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30天還能撤銷《洗錢防制法》第22條的告誡處分嗎?

不少民眾在捲入刑事案件後,收到警方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所作的「告誡處分書」,常常因不了解後果而錯失救濟時機。最常見的情況是:

▶ 明明已經拿到不起訴處分,但回頭一看,告誡處分的30日訴願期限早就過了……

這樣還能撤銷告誡處分嗎?

答案是肯定的,我們就成功幫當事人撤銷過!


▌真實案例:不起訴之後,還能成功撤銷告誡處分!

我們曾協助一名當事人處理類似案件。

當事人因提供帳戶遭警方依《洗錢防制法》調查,隨即收到了告誡處分。

但後續檢察官偵查後發現:

✔️ 當事人完全不具犯罪故意或過失

✔️ 全案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問題來了——直到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時,他才發現自己早就被「告誡」了,而此時早已超過訴願期限。

我們的處理方式如下:

  1. 立即提出職權撤銷聲請,主張:
  • 原告誡處分欠缺事實與法律依據
  • 不起訴處分可證明當事人無犯罪嫌疑
  •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或顯失公正」的撤銷要件
  1. 全權代為撰寫書狀並與警政機關溝通
  2. 最終成功撤銷告誡處分,由警方正式發函通知當事人!

▌錯過30天怎麼辦?還有這一招!

多數人誤以為:「訴願期限過了就無法翻案」。但事實上:

✅ 即使已超過30天,也可透過律師協助,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職權撤銷聲請』。

這是一種不同於訴願或行政訴訟的平行救濟方式,具有法律效力,且更為快速簡便。


▌告誡處分為什麼一定要撤銷?

「告誡處分」雖非刑事定罪,但仍是正式的行政處分,可能帶來下列風險:

  • 📌 留下不良紀錄,未來若再涉案將被高度懷疑
  • 📌 影響誠信形象、銀行往來、職場背景審查
  • 📌 即使檢察官不起訴,也不會自動撤銷告誡處分,必須另行聲請

要徹底洗刷清白,撤銷才是根本之道。


▌告誡處分與警示帳戶不一樣!

⚠️ 很多人誤以為「警示帳戶」就是「告誡處分」,其實完全不同:

  • 告誡處分是行政機關針對個人作出的書面處分,可依法聲請撤銷
  • 警示帳戶則是銀行根據金管會或檢警通知所設的帳戶管控機制,須另案處理

若您同時面臨兩種問題,我們也可分案協助處理!


▌選擇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的三大優勢

🔹 我們專辦《洗錢防制法》告誡處分撤銷案件

🔹 已協助多位當事人成功爭取撤銷,即便已過訴願期

🔹 全台皆可處理,最快兩天內完成聲請程序

📌 全權處理,不必來回警局奔波

📌 幫您找回清白,避免遭誤認為詐團幫手


📞 有法律問題嗎?馬上免費諮詢!

無論您是否拿到不起訴、是否超過訴願期間,

我們都能協助您評估是否可聲請撤銷。

立即聯繫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讓專業刑事律師為您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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