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合併審理並不限於案件原本就在同一法院的情況。同一名被告如果同時在新竹、桃園、臺北、臺中或其他不同地方法院面臨加重詐欺、加重詐欺未遂、洗錢等刑事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相牽連關係,仍有機會請求法院將案件移送至其中一個法院合併審判。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近期承辦一起跨法院加重詐欺案件。當事人的案件分別繫屬於新竹地方法院及桃園地方法院,辯護團隊在比對兩案的被告身分、犯罪經過、涉案人員、行為模式及證據資料後,具體向法院說明合併審理的必要性。
💡最終,新竹地方法院裁定將案件移送桃園地方法院,與桃園地方法院原已繫屬的刑事案件合併審判,成功減少當事人分別在不同法院應訴及重複調查證據的程序負擔。先說結論:同一人犯數罪,法律上即可能屬於相牽連案件;但案件是否移送合併審判,仍由法院依法裁量,並不是提出聲請後就一定獲准。
※為保障當事人及案件關係人的隱私,本文僅說明必要的案件結果與法律爭點,相關身分、犯罪時間、被害人、共犯、金流及其他可供辨識的資料均已隱匿。
一、加重詐欺合併審理成功案例:新竹案件移送桃園法院
本案當事人同時在新竹地方法院及桃園地方法院面臨刑事審判,其中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的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未遂,以及洗錢防制法相關罪嫌。案件雖然分別繫屬於不同地方法院,但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辯護團隊檢視兩案後發現,案件並非毫無關聯的獨立事件,而是在被告身分、涉案人員、行為脈絡及部分證據上具有關聯。
⚠️如果兩案繼續由不同法院分別審理,可能發生下列問題:
- 被告必須多次前往不同法院開庭。
- 相同或高度重疊的通訊、金流及供述證據可能被重複調查。
- 不同法院可能分別認定被告的犯罪角色、主觀犯意及參與程度。
- 辯護人必須在不同程序中重複整理及提出相同資料。
- 法院難以在單一程序中完整掌握被告涉及各案的整體脈絡。
辯護團隊因此向法院提出書狀,具體說明兩案的相牽連關係、證據共通性、審理進度及合併後的程序效益;經法院審酌後,新竹地方法院裁定將該案移送桃園地方法院,與桃園地方法院原已繫屬的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本案成功爭取的是重要的程序結果。加重詐欺合併審理不代表案件變成無罪,也不代表犯罪數量或刑度會自動降低;其價值在於讓法院於同一程序中掌握完整事實,減少重複審理及裁判歧異。
二、加重詐欺合併審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 刑事訴訟法第7條:一人犯數罪屬於相牽連案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一人犯數罪」即屬相牽連案件;此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以及其他條文列舉情形,也可能構成相牽連案件。因此,同一名被告分別涉及數件加重詐欺、洗錢或其他犯罪,在法律分類上可能具有相牽連關係,並不以各案發生在同一縣市、同一時間或侵害同一被害人為必要。
不過,必須區分兩個層次:
- 「同一人犯數罪」是判斷相牽連案件的法定依據。
- 犯罪計畫、涉案人員、證據及行為模式是否重疊,則是法院評估有無移送合併必要時的重要說服資料。
換句話說,不能把時間接近、共犯相同及證據重疊全部誤寫成法定必要條件;但這些資料越具體,越有助於說明合併審理確實符合訴訟經濟。
2. 刑事訴訟法第6條:同級法院案件可以移送合併審判
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數個同級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果相牽連,可以合併由其中一個法院管轄;若案件已經分別繫屬於不同法院,經各法院同意後,可以裁定將案件移送至其中一個法院合併審判;如果法院間意見不同,則由共同的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新竹地方法院及桃園地方法院都屬於地方法院,原則上符合「同級法院」的條件。本案正是依照前述規定,成功將新竹案件移送桃園法院合併審判。但條文使用的是「得」合併,而不是「應」合併。這代表法院仍會考量各案進度、證據關聯、程序效益及其他具體情況,不是同一被告提出聲請後,法院就必須准許。
三、加重詐欺合併審理的7大判斷關鍵
1. 是否為同一名被告涉及數個犯罪
同一名被告在不同法院被起訴數罪,是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稱相牽連案件的重要類型。
聲請時應清楚提出各案的法院、案號、案由、起訴範圍及被告資料,讓法院確認案件確實涉及同一被告。
2. 各案件是否由同級法院管轄
新竹地方法院與桃園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與臺中地方法院,原則上都是同級法院。
如果案件分屬不同審級,例如一案仍在地方法院、另一案已進入高等法院上訴程序,就不能直接套用同級法院間的處理方式,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及案件程序狀態另外評估。
3. 案件是否仍在法院審理中
加重詐欺合併審理通常以案件仍繫屬法院、尚未判決確定為前提。如果其中一案已經判決確定,就難以再透過移送方式與另一案合併審判。此時可能需要處理的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或其他判決執行問題,而不是跨法院合併審理。
4. 犯罪計畫及行為模式是否具有關聯
雖然「同一人犯數罪」本身即可構成相牽連案件,但如果各案涉及相同招募方式、相同上游、相同通訊軟體、相同收款流程或同一犯罪計畫,更能說明合併審理的必要性。例如,同一名被告在短期內依相同上游指示,分別前往不同縣市面交或提款,只因犯罪地點及被害人不同而被分送不同法院,通常比完全無關的兩件案件更具有整體審理的實益。
5. 共犯、證人及被害人資料是否重疊
不同案件若涉及相同共犯、上游指示者、招募者或證人,法院可能需要重複調查相同人員的供述;將案件合併審判,有助於法院在同一程序中比較供述是否一致,也能降低不同法院對相同共犯關係作出不同認定的風險。
6. 通訊、金流及數位證據是否共通
詐欺及洗錢案件常涉及手機對話、通話紀錄、網路銀行資料、提款影像、監視器、車輛軌跡、定位資料及虛擬資產交易紀錄;如果不同案件使用相同手機、帳號、群組、提款卡或收款流程,辯護人應在聲請書中具體說明哪些證據會被重複調查,而不是只寫「兩案罪名相同」。
7. 合併是否有助於訴訟經濟及避免裁判歧異
法院還會評估合併後是否能減少重複開庭、縮短調查程序,以及避免不同法院對被告角色、犯罪故意及共犯關係作出矛盾認定;如果其中一案即將辯論終結,另一案才剛起訴,合併反而可能造成程序拖延。辯護人因此必須掌握各案進度,說明為何此時移送仍具有實際效益。
四、加重詐欺合併審理對被告有什麼意義?
1. 減少跨縣市重複到庭
同一名被告若同時在多個地方法院受審,可能需要頻繁請假、長途移動及負擔交通費用。如果被告遭限制住居、羈押或有固定工作,跨法院應訴的影響更為明顯。
➙合併審理後,相關程序原則上可以集中在同一法院進行,有助於降低重複到庭的負擔。
2. 避免相同證據反覆調查
如果兩案都要調查同一支手機、相同群組對話、同一名共犯或相同金流資料,分別審理可能造成重複傳喚、勘驗及鑑定。
➙由同一法院集中調查,較有機會完整掌握證據的前後關係。
3. 讓法院完整了解被告的實際角色
詐欺案件中的被告可能被指控為車手、收水、控盤、招募者、帳戶提供者或其他角色。不同法院如果只看到各自案件的部分證據,可能難以掌握被告在整體犯罪中的實際位置。
➙合併後,法院可以一次檢視被告的參與期間、指示來源、報酬、行為次數及是否具有決策權,避免只憑單一案件片段作出評價。
4. 統整自白、和解及量刑資料
被告是否自白、是否返還犯罪所得、是否與被害人和解、是否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的減刑規定,都可能需要依各案逐一整理。
➙合併審理有助於辯護人提出一致的案件立場及量刑資料,但仍須分別說明每一犯罪事實、每一被害人及每一筆款項,不能只用一份概括說明取代個案分析。
五、加重詐欺合併審理不等於罪名或刑度自動合併
➙這是當事人最容易誤解的地方。
「合併審理」處理的是法院管轄及訴訟程序;「數罪併罰」及「定應執行刑」處理的則是多罪判決後的刑罰計算。兩者不是同一制度。
依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原則上併合處罰,但法律另設有例外。刑法第51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時,法院應先分別宣告各罪之刑,再依法決定應執行的刑度。
因此,案件移送合併後:
- 各犯罪事實仍須分別判斷是否成立。
- 不同被害人及不同犯罪次數不會自動消失。
- 法院仍可能對各罪分別宣告刑度。
- 合併審理不保證刑度一定較低。
- 合併審理不等於一定取得緩刑。
- 合併審理也不代表洗錢、組織犯罪或其他罪名會被撤銷。
合併的主要價值,是使法院在同一程序中理解全部事實並統一調查證據,而不是將數個犯罪直接變成一個犯罪。
六、哪些情況不一定適合聲請加重詐欺合併審理?
合併審理並非任何案件都一定對被告有利。下列情況應特別審慎評估:
- 其中一案已接近審理終結,移送可能明顯拖延判決。
- 不同案件的證據、被害人及共犯完全獨立,合併後程序反而更加龐雜。
- 各案的辯護立場不同,甚至可能彼此衝突。
- 某案主張完全不知情,另一案則已自白犯罪,合併後必須處理供述一致性。
- 合併可能使法院一次看到更多被害人、犯罪金額及參與次數,增加整體犯罪規模的評價。
- 被告在押,移送及重新安排程序可能影響審理速度。
- 其中一案已經判決確定,應處理的是執行刑問題,而非合併審判。
所以,辯護人不能只因案件數量多就一律聲請合併,而應先比較「合併後的程序利益」與「完整犯罪規模同時呈現的風險」。
七、聲請加重詐欺合併審理的實務流程
第一步:盤點所有案件
應整理所有警詢通知、檢察署傳票、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法院傳票及裁定,確認每案的法院、案號、罪名、被害人、金額、共犯及目前進度。
第二步:製作案件關聯分析
辯護人應逐案比對犯罪時間、招募方式、上游、通訊帳號、金流、使用工具、行為分工、被害人及證據資料。
➠重點不是只說「罪名都是加重詐欺」,而是具體指出兩案有哪些共同證據及程序重疊。
第三步:評估適合集中審理的法院
案件應移送哪一個法院,不能只看被告住在哪裡或哪個法院交通較方便。還要考量哪一法院先繫屬、主要證據所在地、共犯案件進度、被害人分布及整體審理效率。
➠被告可以透過律師提出理由,但無權任意指定自己偏好的法院,最終仍由法院依法決定。
第四步:提出具體聲請書狀
書狀應載明:
- 各案法院、案號及案由。
- 同一被告涉及數罪的事實。
- 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7條的法律依據。
- 共犯、證據及犯罪脈絡的關聯。
- 各案目前審理進度。
- 合併如何減少重複調查及避免裁判歧異。
- 建議移送法院及其具體理由。
第五步:等待法院協調及裁定
案件已繫屬不同法院時,依法需要相關法院同意;如有不同意見,再由共同的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在法院正式作成移送裁定前,被告仍應遵守原法院的傳喚及庭期。提出合併聲請不會自動停止原案件審理,也不能自行認為不用到庭。
第六步:移送後整合辯護策略
案件移送完成後,律師仍須確認卷宗是否完整移送、原有聲請及證據是否已納入新案,並依各犯罪事實分別處理主觀犯意、共犯關係、洗錢行為、犯罪所得、和解及量刑問題。
八、三人以上加重詐欺未遂仍可能成立犯罪
依刑法第339條之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可能成立加重詐欺;該條也明文處罰未遂犯。
所以,即使被害人尚未交付款項、面交時遭警方查獲、匯款被銀行攔阻,或詐騙結果因其他原因未完成,只要檢方能證明被告具有相關犯意並已著手實行,仍可能以加重詐欺未遂罪追訴。
🔎不過,案件是否成立仍須逐一檢視:
- 被告是否知道詐欺計畫。
- 是否認識或預見三人以上共同犯案。
- 是否與他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 行為是否已達刑法上的著手階段。
- 犯罪未完成的真正原因。
- 通訊、金流及其他證據能否排除合理懷疑。
加重詐欺合併審理只是程序安排,不會取代法院對上述構成要件的實質審查。
九、加重詐欺合併審理常見問題
Q1:同一人涉及多件加重詐欺,法院一定要合併嗎?
不一定。同一人犯數罪在法律上屬於相牽連案件,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得」合併管轄。法院仍會考量各案進度、證據關聯及合併的程序效益。
Q2:案件分別在不同縣市,可以聲請合併審理嗎?
可以評估。只要是同級法院管轄的相牽連案件,即使犯罪地點及法院分屬不同縣市,仍有依法移送合併審判的空間。
Q3:兩案罪名都是加重詐欺,就一定可以合併嗎?
罪名相同不是唯一判斷標準。辯護人還應提出同一被告、案件繫屬情形、證據重疊、共犯關係及程序效益等資料。反過來說,即使罪名不完全相同,例如一案涉及加重詐欺、另一案涉及洗錢,只要符合法律上的相牽連關係,仍可能評估合併。
Q4:可以自己選擇想在哪一個法院審理嗎?
不可以任意選擇。被告或辯護人可以提出建議及理由,但是否移送、移送至哪一法院,仍由相關法院依法判斷。
Q5:提出合併聲請後,原本的庭期可以不用去嗎?
不可以。只要尚未收到正式移送裁定或法院另行通知,原有傳票及庭期仍然有效。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可能產生拘提或其他程序上的不利後果。
Q6:其中一案已經判決確定,還能合併審理嗎?
原則上難以再將已確定案件移送合併審判。此時應另外檢查各罪的犯罪時間、判決確定時間,以及是否涉及刑法第50條、第51條的數罪併罰或定應執行刑問題。
Q7:加重詐欺合併審理後,刑度一定會比較低嗎?
不一定。合併審理有助於法院統一調查及理解全案,但法院也會同時看見犯罪次數、被害人數、總金額及整體參與情形。是否有利,必須依完整卷證個別評估。
十、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如何協助跨法院詐欺案件?
同一名被告同時涉及不同法院的加重詐欺、洗錢或車手案件時,律師的工作不只是分別出庭,更重要的是先建立完整的全案地圖。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個案協助:
- 盤點不同警察機關、地檢署及法院的案件。
- 整理各案案號、罪名、被害人、共犯、金流及程序進度。
- 比對各案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上的相牽連案件。
- 評估合併審理的程序利益與可能風險。
- 撰擬移送合併審判聲請書狀。
- 協助法院了解證據重疊及避免裁判歧異的必要性。
- 整合不同案件的犯意、分工、犯罪所得及洗錢爭點。
- 統籌和解、自白、減刑、緩刑及量刑辯護策略。
本案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辯護團隊成功爭取將新竹案件移送桃園地方法院合併審判,避免當事人繼續在兩個法院面對高度重疊的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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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跨法院案件應及早評估是否合併審理
同一名被告同時在不同地方法院涉及加重詐欺、加重詐欺未遂或洗錢案件,不代表只能分別接受審判;只要案件符合相牽連關係,且由同級法院管轄,即可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7條,評估請求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中一法院合併審判。然而,加重詐欺合併審理不是單純把案號放在一起,也不是刑度自動降低的捷徑。聲請前必須完整比較各案證據、辯護立場、法院進度及量刑風險,確認合併確實有助於整體防禦。
💡如果您或家人同時在新竹、桃園、臺北、臺中或其他不同法院涉及加重詐欺、車手、洗錢或多人共同犯罪案件,建議儘早攜帶起訴書、法院傳票及相關案件資料,由刑事律師盤點各案關聯,評估是否具有聲請合併審判的空間。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每件案件的犯罪事實、證據、審理進度及被告角色均不相同。本案成功移送合併審判,不代表其他案件必然獲准,也不代表最終必然取得無罪、減刑或緩刑。實際辯護方向仍應依完整卷證及法院裁定個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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