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發生背景
這是發生在高雄的毒品案件,當事人因長期扛起家庭經濟重擔並照顧年邁長輩,身心承受巨大壓力。在一次搬家整理行李時,意外發現過往遺留的大麻,因情緒失衡而施用。隨後在交通盤查中,被警方搜出少量大麻製品,採尿檢驗呈陽性反應。
本案核心爭點在於:當事人雖坦承施用,但檢察官對其供稱的「施用時間點」與尿液代謝紀錄存有疑慮。若無法有效說服檢察官,當事人恐面臨強制勒戒或刑事判決。
罪名的法律定義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大麻、安非他命等)屬於刑事犯罪。法律針對此類毒品案件,設有「醫療先行」的處遇原則,讓初犯或三年前曾犯者有機會透過治療代替刑罰。
在台灣司法實務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的處理方式主要分為兩種,這也是毒品案律師在防禦時最關鍵的爭取方向:
| 處置方式 | 觀察、勒戒 | 戒癮治療(緩起訴) |
|---|---|---|
| 法律性質 | 強制處分,失去人身自由 | 附條件緩起訴,維持日常生活 |
| 執行地點 | 勒戒所(約30至60天) | 指定醫療機構(門診、採尿) |
| 刑責影響 | 執行完畢後不起訴 | 緩起訴期滿後等同不起訴,無前科 |
| 適用核心 | 檢察官依職權聲請法院裁定 | 需透過律師向檢察官聲請並說服 |
訴訟策略的擬定與辯護關鍵
謙聖律師團隊接手此案後,針對橋頭地檢署的偵查方向,擬定以下攻防策略:
- 論證行為的「偶發性」: 強調當事人無毒品成癮性,僅因突發性壓力與情緒失衡導致單次施用,並非長期濫用者。
- 化解檢方疑慮: 針對尿液檢驗與施用時間的落差,律師提出專業法理分析,論述代謝速度因人而異,且當事人全程配合偵查,無說謊之必要與動機。
- 建立正面社會歸因: 具體呈報當事人的家庭照護背景與經濟壓力來源,證明其生活重心在於家庭,有強大的社會支持系統,無再犯之虞。
- 積極採取更生行動: 協助當事人在偵查期間即主動尋求醫療機構評估,展現戒除決心,以具體行動爭取「戒癮治療」之裁量。
判決結果與省思
最終結果:成功爭取「緩起訴處分附加戒癮治療」。
在律師團隊縝密的辯護下,檢察官認可當事人犯後態度誠懇且有改善誠意,最終准予緩起訴。這不僅保住了當事人的工作與家庭,更讓他在不被標籤化的情況下,獲得真正的醫療協助。
律師實務建議
- 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協助: 根據我們的實務觀察,毒品案件的黃金辯護期是在採尿後至初次偵查庭前。若能在此時委任專精的毒品案律師,更有機會在檢察官聲請勒戒前攔截案件。
- 切勿隨意更改供詞: 法律上建議,偵訊時的供述一致性極為重要。面對檢方的質疑,應由律師代為提出法律上的合理解釋,而非自行更改施用時間,以免被認定為態度不佳。
- 預防措施與更生證明: 若符合緩起訴條件,應主動向地檢署提出戒癮治療的意願,並備妥家庭支持證明。這在橋頭地檢署或高雄地區的實務操作中,是取得緩起訴的重要加分項。
常見問題 FAQ
Q1:吸食大麻被抓,一定會被關嗎?
A1:不一定。若能爭取到「緩起訴戒癮治療」,只需定期去醫院報到、採尿,不需進入勒戒所或監獄,人身自由不會受到限制。
Q2:如果我已經有施用前科,還能找毒品案律師爭取緩起訴嗎?
A2:這取決於前案的時間。若距離上次執行完畢已超過三年,在法律上仍有機會視為初犯,進而爭取戒癮治療。
Q3:緩起訴戒癮治療期間,如果出國會怎樣?
A3:戒癮治療需定期報到採尿,若有出國需求必須事先向觀護人或地檢署請假。若無故未到,緩起訴將被撤銷。
Q4:大麻在國外合法,為什麼在台灣吸食還是要受罰?
A4:台灣法律採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只要是台灣國民,無論在國內外施用大麻,回國後被驗出陽性反應,皆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斷。
Q5:毒品案件找專門律師的優勢在哪裡?
A5:專精毒品案件的律師熟悉醫療評估標準與地檢署的裁量趨勢,能針對尿檢報告、施用動機等細節進行精準辯護,最大化爭取緩起訴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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