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罪與面交車手案例分享
在刑事辯護的道路上,每一個案件,都是一場與時間、證據、司法認定的搏鬥。加重詐欺,是許多「面交車手」最常遭遇的罪名。檢察官往往以《刑法》第339條之4「三人以上共同犯案」為由起訴,但真實情況卻並非如此簡單。
在這個案例中,當事人原本因求職陷阱而淪為詐騙集團的面交車手,隨時可能因「加重詐欺」被判處一年以上徒刑。然而,透過律師嚴謹的攻防與證據分析,法院最終僅認定為普通詐欺罪,成功避免了入監命運。
加重詐欺案件背景解析
加重詐欺常見於面交車手案件
許多被告並非主謀,而是因誤信網路求職廣告,落入詐騙陷阱。檢察官往往認為此類案件涉及「多人共犯」,而直接以加重詐欺罪起訴。
在本案中:
- 被告依指示面交取款,金額高達 65萬1,000元
- 僅獲得 8,000元 報酬
- 檢方加重起訴,並追加組織犯罪與洗錢罪
若加重詐欺罪成立,依法律規定:刑期至少 1年以上7年以下,不能易科罰金,幾乎難逃入監。
加重詐欺與普通詐欺的比較
以下表格說明 加重詐欺與普通詐欺 的差異,讓您清楚了解為何辯護方向會決定自由的去留:
項目 | 加重詐欺罪 | 普通詐欺罪 |
---|---|---|
法源依據 | 刑法第339條之4 | 刑法第339條 |
刑度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是否能易科罰金 | ❌ 不得易科罰金 | ✅ 可以易科罰金 |
是否易獲緩刑 | ❌ 困難,須和解或賠償 | ✅ 相對容易 |
常見情境 | 三人以上共犯、詐騙集團成員 | 單獨或無法證明多人參與 |
專業律師建議:
若您被控加重詐欺,務必立即檢視檢方證據是否能證明「多人共犯」與「主觀預見」,因為這是加重成立的關鍵。如果無法證明,則應爭取認定為普通詐欺,這將是影響人生自由的重大轉折。
法院見解──為何打掉加重詐欺?
法院在審理本案時,逐一檢視檢方指控,最終認定:
- 被告全程僅與「A某」聯繫,沒有群組或其他共犯證據。
- 檢方僅提供暱稱、綽號,無法證明「三人以上共犯」。
- 法律要求不僅需有客觀的「三人以上」,還需證明被告主觀上有預見多人共犯,而此要件明顯不足。
因此,本案只能依 普通詐欺罪 論處,加重部分不成立。
最終結果──普通詐欺,可緩刑或易科罰金
法院最終僅認定:
- 普通詐欺罪
- 洗錢罪
完全沒有加重詐欺與組織犯罪。這意味著:
- 避免強制入監
- 可爭取緩刑
- 可易科罰金
對當事人而言,這是從「幾乎確定坐牢」到「保有自由」的重大翻轉。
加重詐欺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證明:
- 加重詐欺罪並非鐵板一塊,檢方常因證據不足被法院打回。
- 律師的辯護策略,能決定案件走向。
- 及早尋求專業協助,才能避免錯失最佳辯護時機。
常見問題(Q&A)
Q1:加重詐欺罪一定要坐牢嗎?
A1:不一定。若能打掉加重部分,改判普通詐欺罪,就有機會緩刑或易科罰金。
Q2:普通詐欺與加重詐欺差在哪裡?
A2:主要差異在「多人共犯」或「特定情境」。普通詐欺刑度較低,也能易科罰金。
Q3:檢方起訴後,還有機會翻盤嗎?
A3:有的。法院審理時仍會審查證據,律師可針對加重部分提出抗辯。
Q4:若是初犯,會影響判刑嗎?
A4:初犯確實有助於爭取輕判或緩刑,但仍需看罪名是普通詐欺還是加重詐欺。
Q5:遇到加重詐欺指控,第一步該怎麼做?
A5:應立即聯繫刑事律師,檢視起訴書與證據,尋找打掉加重的辯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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