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與制定目的
為了落實性別平等、強化人身安全保障,我國在性別暴力防制上已逐步建立起多部重要法律,包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等。
然而,面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侵擾所產生的跟蹤騷擾問題,社會上卻缺乏專門對應的法律。
跟蹤騷擾行為,已被聯合國列為全球婦女人身安全三大威脅之一。考量到這類行為容易升高成重大暴力犯罪,台灣於2021年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並於2022年正式施行。
立法目的在於防止跟蹤騷擾行為發生、保護個人行動自由與隱私,並透過公權力介入確保被害人安全。
二、跟蹤騷擾行為的法律定義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跟蹤騷擾行為須具備下列特徵:
- 針對特定人
- 反覆或持續進行
- 違反對方意願
- 與性或性別有關
- 足以讓被害人心生畏懼,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常見的跟蹤騷擾行為包括:
- 監視、尾隨、跟蹤或探知行蹤
- 守候住所、工作場所、經常活動地點
- 恐嚇、辱罵、嘲弄、歧視或仇恨性言語
- 透過電話、網路、通訊軟體等方式不斷干擾
- 要求約會、強行追求或聯絡
- 寄送不受歡迎的物品、訊息或影音
- 散布毀損名譽的訊息
- 濫用被害人資料,代訂商品或服務
此外,即便行為針對的是被害人的直系血親、配偶、同居親屬或密切社交關係人,只要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亦屬於本法保護範圍。
三、跟蹤騷擾保護令:誰可以申請?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保護令聲請的主體十分明確且限縮,主要包括:
被害人本人
若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可由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代為聲請。
警察機關或檢察官亦可依職權聲請。
值得注意的是:
如果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屬於家庭成員或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例如配偶、前配偶、同居人等,則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而非適用跟騷法。
這一點區分非常重要,避免誤用聲請途徑影響保護效力。
四、保護令聲請與審理流程
- 聲請程序與管轄
保護令必須以書面聲請,由以下法院管轄:
- 被害人住居所地法院
- 相對人住居所地法院
- 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法院
聲請書應記載被害人、相對人基本資料、聲請內容與原因事實,並檢附必要證據。若有需要,可要求法院秘密處理住所等個人資訊,避免資訊外洩。
- 法院審理與核發保護令
法院在收到聲請後,原則上迅速審理,不得因其他偵查或訴訟程序拖延。保護令核發後,最長有效期間為兩年,可依聲請或法院職權延長,每次延長不超過兩年。
保護令內容可能包括:
- 禁止行為人特定跟騷行為
- 命行為人遠離被害人特定範圍
- 禁止調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 命行為人接受治療性處遇計畫
- 法院認為必要的其他保護措施
- 法院應在核發保護令後24小時內完成送達作業。
- 抗告與執行
保護令的核發可提起抗告,但抗告期間不停止執行,確保保護效力不中斷。
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細部執行方式由內政部另行訂定。
五、違反跟騷法的法律後果
若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將面臨以下刑事處罰:
- 實行跟騷行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8條)
- 攜帶凶器跟騷: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8條第2項)
- 違反保護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9條)
- 所有跟騷案件的審理,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0條,均必須不公開進行,以保護當事人隱私。
此外,對於經法院認定有反覆實行之虞者,可依法申請預防性羈押,防範未來可能的侵害(第21條)。
六、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區別
許多人容易混淆「跟騷法」與「家暴法」的適用範圍,簡單來說:
若行為人是家人或曾有親密交往關係,例如配偶、前男友、前女友,應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若行為人與被害人沒有親密或家庭關係,則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聲請保護令。
兩套系統並行,各自針對不同類型的被害關係,確保被害人能獲得最合適的保護。
七、結語:遇到跟蹤騷擾,勇敢行動!
跟蹤騷擾行為,不僅威脅人身安全,也對被害人造成長期的心理壓力與生活困擾。
面對侵害,不需忍耐,也不用猶豫,應當:
- 立即向警方報案
- 主動保全證據(如錄音、截圖、監視器畫面)
- 在必要時聲請保護令,尋求法律協助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專注於刑事辯護與人身安全保障,
若您或親友遭遇跟蹤騷擾,我們能即時提供專業法律支援,
守護您的自由、安全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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