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當車手怎麼辦?先停止替對方收款、提款或轉帳,保存完整聯繫與交易資料,並確認自己目前是接受調查、遭逮捕,還是已收到地檢署傳票。是否能在偵查階段爭取不起訴,關鍵在於檢察官能否證明犯罪成立,尤其是當事人在行動當時是否具有詐欺或洗錢的故意。
⚠️求職、貸款、投資或交友,都可能成為詐騙集團招募取款人員的包裝。曾經領錢或面交款項,不代表一定成立犯罪;但自稱「我也是被害人」,也需要放進完整事實與證據中檢視。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當事人釐清實際分工、受騙經過及金流,依個案建立適當的刑事辯護方向。
一、被騙當車手怎麼辦?先做好這些應對措施
(一)停止依對方指示處理款項
發現工作、貸款或投資安排可能涉及詐騙後,不要繼續提款、轉帳或面交,也不要因對方承諾「做完這次就沒事」而繼續配合。若手上仍持有款項,應向警方與銀行說明情況,依合法程序處理。不要自行交還給指示者,也不要任意轉給自稱被害人的陌生人。
(二)保存完整資料,不刪除、不補造
保留徵才廣告、工作說明、貸款申請、聊天紀錄、通話紀錄、物流單據、提款收據及銀行明細。截圖之外,也應保存原始訊息與帳號資訊,讓資料的時間順序及來源可以核對。不要只留下對自己有利的片段,更不要修改對話或製作不存在的證據。
(三)確認通知內容與到案時間
收到警察通知書或地檢署傳票後,先核對案由、到案身分、時間及承辦單位。有疑問時,透過官方公開電話查證,不要只依陌生來電指示操作帳戶。如確實無法依時到案,應及早聯繫承辦單位說明,不能自行認定可以不理會通知。
(四)整理時間軸,諮詢刑事律師
依序記下何時認識對方、對方如何說明工作、何時提供帳戶、每次取款交給誰,以及何時察覺異常。不確定的內容應標示不確定,避免用猜測補足。接受訊問時,應了解緘默權及選任辯護人的權利;筆錄完成後逐項確認,發現誤記或漏記應提出更正。
二、常見陷阱:高薪工作、貸款驗證與投資代收款
(一)高薪兼職與代收款工作
對方可能以行政助理、外務、會計助理或資金代收為名,要求使用自己的帳戶收款,或到指定地點領取現金,再交給不認識的人。調查重點包括公司是否真實存在、工作內容是否合理、報酬如何計算,以及對方是否要求使用假名、隱瞞交易目的或規避銀行詢問。
(二)貸款「美化金流」
假貸款業者可能聲稱信用不足,需要先製造入帳與提款紀錄,才能通過審核。當事人因此提供帳戶,並將匯入款項領出交付。此時應保存貸款需求、申請過程及對方指示,釐清當事人當時相信款項來自何處,以及是否察覺交易異常。
(三)投資、交友與資產追回
陌生人可能以投資獲利、朋友急用或協助追回先前損失為由,要求代收代領。先前受騙的資料、對方承諾及施壓內容,都可能有助於還原交付款項的原因。不過,曾經受騙並不會自動排除後續刑責。仍要分別檢視每次行動當下的認知及行為。
三、取款人員可能涉及哪些罪名?先區分實際角色
「車手」是犯罪分工的常用稱呼,不是單一法定罪名。只提供帳戶、親自提款、面交收款、運送現金或指示他人,各自可能有不同法律評價。案件可能涉及普通詐欺、加重詐欺、洗錢或參與犯罪組織等責任,但不能只憑角色名稱直接認定所有罪名成立。
(一)沒有親自騙人,也可能被追訴
詐欺案件會調查行為人是否與其他成員有共同犯意及分工,或是否具有幫助犯罪的故意。沒有親自打電話欺騙被害人,不足以單獨排除責任。另一方面,僅因完成提款,也不能省略主觀故意的證明。刑法第13條所規定的不確定故意,涉及是否預見犯罪事實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本意,不能直接把疏忽或判斷錯誤等同於故意。law.moj.gov.tw
(二)不同時間的認知,可能影響責任範圍
第一次取款時可能確實相信是合法工作,後來卻收到銀行提醒、被害人聯繫或對方要求隱瞞來源。若之後仍繼續配合,法院可能對前後行為作不同評價。因此,辯護不能只用一句「一開始不知道」概括全部交易,必須逐次核對指示、警訊及實際行動。
四、偵查階段爭取不起訴的6大辯護重點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犯罪嫌疑不足時,應作成不起訴處分。辯護的重點是具體指出犯罪構成要件與證據之間的缺口,而非單純請求檢察官給予機會。law.moj.gov.tw
(一)還原對方如何招募及誘導
徵才廣告、公司名稱、面試內容、貸款說明或交友經過,可以呈現當事人為何相信對方,以及交付帳戶或取款的起因。
(二)釐清當時是否認識犯罪用途
應核對對方如何解釋款項來源、當事人是否曾詢問或查證,以及是否收到明確警訊。不能只以事後結果,倒推當事人當時必然知情。
(三)逐筆確認金流與行為分工
整理每一筆入帳、提款、轉帳及交付紀錄,確認時間、金額、指示者、收款者及當事人能控制的範圍,避免將不同人的行為混為一談。
(四)檢查報酬、利益與自身損失
沒有報酬、自己也遭受損失,可能支持受騙說法,但不是當然免責的條件;有報酬也不代表任何工作收入都必然是犯罪分贓。必須與工作安排及其他證據一起判斷。
(五)呈現發現異常後的反應
停止配合、向銀行查證、掛失、報案及保存資料的時間,都可能有助於檢視當事人的認知變化。事後報案本身不能保證不起訴,但相關紀錄具有調查價值。
(六)核對不利供述與客觀資料
對共犯指述、監視器辨識及提款紀錄,應確認是否具體、前後一致,能否真正連結當事人與被指控的犯罪行為。引用其他裁判時,也應比較事實與法律爭點,不能僅因同樣被稱為取款人員,就認為結果必須相同。
五、沒有聊天紀錄,還能提出受騙抗辯嗎?
可以提出抗辯,但需要評估現存證據能否支持說法。聊天紀錄缺失,不代表一定有罪,也不代表只要答辯技巧足夠,就可以取代證據。
可進一步整理銀行明細、ATM時間與地點、通聯紀錄、電子郵件、徵才平台紀錄、物流資料、交通及工作紀錄,並評估是否有必要聲請調查監視器或相關證人。如果資料已刪除,應如實說明原因與時間,詢問是否能合法取得備份。不要為了補足證據而重新編寫對話,也不要請他人作不實陳述。
六、不起訴與緩起訴有何差別?不是「完全沒有紀錄」
(一)不起訴應先確認處分理由
不起訴可能基於犯罪嫌疑不足,也可能基於其他法定理由。對主張欠缺犯罪故意的案件,應依卷證具體說明為何不足以認定犯罪。
➥不起訴是偵查處分,並非無罪判決;是否確定、後續是否涉及再議或其他程序,也要依案件進度確認。
(二)緩起訴有適用門檻及附帶條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緩起訴具有法定罪刑範圍限制,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由檢察官依法裁量。law.moj.gov.tw
➥檢察官可能命履行賠償、支付一定金額、義務勞務或其他法定事項。不能只因是初犯或完成和解,就認為一定可以取得緩起訴;是否可能撤銷,也要依具體法定事由判斷。
(三)「前科」「案底」與機關紀錄不能混用
不起訴或緩起訴都不能直接宣稱為所有案件資料完全消失。偵查與處分資料、是否曾受有罪判決,以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如何記載,是不同問題。tph.moj.gov.tw
➥法律諮詢時應說明真正需求,例如求職文件、資格限制或其他案件影響,再依法確認,避免以「最乾淨、完全沒紀錄」作為服務保證。
七、常見問題FAQ
(一)被騙當車手怎麼辦?已經領錢,還能爭取不起訴嗎?
仍有評估空間。檢察官須判斷客觀行為及主觀故意是否具備足夠證據。應完整說明取款原因、對方指示、款項去向及發現異常後的反應,不能只依是否提款決定結果。
(二)沒有收取報酬,就不會成立犯罪嗎?
不一定。犯罪故意及參與行為才是核心,未獲利只是整體證據的一部分;反之,合理薪資也應放回當時工作情境判斷。
(三)初犯、和解後,就一定不用被起訴嗎?
不是。初犯及和解可能影響處分或量刑,但不能取代犯罪成立與否的判斷。對非告訴乃論案件,和解也不會自動使偵查終止。
(四)已經做完警詢筆錄,還能補充嗎?
可以透過後續陳述、書狀或聲請調查證據補充。若與先前內容不同,應誠實說明是記憶更正、誤記、漏記或其他原因,並提出可核對資料。
(五)收到通知書,就代表一定會被判刑嗎?
不是。通知到案、刑事起訴及法院判決是不同階段。應先確認身分及程序,不能將接受調查直接等同於犯罪成立。
(六)取得不起訴後,就一定不用賠償嗎?
不一定。民事責任有其構成要件及證據判斷,刑事不起訴不會自動排除所有民事請求。收到民事起訴狀或法院通知,仍應另行處理。
八、詐欺取款案件如何選擇辯護律師?
選任律師時,可以確認是否具備相關刑事案件經驗、能否陪同警詢與偵訊、如何整理金流,以及是否能清楚說明程序、費用與辯護方向;承諾保證不起訴、宣稱有相同案例就一定能免責,不能取代具體卷證分析。適合的辯護策略,應隨案件證據及程序階段調整。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整理受騙時間軸、核對金流與聯繫紀錄、提出刑事答辯及證據調查聲請,並依個案評估不起訴、審判抗辯或量刑辯護的適當方向。
➥可先閱讀本所詐欺與刑事案件服務介紹,或查看律師團隊資訊。諮詢時,建議準備通知書、傳票、銀行明細、完整對話、報案資料及事件時間軸。
※ 本文提供一般法律資訊及服務說明。個案結果仍須依行為時間、適用法規、主觀認知、金流及完整卷證判斷,不保證不起訴、無罪、緩起訴、緩刑或免除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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