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一定成立嗎?5件裁判解析改論普通詐欺的關鍵

文章目錄 隱藏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一定成立嗎?不一定。即使案件背後存在多人分工,仍須依證據判斷被告是否知道或預見自己與至少另外兩人共同犯案。若加重要件未被證明,詐欺部分可能改論普通詐欺,但不代表其他犯罪也不成立。本文整理五件地方法院裁判,說明人數、主觀認知、通訊與分工證據的判斷。五案均不是「所有犯罪無罪」的案例,而是法院未採三人以上加重詐欺的論罪方式,仍就普通詐欺、洗錢或其他犯罪審理處罰。

💡以下為公開裁判分析,不將這五案列為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承辦成果。本次核對一審判決內容,未確認是否上訴或確定;其他案件仍須依完整卷證評估。


一、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一定成立嗎?先了解加重要件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詐欺罪的加重情形。依該條,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law.moj.gov.tw

普通詐欺取財罪則規定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law.moj.gov.tw

➠但案件適用何種罪名,不能只看檢方使用「詐欺集團」的稱呼。應分別確認詐欺基本事實、客觀共同參與人數,以及被告對加重事實的認知。

  1.1 三人包含被告本人  

不是必須有被告以外三個人,才符合人數門檻。被告本人加上至少另外兩名共同犯罪者,就可能達到三人;不過,被害人、單純被利用而沒有共同犯罪意思的人,不能只因出現在交易中就直接算入共犯。

  1.2 不必認識姓名,也可能成立  

共同犯罪的聯繫不以每名成員彼此見面、知道真實姓名為必要。即使只與一人直接聯絡,若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知道或預見多人共同分工,仍可能成立加重詐欺。因此,「我不認識其他人」與「我沒有認知三人以上共同犯案」,不是同一主張。


二、法院如何區分客觀人數與主觀認知?

一件案件可能客觀上有話術人員、收款者、轉帳者及收水者,但對某名被告,仍須確認其當時能接觸到哪些資訊。刑法第13條的故意,包含明知並有意使犯罪事實發生,以及預見其可能發生而接受的情形。對加重詐欺而言,不能只要求證明知道其他成員的個人資料,也不能完全省略對人數加重事實的認知。law.moj.gov.tw

👨🏻‍⚖️法院可能檢視:

  • 是否加入多人工作或犯罪群組。
  • 是否接受不同人員交替指示。
  • 是否與不同取款、收款或交款者接觸。
  • 對話是否提到其他成員及職務分工。
  • 通訊帳號是否確實由不同自然人使用。
  • 供述、影像與金流能否相互支持。

多個暱稱不一定是多個人;只看到一個暱稱,也不一定表示被告認為僅有一人。應依具體證據判斷,不能用一般集團運作模式直接代替個案證明。


三、五件裁判案例:加重要件不足,詐欺改論普通罪名

下列保留法院、完整案號及裁判日期,省略姓名、暱稱、帳戶與錢包資料。讀者仍可依案號查詢公開裁判,本文並不宣稱案件已無法識別。

  案例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38號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8月19日。

本案涉及收款及文書使用,檢方原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追訴。法院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與複數他人共同參與,或認知、預見有複數共犯;法院將詐欺部分改論普通詐欺,並與一般洗錢、行使偽造文書等犯罪成立想像競合,從一重以一般洗錢罪處斷,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併科罰金3萬元。

★本案說明:即使存在集團背景與其他犯罪工具,人數加重要件仍須具體證明。

  案例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363號  

裁判日期:民國115年9月17日。

被告依聯絡人提供的無卡提款資訊提領被害款項,再按指示轉交。法院查無足夠資料證明被告與其他成員聯繫、接觸,難認主觀知悉三人以上共同參與。詐欺部分因此改論普通詐欺,與洗錢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2萬元,另處理已繳回犯罪所得。

★本案不能改寫成被告提供自己的帳戶。實際行為是依指示無卡提款,而法院仍區分參與詐欺與認知共同犯罪人數。

  案例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447號  

裁判日期:民國115年9月17日。

被告透過網路與一名聯絡人往來,提供帳號並協助轉匯。法院依卷證,尚難認被告行為時知道或預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法院將詐欺部分改論普通詐欺;各次犯行與洗錢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併科罰金2萬元,宣告緩刑二年。

★緩刑不是單靠罪名變更取得。本案另有自白、調解及履行賠償等量刑資料,不能將結果概括成「改普通詐欺就有緩刑」。

  案例四: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649號  

裁判日期:民國115年9月17日。

被告提供帳戶並提領多名被害人款項。法院認為,缺乏足夠證據證明接觸對象及被告對共同犯罪人數的認知,不能僅憑案件規模適用加重條件。法院改論普通詐欺正犯,與一般洗錢罪想像競合,從重處斷,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併科罰金1萬7,000元。

★本案提醒:被害人數與共同犯罪人數是不同概念,多名被害人不直接證明被告知道有三名以上共犯。

  案例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327號  

裁判日期:民國115年9月16日。

被告處理款項,轉入其他帳戶、購買虛擬資產,再轉至指定錢包。法院雖認定詐欺及洗錢故意,仍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知悉聯絡人以外還有第三人共同犯案;詐欺部分改論普通詐欺,與洗錢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併科罰金20萬元,另宣告供犯罪使用帳戶沒收。

★這個結果尤其說明:加重詐欺不成立,不代表刑度必然很低,更不等於不用入監。

🔎上述裁判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依法院、案號及日期查核。本文不附各案直接連結,也不刊載個人及金融資料。


四、只與一人聯絡,就一定能改論普通詐欺嗎?

➠不能。

上述裁判是在各自卷證下,認為人數加重要件的證明不足。它們沒有建立「只有一名聯絡人就永遠不能成立加重詐欺」的規則。

例如,雖只與一名主管聊天,但對話已明確提到其他話術、收款或交款人員,或當事人實際配合多人分工,仍可能支持其主觀認知。也不能只數手機裡有幾個帳號。不同暱稱可能由同一人操作,同一聯絡帳號也可能讓使用者知道背後存在多人。關鍵是全案證據能否證明相關事實。

🚨另外,人數款未成立,也不代表其他加重情形必然排除。若另涉及冒用政府機關名義或對公眾散布等情形,仍須個別審查適用條款。


五、為什麼主文判洗錢,理由卻說普通詐欺?

詐欺與洗錢在個案中可能成立想像競合,也就是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依法從一重處斷。

因此,主文可能寫一般洗錢罪,理由仍須說明詐欺是普通或加重類型。不能只看主文,就誤認法院沒有認定詐欺;上述案例也涉及不同犯罪時間、洗錢防制法版本、減刑及量刑情節。不能把三個月、十個月或二年六月當成所有相似案件的固定刑期。

➠緩刑、易科罰金與是否入監,均須依實際宣告刑及法定條件確認;沒有適用人數加重條件,不等於這些結果都自動取得。


六、已被起訴加重詐欺,法院還能變更法條嗎?

💡可以依法評估。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法院得就起訴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用的應適用法條。這不是讓法院任意加入另一件犯罪,而是就起訴事實作法律評價,並應保障被告答辯與防禦權。law.moj.gov.tw

👨🏻‍⚖️辯護可區分兩個層次:

  1. 是否有證據證明詐欺基本行為與故意。
  2. 即使基本詐欺成立,是否另有足夠證據證明人數加重要件。

第二層有爭點,不代表一定要放棄第一層答辯。應由律師依供述、客觀資料及案件階段,評估是否爭執犯罪成立、罪名適用或減刑量刑。


七、辯護應如何整理通訊與分工證據?

▫️建立聯絡人與操作時間線  

確認每一名實際接觸者、帳號、聯絡時間及指示內容。將親自知道、他人告知與事後得知的事實分開,避免混淆當時認知。

▫️將金流與對話逐筆對應  

每筆收款、提款、轉帳或換幣,應核對指示來源與交付對象。帳戶多、金額大或操作頻繁,都可能重要,但仍須放回完整情境。

▫️保存完整資料,避免只挑選片段  

保留原始對話、通聯、交易及影像。不要刪除紀錄、補造說詞,或與其他人協調陳述。對不確定的資料,應先核對,不要猜測;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協助分析共同犯意、人數加重要件與各罪競合,並依證據評估無罪答辯、罪名變更或量刑方向。

🔎本所相關案例延伸閱讀:

上述本所案例與前述五件公开裁判分開呈現,個別成果不保證其他案件獲得相同結果。


八、常見問題FAQ

Q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一定成立嗎?

不一定。須依證據確認客觀共同參與人數,以及被告是否知道或預見相關加重事實。未符合人數款,仍可能成立普通詐欺或其他犯罪。

Q2:三人是指被告以外還要有三個人嗎?

不是,人數包含被告本人。被告與至少另外兩名共同犯罪者,就可能達到門檻。

Q3:不知道其他成員姓名,就可以免除加重責任嗎?

不能直接這樣判斷。共同犯罪不以彼此知道姓名或見面為必要,仍須檢視是否知道或預見多人分工。

Q4:只與一名聯絡人聊天,一定能改普通詐欺嗎?

不一定。其他對話、影像、交款或分工證據,仍可能證明認知三人以上共同犯罪。

Q5:改論普通詐欺,就是無罪嗎?

不是。五件裁判仍認定普通詐欺、洗錢或其他犯罪成立。罪名變更與無罪具有不同效果。

Q6:主文只有洗錢,是否代表詐欺不成立?

不一定,可能是詐欺與洗錢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處斷,應閱讀論罪及變更法條的理由。

Q7:這五件都是謙聖成功案例嗎?

本文將五件判決列為公開裁判分析,不列為本所承辦成果。本所案例連結另作延伸閱讀。

Q8:裁判案號可以保留,又不列姓名嗎?

可以將姓名、帳戶及暱稱等自文章中省略,但保留完整案號仍能查到公開判決,不等於案件無法反向識別;面對加重詐欺指控,應先核對檢方主張的是哪一款加重情形,再以完整證據回應。只用「我不認識其他人」抽象否認,通常不如清楚呈現接觸對象、工作指示及當時資訊。

💡聯絡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諮詢詐欺案件辯護方向

※本文依公開一審裁判及現行法規整理,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本次未確認五案上訴或確定情形;案例刑度與見解不保證適用其他案件。

 

📢【24h免費法律諮詢】

🏛 台北所: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64號6樓|02-2388-8962
🏛 桃園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95號17樓|(03)3150-034
🏛 高雄所: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687號3樓

LINE 免費諮詢:@lawuicc001
IG:chien.sheng_
FB: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 提供多種支付方式: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詐欺案件處理

毒品案件辯護

車手案件諮詢

家事訴訟服務

個人頭像照片
王聖傑 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碩士,專精刑事(毒品、詐欺)、民事及家事訴訟。具備台灣執業資歷,曾承辦imb詐欺案、太子集團案、淡水柬埔寨案、峇里島詐騙集團案、靈骨塔詐欺案、跨境人蛇集團案、販毒集團首腦案等社會矚目案件,以深厚法學實務為民眾提供專業法律守護。

文章: 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