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刑事實務中,緩刑制度是一種替代入監的制度,能夠讓符合條件的被告暫時免除服刑義務,藉由接受監督、教育、或勞動服務重返社會。
然而,當一個人在少年時期就曾因犯罪遭判刑,後來成年後又觸法,法院在審理時是否還能再給予緩刑?這成了實務上值得探討的重要法律問題。
案例問題說明
假設一位被告,在少年時期因故意犯罪,遭少年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後來這名少年長大成年後,又在原先的緩刑期間內再犯他罪。那麼,這一次的刑事案件中,法院可否再度宣告緩刑?
法律爭點:少年時期的前科會不會影響成年後的緩刑資格?
🔎《刑法》第74條的關鍵條文內容如下: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
1.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前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未再犯。」
這條文的重點在於:
若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一般就不符合第一款的緩刑條件;
而第二款則要求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且五年內未再犯,才能適用。
問題就出在於:「少年時期的刑事判決算不算‘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學理與實務見解分歧
針對這個爭點,法律界主要有兩種不同立場:
✅ 肯定說(可再宣告緩刑)
這一派見解主張:
1.兒童權利公約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該公約在我國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包含不得將少年犯罪紀錄作為成年後量刑之依據。
2.聯合國相關解釋支持本見解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10號一般性意見明確指出:
「少年犯紀錄不得用於成年後的訴訟程序,也不得作為加重量刑的依據。」
(參照北京規則第21條)
3.我國最高法院已有實務支持
最高法院在110年度台非字第223號判決中指出:
成年後判斷是否得宣告緩刑時,不得使用其少年時期的刑事紀錄作為不利因素。
結論
少年時期的判決不能當作成年後不適用緩刑的理由,因此,仍可適用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依法宣告緩刑。
❌ 否定說(不可再宣告緩刑)
這一派則認為:
1.條文語義明確,不容擴張解釋
少年時期雖然受到保護,但若法院已對其宣告有期徒刑,形式上仍屬於「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就不符合刑法第74條的第一款與第二款。
2.公約與我國法律的落差
雖然公約中有「一般性意見」作為解釋,但該意見並非條文本身,應視我國法律實踐狀況斟酌適用,不能機械套用。
3.緩刑本身非刑罰加重,無損公平審判
該意見主要禁止加重刑罰,而緩刑是刑罰的寬待制度,不構成「標籤效應」或「偏見審判」,使用少年前科作為緩刑判斷依據並不違反公約精神。
結論
少年所受的刑事判決依然構成「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此不符合緩刑要件,不可再宣告緩刑。
目前實務趨勢:多傾向肯定說
在目前的司法實務與學理討論中,多數傾向認為:少年時期所受的刑事判決,不應當作成年後緩刑判斷的阻礙。
因此,即使該少年成年後於緩刑期間再犯,法院仍可能依法考量其現實處境與再社會化可能性,給予再次緩刑的機會。
結語:保護少年,審慎量刑
本案所引發的討論,實質反映了刑事司法對「少年更生可能性」的重視。少年時期的錯誤,不應一輩子追著個人跑,也不應成為成年後懲罰加重的理由。
若您或您的親人曾在少年時期受過刑事處分,成年後又因案件面臨審判,建議務必由專業律師協助判斷能否爭取緩刑,以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全台刑事案件,對於少年紀錄對後案緩刑適用的實務見解掌握充分,歡迎來電諮詢,我們提供面談與電話專線服務,幫助您或家人從制度中找到重新出發的機會。
🏛 台北所: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64號6樓|02-2388-8962
🏛 桃園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95號17樓|(03)3150-034
LINE 免費諮詢:@lawuicc001
IG:chien.sheng_
FB: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 提供多種支付方式:現金、信用卡、銀行轉帳
詐欺案件處理
|
毒品案件辯護
|
車手案件諮詢
|
家事訴訟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