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案例解析:從面交車手到普通詐欺的成功辯護

加重詐欺罪與面交車手案例分享

在刑事辯護的道路上,每一個案件,都是一場與時間、證據、司法認定的搏鬥。加重詐欺,是許多「面交車手」最常遭遇的罪名。檢察官往往以《刑法》第339條之4「三人以上共同犯案」為由起訴,但真實情況卻並非如此簡單。

在這個案例中,當事人原本因求職陷阱而淪為詐騙集團的面交車手,隨時可能因「加重詐欺」被判處一年以上徒刑。然而,透過律師嚴謹的攻防與證據分析,法院最終僅認定為普通詐欺罪,成功避免了入監命運。


加重詐欺案件背景解析

加重詐欺常見於面交車手案件

許多被告並非主謀,而是因誤信網路求職廣告,落入詐騙陷阱。檢察官往往認為此類案件涉及「多人共犯」,而直接以加重詐欺罪起訴。

在本案中:

  • 被告依指示面交取款,金額高達 65萬1,000元
  • 僅獲得 8,000元 報酬
  • 檢方加重起訴,並追加組織犯罪與洗錢罪

若加重詐欺罪成立,依法律規定:刑期至少 1年以上7年以下,不能易科罰金,幾乎難逃入監。


加重詐欺與普通詐欺的比較

以下表格說明 加重詐欺與普通詐欺 的差異,讓您清楚了解為何辯護方向會決定自由的去留:

項目 加重詐欺罪 普通詐欺罪
法源依據 刑法第339條之4 刑法第339條
刑度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是否能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可以易科罰金
是否易獲緩刑 ❌ 困難,須和解或賠償 ✅ 相對容易
常見情境 三人以上共犯、詐騙集團成員 單獨或無法證明多人參與

專業律師建議:
若您被控加重詐欺,務必立即檢視檢方證據是否能證明「多人共犯」與「主觀預見」,因為這是加重成立的關鍵。如果無法證明,則應爭取認定為普通詐欺,這將是影響人生自由的重大轉折。


法院見解──為何打掉加重詐欺?

法院在審理本案時,逐一檢視檢方指控,最終認定:

  1. 被告全程僅與「A某」聯繫,沒有群組或其他共犯證據。
  2. 檢方僅提供暱稱、綽號,無法證明「三人以上共犯」。
  3. 法律要求不僅需有客觀的「三人以上」,還需證明被告主觀上有預見多人共犯,而此要件明顯不足。

因此,本案只能依 普通詐欺罪 論處,加重部分不成立。


最終結果──普通詐欺,可緩刑或易科罰金

法院最終僅認定:

  • 普通詐欺罪
  • 洗錢罪

完全沒有加重詐欺與組織犯罪。這意味著:

  • 避免強制入監
  • 可爭取緩刑
  • 可易科罰金

對當事人而言,這是從「幾乎確定坐牢」到「保有自由」的重大翻轉。


加重詐欺案例啟示

這個案例證明:

  1. 加重詐欺罪並非鐵板一塊,檢方常因證據不足被法院打回。
  2. 律師的辯護策略,能決定案件走向。
  3. 及早尋求專業協助,才能避免錯失最佳辯護時機。

常見問題(Q&A)

Q1:加重詐欺罪一定要坐牢嗎?
A1:不一定。若能打掉加重部分,改判普通詐欺罪,就有機會緩刑或易科罰金。

Q2:普通詐欺與加重詐欺差在哪裡?
A2:主要差異在「多人共犯」或「特定情境」。普通詐欺刑度較低,也能易科罰金。

Q3:檢方起訴後,還有機會翻盤嗎?
A3:有的。法院審理時仍會審查證據,律師可針對加重部分提出抗辯。

Q4:若是初犯,會影響判刑嗎?
A4:初犯確實有助於爭取輕判或緩刑,但仍需看罪名是普通詐欺還是加重詐欺。

Q5:遇到加重詐欺指控,第一步該怎麼做?
A5:應立即聯繫刑事律師,檢視起訴書與證據,尋找打掉加重的辯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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