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第三級毒品可以緩刑嗎?判1年11月、緩刑5年成功案例解析

製造第三級毒品可以緩刑嗎?有可能,但必須先確認犯罪成立、減刑事由及宣告刑,再審查緩刑資格,不能只因初犯或不是主嫌,就認為一定不必入監。

💡依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資料,本案由王聖傑律師、劉杰律師及呂治鋐律師共同辯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審認定當事人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並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法院另命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1,000元,並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這是附帶義務的有罪判決,並非無罪,也不是繳錢即可免責;本文依本所提供的案件資料匿名整理,未公開案號、當事人姓名、製造地點及其他識別資訊;所述為一審結果,是否確定及後續有無變動,應以正式裁判資料為準。


一、製造第三級毒品可以緩刑嗎?先看本案判決的4項結果

本案一審判決的主要內容為:

  • 有期徒刑1年11月。
  • 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1,000元。
  • 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

其中「1年11月」是法院宣告的徒刑,「5年」是緩刑期間,兩者不能混為一談。緩刑期間依法自裁判確定日起算,不能直接從收到一審判決書當天計算。law.moj.gov.tw

➠支付公庫及義務勞務,也不是用來購買無罪的費用,而是判決所定的緩刑負擔。義務勞務的實際履行安排,應依判決及執行通知確認,不能將公庫款的1年期限自行套用到所有事項。本案辯護的核心,是先爭取依法減刑,再讓法院評估以附條件緩刑督促當事人,而非立即執行徒刑。


二、案件背景:共同參與製造流程,仍須個別判斷責任

本案檢方指控多人共同參與製造含第三級毒品成分的成品,卷內涉及場所、原料、設備、成品及分工等資料。當事人因參與部分流程,遭以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罪起訴。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運輸或販賣第三級毒品,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law.moj.gov.tw

➠這代表案件若成立犯罪,即使參與者不是出資或指揮的人,也可能面臨高刑度。然而,共同正犯的成立與個別量刑是兩個層次,不能把同案所有人的責任程度一律視為相同。

⚠️本案最終仍被認定為共同製造,辯護結果並不是改判單純持有或幫助犯。法院是在罪名成立的前提下,進一步處理減刑與緩刑問題。


三、辯護重點一:用具體分工,呈現與核心人物的差異

「不是主嫌」只是概括說法。要影響量刑,必須進一步說清楚當事人做過什麼、能決定什麼,以及參與到什麼程度。依本案資料,辯護團隊從實際分工出發,說明當事人並非負責資金、原料、設備、技術或整體管理的核心人物,其參與方式與支配程度相對有限。

法院也考量其參與程度較淺,沒有證據顯示勞力貢獻占有相當比例,與其他主要分工者相比,犯罪情節存在差異。

🔎這類說明應建立在可核對資料上,例如:

  • 通訊內容與工作指示來源。
  • 參與時間及實際工作範圍。
  • 是否有決策、指揮或管理權限。
  • 資金、設備及原料由誰提供。
  • 是否取得報酬,以及利益如何分配。

這些因素可能影響責任評價,但不能反推「沒有提供設備就不會犯罪」或「只是出勞力一定能緩刑」。


四、辯護重點二:核對偵審自白,爭取第17條法定減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對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設有減輕其刑的規定。符合要件時,屬依法應減輕的事由。law.moj.gov.tw

依本案資料,當事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坦承相關犯罪事實,辯護團隊整理供述內容,主張適用這項規定,法院予以採用。實務處理時,應核對警詢、偵訊與各審級的陳述,確認是否承認所涉犯罪的主要事實。不是所有筆錄的用詞都必須完全相同,但也不能只承認物品存在,卻否認構成要件事實,就當然認為符合自白減刑。

➠另外,承認犯罪與證據是否足以認定犯罪,仍有不同問題。不能為了取得減刑,要求當事人承認沒有做過的事;本案採用的是偵審自白減刑,不能自行加入「供出上游因而查獲」等未提供的事實,將不同減刑條款混為一談。


五、辯護重點三:主張刑法第59條,再檢查最低刑是否過重

即使先適用自白減刑,案件仍不一定能量處到2年以下。因此,本案辯護團隊進一步主張《刑法》第59條。

該條處理的是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且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的情形,由法院酌量減輕。它不是初犯、認罪或家庭需要照顧,就必然可以適用的規定。law.moj.gov.tw

➠依本案資料,法院比較當事人的參與程度及其他核心被告的角色後,認為即使先依法定自白規定減刑,最低刑對其個別情節仍嫌過重,因此再依第59條酌減。

💡為什麼兩個減刑層次很重要?

以本罪7年起刑、沒有其他加重因素,且兩次均按一般有期徒刑減輕規則計算下限為例:一次減輕後,下限可降至3年6月;再遞減一次,下限可降至1年9月。law.moj.gov.tw

➠這只是說明減輕後的刑度範圍如何變動,不代表法院一定判到最低,也不是所有案件都具備兩次減輕的條件;本案判處1年11月,應理解為法院在適用相關減刑後,依整體情節作成的個別量刑,不能簡化成「認罪兩次就能換緩刑」。


六、辯護重點四:刑期降到2年以下,還要另外爭取緩刑

《刑法》第74條要求,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並符合前案條件,法院認為暫不執行適當時,才得宣告緩刑。

法定前案條件包括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符合先前故意犯罪刑罰執行完畢、赦免後的法定期間條件。不能只用「最近5年沒犯罪」概括。law.moj.gov.tw

在形式資格之外,法院還須評估暫不執行是否適當。依本案資料,辯護團隊整理當事人的前案紀錄、生活背景、參與程度、犯後態度與未來規劃,提出具體理由。

🚨本案法院最後採取5年緩刑,並搭配保護管束、支付公庫及義務勞務。這反映的是個案處遇選擇,而不是所有同罪名被告都能獲得的固定方案。

➠「減刑」解決刑度範圍問題;「緩刑」則另行決定是否暫不執行,兩者都需要自己的事實與法律基礎。


七、獲判緩刑後要做什麼?公庫款、勞務與保護管束仍須履行

1. 依期限支付公庫款

依本案一審結果,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支付5萬1,000元。應核對正式繳款方式,保存收據,不能將款項交給私人代收。

➠若有經濟或其他履行困難,應及早向律師及承辦機關說明,不要自行延後或停止履行。

2. 依執行安排完成義務勞務

120小時義務勞務應依指定機關及執行安排完成,不宜自行找地方服務後,就認為可以直接抵充。

3. 配合保護管束

本案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須配合相關報到及法定遵守事項。刑法第93條也對附命義務勞務等情形,設有保護管束規定。law.moj.gov.tw

4. 違反義務可能影響緩刑

依刑法第75條之1,違反緩刑負擔情節重大,且足認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必要時,法院得撤銷緩刑。law.moj.gov.tw

➠這不是任何一次遲延就當然撤銷,但也不能認為已判緩刑就不用再處理。另犯他罪,也可能涉及其他撤銷規定。


八、面對重罪指控,應準備哪些辯護資料?

若已因製毒相關案件接受調查或遭起訴,應先確認犯罪是否成立,再評估減刑及量刑方向,不宜一開始就把所有案件都當成只能認罪。

📝可以準備的資料包括:

  • 起訴書、傳票及已有裁判。
  • 搜索扣押清單、鑑定報告及相關證物資料。
  • 歷次警詢、偵訊及審判陳述。
  • 能說明分工、參與時間及權限的通訊資料。
  • 報酬、金流及犯罪所得相關紀錄。
  • 前案紀錄、工作、家庭與生活規劃資料。

➠資料的重點,是讓每項主張有具體依據。例如爭執製造行為,就要核對實際處理過程及證據;爭取自白減刑,就要檢查程序中的供述;主張第59條及緩刑,則須進一步說明個別責任及再犯風險。

➠同案其他人判得較重或較輕,都不能直接決定自己的結果。


常見問題 FAQ

Q1:製造第三級毒品可以緩刑嗎?不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嗎?

有可能,但通常須先有足以影響刑度的法律事由,使宣告刑符合緩刑範圍,再審查前案條件及暫不執行的適當性。本案即採自白減刑、第59條酌減及緩刑分層處理。

Q2:只要不是主嫌,就一定可以減刑嗎?

不一定。參與程度較低可能影響量刑,但仍須確認具體減刑要件,不能只用角色名稱作結論。

Q3:在法院認罪,就一定適用自白減刑嗎?

不是。第17條第2項要求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應核對完整陳述與程序紀錄。

Q4:自白減刑與刑法第59條可以一起適用嗎?

可以分別審查,但兩者要件不同。符合自白規定,不代表必然再符合第59條。

Q5:本案支付5萬1,000元,是罰金嗎?

依本文案件資料,這是緩刑所附的支付公庫負擔,不能與罰金混為一談,也不是單純繳錢替代1年11月徒刑。

Q6:宣告緩刑5年,是不是代表判5年徒刑?

不是。本案徒刑是1年11月,緩刑期間是5年,並附保護管束及其他義務。

Q7:一審判緩刑,就確定不會入監嗎?

不能如此保證。尚未確定時,可能因上訴而變動;即使緩刑確定,後續也須履行義務並注意撤銷風險。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從犯罪角色、減刑到緩刑逐項提出主張

本案由王聖傑律師、劉杰律師及呂治鋐律師共同辯護,依當事人的參與程度及偵審供述,爭取法定減刑與酌減,再提出適合個案的緩刑理由,一審獲判有期徒刑1年11月、緩刑5年。

🔎相關議題可延伸閱讀:大麻製造案件爭取緩刑案例、栽種大麻案件緩刑案例。製造與栽種的罪名、法定刑及減刑條件不同,應分別閱讀,不能直接套用。

若您或家人涉及製造、運輸、販賣或其他毒品案件,可透過謙聖官方LINE預約法律諮詢,提供起訴書、筆錄及相關資料,由律師依卷證評估。本文為本所提供之承辦案件資料及一般法律分析,不代表其他案件均能取得相同結果。本文記載為一審判決,是否確定及後續變動,仍以正式裁判為準。

參考法規📑

 

📢【24h免費法律諮詢】

🏛 台北所: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64號6樓|02-2388-8962
🏛 桃園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95號17樓|(03)3150-034
🏛 高雄所: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687號3樓

LINE 免費諮詢:@lawuicc001
IG:chien.sheng_
FB: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 提供多種支付方式: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詐欺案件處理

毒品案件辯護

車手案件諮詢

家事訴訟服務

個人頭像照片
王聖傑 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碩士,專精刑事(毒品、詐欺)、民事及家事訴訟。具備台灣執業資歷,曾承辦imb詐欺案、太子集團案、淡水柬埔寨案、峇里島詐騙集團案、靈骨塔詐欺案、跨境人蛇集團案、販毒集團首腦案等社會矚目案件,以深厚法學實務為民眾提供專業法律守護。

文章: 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