶、子女、父母或祖父母,遺囑內容依然要檢查是否侵害這些人的最低保障。例如,被繼承人有配偶及兩名子女,卻以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其中一名子女,配偶及另一名子女仍可能主張特留分受到侵害。


四、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還在嗎?

➠➠還在。

《民法》第1138條,配偶以外的法定繼承順位為: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 第二順位:父母。
  •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 第四順位:祖父母。

因此,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留下有效遺囑,又沒有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第二順位的父母,兄弟姊妹仍可能以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的身分取得遺產。

💡兩種情況必須分開理解:

  • 沒有遺囑:依照法定繼承順位及應繼分分配,兄弟姊妹仍可能繼承。
  • 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新制施行後,遺囑可以排除兄弟姊妹取得遺產,兄弟姊妹不能再單純以特留分受到侵害為由要求最低比例。

所以,本次修法並不是「兄弟姊妹以後都不能分遺產」,而是讓遺囑人的財產安排有更大的空間。


五、遺產600萬元,修法前後差多少?

假設甲死亡時留下600萬元遺產,沒有子女、父母及祖父母,僅留下配偶乙,以及兄弟丙、丁;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與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如果甲沒有留下遺囑:

  • 配偶乙取得二分之一,也就是300萬元。
  • 兄弟丙、丁共同分配另外二分之一。
  • 丙、丁各取得四分之一,也就是各150萬元。

如果甲留下遺囑,將全部600萬元留給配偶乙,修法前後就會出現差異。修法前,丙、丁的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又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因此,丙、丁各自的特留分為全部遺產的十二分之一,也就是各50萬元,兩人合計可能主張100萬元。

新制施行後,兄弟姊妹不再有特留分。如果甲死亡時新法已經施行,遺囑也合法有效,且沒有其他特留分權利人,丙、丁原則上不能再以最低保障為由要求分配遺產,600萬元即可依遺囑由乙取得。但這個例子尚未計入遺產債務、喪葬費用、稅捐,以及配偶可能主張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實際可分配的遺產數額,仍須先依法清算。


六、兄弟姊妹特留分正式刪除後,修法前寫的遺囑還有效嗎?

➠遺囑在修法前訂立,不代表一定適用舊法,也不表示必須重新立一份遺囑。

遺囑通常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繼承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修正後規定;同法第10條也明定,關於特留分的規定,對於施行前所立、但在施行後發生效力的遺囑,亦有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原則上可以依下列方式理解:

  • 遺囑雖在新制施行前寫成,但遺囑人在新制施行後死亡:原則上依修正後規定判斷。
  • 遺囑人在新制施行前死亡:原則上依修正前規定處理。
  • 遺囑內容本身不符合民法法定形式:即使死亡時間落在新制施行後,仍可能因遺囑無效而回到法定繼承。

因此,已經立過遺囑的人不一定要因修法全部重寫,但應重新檢查遺囑內容是否清楚、財產是否已有變動、受遺贈人是否仍適合,以及遺囑形式是否有效。


七、新制施行後,哪些人最需要重新規劃遺囑?

這次修法對以下族群的影響尤其明顯:

  • 單身、沒有子女且父母已過世的人。
  • 已婚但沒有子女,父母及祖父母均已過世的人。
  • 希望配偶可以單獨取得房屋或主要資產的人。
  • 與兄弟姊妹長期疏遠或沒有經濟依存關係的人。
  • 希望將財產留給姪子女、朋友、照顧者或公益團體的人。
  • 名下有公司股權、診所、店面、土地或家族企業的人。
  • 希望避免不動產因多人繼承而形成共有的人。
  • 已有遺囑,但遺囑內容仍按舊制預留兄弟姊妹比例的人。

如果沒有留下有效遺囑,遺產仍會依照法定繼承制度分配。也就是說,法律刪除兄弟姊妹的最低保障,不會自動把全部財產移轉給配偶、朋友或特定照顧者。

➠➠要改變法定分配結果,仍然必須透過合法有效的遺囑或其他適當的財產規劃工具。


八、遺囑不是寫「全部給某人」就一定有效

《民法》第1189條,法定遺囑方式包括:

  • 自書遺囑。
  • 公證遺囑。
  • 密封遺囑。
  • 代筆遺囑。
  • 口授遺囑。

每一種遺囑都有不同的形式要件。以自書遺囑為例,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若有增減或塗改,也要依法註明;代筆遺囑及公證遺囑則涉及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筆記或宣讀等程序。見證人的資格也受法律限制,不能任意找家人簽名就認為有效。

🚨常見遺囑爭議包括:

  • 只有電腦打字,沒有符合其他法定方式。
  • 只有錄音、錄影或通訊軟體留言。
  • 日期不完整或沒有遺囑人簽名。
  • 由他人代寫,卻沒有符合代筆遺囑要件。
  • 見證人是受遺贈人或依法不得擔任見證的人。
  • 遺囑人立遺囑時的意識、辨識能力受到爭議。
  • 財產記載不明,無法判斷究竟要處分哪一筆財產。

兄弟姊妹未來即使不能主張特留分,仍可能對遺囑真偽、形式、遺囑能力或財產範圍提出爭執。因此,遺囑形式及證據保存反而會變得更加重要。


九、刪除特留分,不代表兄弟姊妹完全不能提告

新制施行後,兄弟姊妹雖然不能再依原有規定主張最低比例,但如果存在其他法律爭議,仍可能依法主張權利。

例如:

  • 主張遺囑不符合法定方式而無效。
  • 主張遺囑人立遺囑時欠缺意思能力。
  • 主張遺囑遭偽造、變造或受到脅迫。
  • 主張特定財產不是遺產,而是兄弟姊妹原本就共有的財產。
  • 主張對被繼承人享有借款、代墊款或其他債權。
  • 爭執遺囑執行人處理遺產的方式。
  • 主張部分遺產沒有被遺囑處分,仍應依法定繼承分配。

所以,新制降低的是兄弟姊妹基於特留分提出請求的空間,不是消除所有繼承訴訟的可能性;如果希望降低爭議,除了立下有效遺囑,也應保存財產清冊、權利證明、資金來源、贈與紀錄及遺囑製作過程等資料。


十、完整遺囑規劃,還要注意哪些事情?

遺囑規劃不能只計算兄弟姊妹能否分到遺產。正式安排前,建議逐項確認:

  • 有哪些法定繼承人。
  • 哪些人仍享有特留分。
  • 配偶是否可能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 名下有哪些房屋、土地、存款、股票、保險及公司股權。
  • 財產是否有貸款、抵押權、稅捐或其他債務。
  • 是否有借名登記、共有或出資來源爭議。
  • 是否有生前贈與需要一併評估。
  • 遺囑是否處分全部財產,還是仍有未處分部分。
  • 是否需要指定遺囑執行人。
  • 遺囑執行人是否有能力處理不動產、股權及稅務程序。
  • 是否需要安排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家人的照顧。
  • 是否可能因房屋共有而產生分割或拍賣問題。
  • 遺囑正本應由誰保管,家人是否知道其存在。
  • 財產或家庭關係改變後,是否需要重新檢視遺囑。

對資產較多、家庭關係複雜或希望指定非親屬取得財產的人而言,遺囑、保險、信託、生前贈與及公司股權安排,通常需要整體評估,不能只靠一張簡單遺囑處理所有問題。


十一、常見問題FAQ

Q1:兄弟姊妹特留分正式刪除後,兄弟姊妹還能繼承嗎?

可以。兄弟姊妹仍是《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如果沒有合法有效的遺囑,且沒有前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繼承。新制刪除的是最低比例保障,不是法定繼承資格。

Q2:新制何時開始適用?

修正條文於民國115年8月17日公布,依法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依日期推算,預計自民國116年2月17日,也就是2027年2月17日起適用。

Q3:修法前寫好的遺囑需要重寫嗎?

不一定。若遺囑形式有效、內容清楚,即使在修法前訂立,於新制施行後才因遺囑人死亡而發生效力,原則上仍依新制判斷。但財產或家庭關係已有變動時,建議重新檢查。

Q4:沒有立遺囑,兄弟姊妹是不是就分不到遺產?

不是。沒有有效遺囑時,仍按照法定繼承順位及應繼分分配。兄弟姊妹在沒有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仍可能取得遺產。

Q5:可以立遺囑把全部財產留給配偶嗎?

有可能,但要先確認是否另有子女、父母或祖父母等特留分權利人,也要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遺產債務及稅捐。如果只有配偶與兄弟姊妹,新制施行後的遺囑安排空間會比修法前更大。

Q6:可以把全部遺產留給朋友或公益團體嗎?

如果沒有其他享有特留分的繼承人,原則上可以透過有效遺囑指定朋友或公益團體受遺贈。若仍有配偶、子女、父母或祖父母,則須先評估其特留分。

Q7:兄弟姊妹沒有特留分後,還能主張遺囑無效嗎?

可以。特留分與遺囑效力是不同問題。如果遺囑形式不合法、遭偽造或遺囑人欠缺意思能力,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提出爭議。

Q8:用電腦打字、簽名後,可以當成自書遺囑嗎?

原則上不符合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的要求。如果希望使用打字文件,應評估其他法定遺囑方式,不能只列印後簽名。

Q9:遺囑需要公證才有效嗎?

不一定。自書遺囑只要符合法定要件,也可能有效。但公證遺囑通常較能降低真偽、日期、意思能力及保管上的爭議,仍應依個案需求選擇。

Q10:已經發生繼承爭議,現在才補立遺囑有用嗎?

被繼承人死亡後,已無法補立遺囑。此時只能依現有遺囑、法定繼承規定、遺產範圍及相關證據處理。若被繼承人仍在世,則應及早完成規劃,不宜等到健康或意思能力出現問題後才處理。


十二、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以協助哪些事項?

遺囑規劃不只是把財產寫給某一個人,而是要同時處理繼承順位、應繼分、特留分、夫妻財產、遺囑形式、財產認定及日後執行問題。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

  • 盤點法定繼承人及特留分權利人。
  • 計算應繼分與最低保障比例。
  • 評估新舊法施行時間。
  • 擬定及檢查遺囑內容。
  • 規劃不動產、存款及公司股權分配。
  • 協助指定遺囑執行人。
  • 分析遺囑真偽、意思能力及見證人爭議。
  • 處理遺產分割、特留分扣減及遺囑效力訴訟。
  • 評估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問題。
  • 整合遺囑、保險、信託與生前財產安排。

如需進一步了解遺囑及繼承案件,可先至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官網查閱相關法律文章,或透過法律諮詢聯絡頁面預約個案評估。


結語:新制增加遺囑自由,但有效遺囑才是關鍵

本次修法刪除的是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不是法定繼承權。沒有合法遺囑時,兄弟姊妹仍可能依照法定順位取得遺產;有合法遺囑時,新制則讓遺囑人可以更自由地決定是否將財產留給兄弟姊妹。不過,配偶、子女、父母及祖父母的最低保障仍然存在,遺囑也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即使沒有其他特留分權利人,遺囑若因形式欠缺而無效,遺產仍可能回到法定繼承,與原本安排完全不同。

對於單身、沒有子女、已婚無子女、與手足長期沒有往來,或希望把房屋、股權及主要資產留給特定對象的人而言,這次修法是重新檢查遺囑的重要時機。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本文係依民國115年8月17日公布的《民法》第1223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整理。實際案件仍須依被繼承人死亡時間、遺囑形式、繼承人身分、遺產範圍及其他財產關係個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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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法律碩士,專精刑事(毒品、詐欺)、民事及家事訴訟。具備台灣執業資歷,曾承辦imb詐欺案、太子集團案、淡水柬埔寨案、峇里島詐騙集團案、靈骨塔詐欺案、跨境人蛇集團案、販毒集團首腦案等社會矚目案件,以深厚法學實務為民眾提供專業法律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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