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中古車調表怎麼辦?即使契約寫有「現況交車」,也不代表車商當然免責。應先保存契約、銷售對話與歷史里程紀錄,確認車商是否保證里程、瑕疵在交車時是否已存在,以及發現問題後是否及時通知。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王聖傑律師與團隊曾協助一件里程數爭議,在第一審結果不利後提起上訴,重新整理車輛紀錄及資訊揭露爭點,最後於第二審促成訴訟上和解:車商同意收回車輛,並依和解條件給付合計新臺幣13萬4,000元。
➠本案成果是法院和解,不是二審判決認定車商調表,也不是在退還全部車價之外另加賠13萬4,000元。付款內容及雙方義務,應以和解筆錄為準。
一、案件經過:交車後發現里程紀錄對不上
當事人向中古車商購買自小客車,交車後發現儀表顯示里程與可查得的過往紀錄存在明顯落差,因此向車商主張權利;里程數會影響車價、車輛使用程度的判斷,以及保養與維修安排。爭議不能只看車子目前能不能開,也要確認買方在交易時取得的資訊是否符合契約約定。
➠本案第一審未支持當事人請求,並將「現況交車」條款列為判斷理由之一。團隊於上訴階段重新整理契約及相關資料,釐清這段文字的範圍,與未揭露里程資訊之間的關係。
二、買到中古車調表怎麼辦?本案二審著重三項爭點
1. 契約與銷售說明究竟承諾了什麼
團隊檢視里程欄位、車況說明及交易資訊,主張不能只抽出「現況交車」四個字,就認定買方已接受所有未被告知的里程風險。
➠應區分買方接受車輛既有外觀、耗損,與買方是否知道里程異常、是否同意承擔特定風險。
2. 車商對歷史資料的查證與掌握程度
我方主張,專業車商在收車、估價及銷售時,掌握資料的能力通常有別於一般消費者。若既有檢驗或維修紀錄已出現異常,就應進一步檢視車商查到哪些資訊、是否知情,以及向買方說明了什麼。
➠這是本案提出的攻防方向,不代表法院已判決認定車商知道調表,也不是只要具有車商身分,就當然推定其故意隱瞞。
3. 提出能具體執行的解決方案
除責任爭點外,協商也須處理收車、付款、過戶及稅費。將履行順序寫清楚,才能降低和解後再度發生爭議的可能。
三、和解結果:收回車輛,分兩階段給付13萬4,000元
本案於第二審成立訴訟上和解,依和解條件:
- 車商同意收回車輛。
- 交付車輛時支付10萬元。
- 辦理過戶時再支付3萬4,000元。
- 相關年度牌照稅及過戶行政規費,納入約定金額範圍。
➠上述內容是雙方約定的解決方案,不能把合計金額直接稱為法院判賠金額,也不能推算成所有類似交易的固定賠償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訴訟上和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和解不等於法院就誰調表、賣方是否故意或應賠多少,作成實體判決認定。law.moj.gov.tw
四、里程不實可以退車、減價或請求賠償嗎?
▫️物之瑕疵:不只看車輛是否仍能行駛
依《民法》第354條,賣方原則上應擔保標的物在危險移轉時,沒有影響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重要瑕疵,並具有所保證的品質。law.moj.gov.tw
➠里程資訊落差若影響車價或約定品質,可能涉及瑕疵擔保。但仍須確認紀錄是否屬同一車輛、是否有登錄錯誤或儀表更換等原因,不能單憑一筆不同數字就認定誰曾調表。
▫️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依法成立瑕疵擔保責任時,《民法》第359條原則上允許買方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如果解除依情形顯失公平,則僅得請求減價。law.moj.gov.tw
➠退車與返還價款的具體範圍,仍須檢視法律及契約,不能一概認定能無條件取回全額車款。
▫️缺少保證品質或故意不告知的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360條,車輛缺少賣方保證的品質,或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買方可能另有損害賠償請求。實際項目及金額仍要提出證明,並避免重複計算同一損失。law.moj.gov.tw
五、「現況交車」「不保證里程」的效力怎麼看?
應先分辨一般性現況條款與針對里程的具體約定,再比對廣告、對話及其他保證。經濟部公告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求記錄交車時碼表里程,並提供擔保或不擔保里程一致的選項;未勾選時,視為擔保。ey.gov.tw
💡因此,契約上的里程欄位與勾選情形都應保存。如果已明確選擇不擔保,也必須一併檢視,不能只主張所有免責文字一律無效。
但依《民法》第366條,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免除或限制瑕疵擔保義務的特約無效。是否故意,仍須用證據說明。law.moj.gov.tw
➠若屬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的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對疑義條款採有利消費者解釋;第17條並規範公告應記載事項的契約效力。私人間偶發買賣是否適用相同規範,不能直接比照。law.moj.gov.tw
六、發現異常後,先保存資料並留意通知期間
1. 優先整理四類證據
- 完整契約與附件:包括里程欄位、勾選項目、車況表、保固及免責文字。
- 銷售資訊:廣告、刊登頁面、LINE對話,以及「實際里程」「無調表」等說明。
- 客觀車歷:可合法取得的檢驗、保養、維修與車輛來源紀錄。
- 通知與費用資料:發現日期、通知車商的紀錄、檢查報告及支出單據。
比對時應確認車身號碼、紀錄日期與公里數單位。歷史紀錄能否證明交車時已有瑕疵,與能否證明賣方故意,是不同問題。
2. 不要把「已通知」誤認為權利可無限保留
《民法》第356條規範檢查及通知義務,通常檢查不易發現的瑕疵,也應在日後發現時即通知賣方;通知義務另有法定例外,應依具體事實檢視。law.moj.gov.tw
依第365條,瑕疵擔保的解除權或減價請求權,原則上於依法通知後六個月不行使,或交付後經過五年而消滅。賣方故意不告知時,六個月限制不適用,但不能因此認定所有請求都沒有期間限制。law.moj.gov.tw
➠通知、正式行使權利及提起訴訟不是同一件事,不要只寄出訊息就停止處理,也不要把上述期間直接套用到所有損害賠償請求。
七、一審不利後,律師還能協助哪些事?
上訴不是將原本的說法再寫一次。應檢查一審如何解釋契約、哪些客觀紀錄未被充分說明,以及二審能否依法提出或補充主張。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可依個案協助:
- 比對交易契約、廣告與車況說明。
- 整理歷史里程與通知時間軸。
- 評估解除、減價或損害賠償的依據。
- 分析一審判決及上訴爭點。
- 擬定收車、付款、過戶與稅費的和解條件。
本案由王聖傑律師與團隊協助,最終在上訴階段促成具體和解方案。個案成果不能保證其他買方均能退車、取得相同金額或達成相同條件。
★若您遇到類似爭議,可先整理契約、銷售對話與車歷資料,向本所諮詢,評估目前證據與應採取的程序。
常見問題FAQ
Q1:買到中古車調表怎麼辦?第一步應該先提告嗎?
先保存契約、廣告及客觀里程紀錄,並儘速以可留存證明的方式通知車商。是否起訴、如何行使解除或減價權利,應一併評估,避免只等待協商而錯過期間。
Q2:合約寫「現況交車」,就一定不能退車嗎?
不一定。仍要看條款範圍、里程擔保、銷售說明及賣方是否故意不告知。但也不能認為所有現況條款都沒有法律效力。
Q3:沒有勾選是否保證里程,對買方有影響嗎?
公告的應記載事項規定,里程擔保選項未勾選,視為擔保。實際仍須確認交易是否適用該規範及完整契約內容。
Q4:本案13萬4,000元,是法院判給的賠償嗎?
不是。這是二審訴訟上和解的約定給付,並搭配車商收回車輛、過戶及稅費安排;不是法院實體判決核定的賠償額。
Q5:一審敗訴,二審一定能拿回錢嗎?
不能保證。仍要評估上訴理由、程序限制、證據與對方協商意願,本案結果無法直接套用。
Q6:只要里程不實,車商就一定構成詐欺嗎?
不一定。民事瑕疵責任與刑事詐欺要件不同,還要調查誰調整里程、賣方是否知情及是否故意施用詐術,不能以紀錄落差或民事和解直接推定犯罪。
※本文案件內容依本所提供之去識別化資料整理,個案權利義務以正式和解筆錄為準。法律說明依2026年10月21日可查得的官方資料整理,僅供一般資訊參考。
參考法規與官方資料🔍
- 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擔保
- 民法第356條:檢查及通知義務
- 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 民法第360條:損害賠償
- 民法第365條:權利行使期間
- 民法第366條:故意不告知與免責特約
-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訴訟上和解效力
-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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