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發生背景
當事人因出於好奇與壓力,於家中栽種大麻,遭警方查獲大麻植株 14 株及成品約 218 公克。檢察官起訴時,是以刑責極重的「意圖供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罪」偵辦,該罪名面臨至少 5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當事人的栽種行為究竟是為了「製造並販售」還是單純「供個人施用」?這項認定將直接決定二級毒品刑責的高低,更是能否爭取緩刑的關鍵。
罪名的法律定義
大麻在台灣被列為第二級毒品,其栽種行為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規範。
- 第 12 條第 2 項: 意圖供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者。
- 第 12 條第 3 項: 意圖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毒品案律師的首要任務是協助法院釐清「栽種動機」,不同的意圖會導致完全不同的刑期:
| 犯罪類型 | 意圖供製造(重罪) | 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輕罪) |
|---|---|---|
| 法律依據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2 II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2 III |
| 二級毒品刑責 | 5年以上有期徒刑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罰金刑 | 500萬元以下 | 100萬元以下 |
| 爭取緩刑機會 | 極低(因起刑點高於2年) | 極高(搭配刑法§59減刑後) |
訴訟策略的擬定與辯護關鍵
面對 5 年起跳的重刑壓力,謙聖律師團隊採取了兩階段精準佈局:
- 扭轉主觀意圖(從「製造」轉向「自用」):
透過分析當事人的購買紀錄、通訊內容與社交生活,證明其無任何販賣或轉讓之意圖。律師力陳:查獲的 14 株植株與產量,尚在個人長期施用的合理範圍內,並無商業化規模。
- 爭取「情節輕微」認定:
強調當事人栽種設備簡陋、技術原始,且未造成毒品外流之社會危害。
- 引用刑法減刑與緩刑要件:
在成功變更法條後,律師進一步引用《刑法》第 59 條「情堪憫恕」聲請減刑,並舉證當事人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且有穩定工作,證明其無再犯之虞。
判決結果與省思
最終結果:成功從 5 年重罪改判緩刑!
法院採納律師辯護意見,改依「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論處,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2 月,並給予緩刑 3 年。這意味著當事人只要在緩刑期間遵守規定,即可免除入獄服刑,徹底翻轉人生。
律師實務建議(Professional Advice)
- 「自用」不代表沒事: 根據我們的實務觀察,即使是單純自用,栽種大麻的起刑點仍是一年。若處理不當被認定為有製造或販賣意圖,人生將面臨長期失去自由的代價。
- 證據保全極為重要: 法律上建議,在被查獲初期,應完整保留足以證明自己僅是「施用者」而非「販賣者」的證據,例如個人施用器具、相關身心科診斷紀錄等。
- 尋求專精領域協助: 栽種案件涉及高度專業的法條競合,一位經驗豐富的毒品案律師能從細微的卷證中找出減刑空間,並精準掌握法官對「情節輕微」的自由心證裁量。
常見問題 FAQ
Q1:在家種一兩株大麻自用,真的會判到五年嗎?
A1:檢察官在初期通常會以「意圖供製造」起訴,該罪名確實是 5 年以上。必須透過律師舉證符合「自用且情節輕微」,才能降至 1 至 7 年的範圍。
Q2:如果被抓到栽種大麻,還有機會爭取緩刑嗎?
A2:有機會。但前提是刑期必須減至 2 年以下(含 2 年)。這通常需要結合「自用條款」與「刑法第 59 條減刑」才能達成。
Q3:法律如何認定「情節輕微」?
A3:法院會綜合考量栽種數量、成品重量、設備專業程度以及是否具有營利意圖。一般來說,少量植株且無外流證據較易被認定。
Q4:種植大麻成品高達 200 克,還能算自用嗎?
A4:這取決於律師如何論述。若能證明該成品是因栽種周期所產生的累積量,且無分裝、秤重等販賣準備行為,仍有爭取認定的空間。
Q5:毒品案律師在栽種案件中最大的作用是什麼?
A5:最大的作用在於「定罪性質的翻轉」。將檢方認定的重罪(5 年以上)成功辯護為輕罪(1 年以上),並在法官面前建立被告值得給予改過機會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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