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三個以上帳戶無罪:假檢警詐騙4大辯護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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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三個以上帳戶無罪,關鍵不只是說明「我也是被騙的」,而是讓法院看見交付當時的認知與完整證據。本案當事人遭假冒銀行、警察及檢察官的人員施壓,誤以為正在配合司法調查,交出多個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反而損失逾百萬元。經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辯護,法院認為相關犯罪故意的證明不足,判決當事人一審無罪。

🔎這個結果說明,帳戶數量達到法定門檻,仍須審查其他犯罪要件。以下依本案資料整理受騙經過、法律爭點及辯護方向,不將一審結果擴張為所有類似案件的保證。


一、案件結果: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最終一審無罪

當事人交付三個以上金融帳戶後,詐騙集團利用帳戶收受多名被害人的款項,再迅速提領或轉出。檢察官認為當事人涉及無正當理由提供多個帳戶的犯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律師介入後,並未迴避帳戶確實被交付、也確實遭利用的客觀事實,而是整理通話與對話紀錄、帳戶交易明細、受騙前後行為及當事人的財產損失,說明其交付帳戶的真正原因。法院綜合審理後,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具備被指控罪名所要求的主觀故意,最終作成一審無罪判決。

💡本案結果為一審無罪,並非本文已確認的無罪確定結果;後續程序仍應依實際案件進度判斷。


二、案件背景:假銀行電話轉接假檢警,營造司法調查假象

(一)先以身分遭冒用、涉及洗錢取得注意

當事人接到自稱銀行人員的電話,對方聲稱其身分資料遭冒用,涉及重大洗錢及詐欺案件。接著,又安排自稱警察、金融單位主管及檢察官的人員接續聯繫。

➥多個身分接連出現,使當事人誤以為正在接受正式調查,並逐漸相信對方提出的要求。

(二)以羈押、搜索家人及保密要求持續施壓

對方宣稱當事人多次未到案,可能遭拘提或羈押,又要求配合「帳戶調查」「金融監管」,交出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對方還要求不得告知親友,否則家人也可能受到調查或搜索,並利用線上問話、錄音及檢察官身分,增加話術可信度。

(三)家庭變故後的情緒狀態,也須放入事實脈絡

當事人當時正經歷重大家庭變故,處於悲傷、焦慮及情緒低落的狀態。面對接連而來的司法威嚇,誤認交付帳戶是配合調查,而非讓陌生人取得犯罪工具。

➥這些情況不是單憑情緒低落就可以免責,而是需要與聯絡內容、交付經過及客觀紀錄互相核對,還原當時實際相信了什麼。


三、提供多個帳戶涉及什麼法律?不能混淆兩種故意

(一)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的規定

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或帳號予他人使用,若具有期約或收受對價、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或帳號,或受告誡後五年內再犯等情形,可能涉及刑事處罰。同條第3項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沒有收錢,不代表提供多個帳戶就必然不受處罰。mojlaw.moj.gov.tw

➥本文以現行規定說明。舊資料可能使用第15條之2,個案適用仍須依行為時間及新舊法比較確認。

(二)提供帳戶的獨立犯罪,不以知道特定詐騙計畫為必要

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的獨立處罰規定,與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是不同的犯罪類型。

➥不能把「檢方沒有證明我知道哪名被害人會被騙」,直接當成提供帳戶罪必然不成立的理由。辯護仍須針對該罪的要件,檢視交付方式、帳戶控制權、正當理由及主觀認知。mojlaw.moj.gov.tw

(三)受騙而欠缺構成要件認識,仍是重要爭點

本條立法理由說明,提供帳戶的規範著重於將控制權交予他人使用;也指出,行為人如果因受騙而對構成要件欠缺認識,可能因欠缺主觀故意而不成立處罰要件。mojlaw.moj.gov.tw

➥本案的辯護重點,是當事人誤認對方具有司法機關身分,對交付行為的性質產生錯誤認知。這與單純表示「不知道有這條法律」,並不是同一個問題。


四、交付三個以上帳戶無罪的4大辯護關鍵

(一)接受客觀交付事實,集中釐清主觀認知

本案不否認帳戶資料曾交付,也不否認後來有被害款項流入。律師將爭點集中在:當事人是否認識自己正在無正當理由下,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帳戶數量及後續用途,是調查的重要資料;但不能取代交付當時主觀要件的證明。檢察官仍須就犯罪要件提出足夠證據,被告不因交出多個帳戶就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二)用通聯與對話還原假檢警的施壓過程

辯護團隊整理對方自稱的身分、接續聯繫方式、羈押與搜索話術,以及要求保密、交付帳戶的具體內容。這些資料能讓法院評估,當事人為何相信自己正在配合司法程序,以及受騙說法是否與客觀紀錄一致,避免只用事後冷靜視角判斷當時反應。

(三)核對原有存款與逾百萬元的自身損失

本案帳戶並非空帳戶,交付時留有當事人的存款,交付前也有家人匯入生活及家庭使用的資金。詐騙集團取得控制後,連同原有資金一併提領或轉出,造成當事人損失逾百萬元。律師將原始餘額、家人匯入款項及後續流向整理成可供查證的紀錄,支持當事人確實誤信假檢警、自己也蒙受重大損失的說明。

➥自身受損並非必然排除犯罪故意,但在本案中,是法院綜合判斷的重要資料。

(四)未取得報酬,與其他證據共同評價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當事人因提供帳戶取得報酬,反而承受重大財產損失。律師將這項事實與受騙過程、交付前後行為及金流一起提出。辯護並非主張「沒拿錢就一定無罪」,而是說明整體證據是否足以支持其受騙認知,以及是否仍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懷疑。


五、法院為什麼判無罪?不能用帳戶結果倒推犯罪故意

依本案資料,法院審酌當事人遭假檢警話術施壓、當時的情緒狀態、帳戶內原有存款、交付後的重大損失及沒有取得報酬等情況,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使法院確信相關犯罪故意存在。刑事訴訟法第301條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時,應作成無罪判決。本案應理解為主觀要件的證明不足,而非只因當事人值得同情就免除責任。web.law.ntpc.gov.tw

👨🏻‍⚖️詐騙集團後來利用帳戶犯罪,不能直接證明帳戶名義人在交付當時,就具有被指控罪名要求的故意;仍須綜合證據判斷。


六、收到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是否已經沒有辯護空間?

不是。檢察官的聲請是向法院提出處刑請求,並非法院已經判決有罪。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及相關規定,設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的機制,包括法院認為應作成無罪判決等情形。不能因為案件以簡易程序聲請,就認為法院一定會依檢方意見判刑。judicial.gov.tw

📑收到法院通知後,仍應確認聲請書指控的法條、事實與證據,及時提出答辯或依法聲請調查有利資料,不要只等待判決結果。


七、已交出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應立即做哪些事?

(一)聯絡銀行,防止損失持續擴大  

通知銀行可能遭詐騙,依銀行指示辦理掛失、停用或變更登入權限。若收到不明款項,不要再依對方指示提款或轉往指定帳戶。

(二)保存來電、對話與交易資料  

保留來電紀錄、既有通話錄音、簡訊、LINE對話、電子郵件及對方傳送的文件。整理交易明細、原有餘額、家人匯款及遭轉出款項,區分自己的損失與他人的被害款項。

(三)向真正的機關查證並報案  

警政署提醒,檢警不會以電話要求交付存摺、提款卡、密碼,或將資金交由所謂監管帳戶保管。遇到類似要求,可撥打165或110查證。npa.gov.tw

可參閱警政署假檢警監管帳戶防詐提醒。查證時不要使用詐騙者提供的電話或連結。

(四)整理時間軸,再準備警詢與偵訊  

記錄每次聯絡、對方說法、交付時間與方式,以及何時發現異常。向警方報案並保存受理資料;接受詢問前,可由律師協助釐清指控與證據。

➥其他類型的受騙提供帳戶案件,可參考謙聖人頭帳戶案例整理,但每件案件仍須分別評估。


八、常見問題

(一)遭假檢警詐騙,還有爭取交付三個以上帳戶無罪的機會嗎?

有辯護空間,但結果取決於具體證據。應呈現對方如何冒充機關、當事人相信了什麼,以及帳戶交付與資金流失的完整經過,不能只提出沒有佐證的受騙說法。

(二)沒有拿到報酬,就不會成立提供帳戶罪嗎?

不是。現行規定除對價情形外,也包含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或帳號,以及告誡後五年內再犯等情形。仍須確認其他要件。

(三)自己也被騙走存款,可以證明一定沒有故意嗎?

不能單獨作出這個結論。自身損失可以支持受騙背景,但仍須與對話、交付原因、行為變化及其他資料一起判斷。

(四)我不知道帳戶會用來詐騙,是否就能免責?

不一定。提供帳戶的獨立犯罪與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要件不同,不能只用是否知道後續詐騙計畫回答全部問題。

(五)已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還可以提出證據嗎?

可以依法提出答辯、證據及調查聲請。法院不會只因檢察官聲請處刑,就當然認定有罪;應留意法院通知及程序進度。

(六)一審無罪,帳戶限制就會自動解除嗎?

不能直接如此推論。警示帳戶、告誡與其他金融限制可能涉及不同依據,也須確認判決及後續程序狀態,再向相關機關或銀行辦理。


九、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以完整證據釐清帳戶責任

面對帳戶遭詐騙利用的案件,辯護需要回答的,不只是「交出了幾個帳戶」,還包括對方如何取得信任、當事人如何理解交付要求,以及客觀紀錄能否支持其說法。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案件階段,協助整理受騙時間軸、分析帳戶金流、準備警詢及偵查答辯,並於法院審理時提出法律主張與證據調查聲請。相關服務可參閱謙聖刑事與詐欺案件服務介紹。

若已收到警察、調查局、地檢署或法院通知,建議準備通知書、交易明細、通聯與對話紀錄、報案資料及事件時間軸,與律師討論後續策略。

※ 本案例已去識別化,僅說明特定個案的一審無罪結果,不代表所有提供多個帳戶的案件均可無罪,也不保證判決確定、解除帳戶限制或其他特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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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聖傑 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碩士,專精刑事(毒品、詐欺)、民事及家事訴訟。具備台灣執業資歷,曾承辦imb詐欺案、太子集團案、淡水柬埔寨案、峇里島詐騙集團案、靈骨塔詐欺案、跨境人蛇集團案、販毒集團首腦案等社會矚目案件,以深厚法學實務為民眾提供專業法律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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