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汽車與機車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交通工具,但一時不慎違規或疏忽,便可能發生車禍事故。事故除了造成車輛損壞,更可能導致人身傷害,甚至死亡。
許多當事人在面對肇事者不願處理、消極以對時,常會陷入兩難:是否應提起刑事告訴?是否要透過民事訴訟或調解來爭取賠償?
事實上,應對方式取決於事故責任歸屬、損害程度,以及是否能透過和解或調解有效解決。以下為完整解析。
車禍責任與現場處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
- 僅財損,無人傷亡:駕駛人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再將車輛移至路邊,避免阻塞交通。
- 有人受傷或死亡:駕駛人應立即救護、報警,不得隨意移動現場痕跡與車輛。
- 雙方同意處理:標繪後可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處所。
保存現場、蒐集證據,是日後主張損害賠償與責任判斷的關鍵。
損害賠償範圍
- 車輛損害
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駕駛人如有過失,應負擔修車或折舊等損害賠償。
- 人身傷害
依《民法》第193、195條規定,可請求以下賠償:
- 醫療費用:住院、手術、藥費、掛號、診斷證明等支出。
- 勞動力減損:經醫療鑑定喪失部分勞動能力,依比例計算賠償。
- 所失利益:因事故無法工作,導致薪資減少,需提出薪資證明或存摺。
- 精神慰撫金:法院會依年齡、職業、責任比例等酌定金額。
- 死亡賠償
依《民法》第192、194條規定,包含醫療費、喪葬費、以及對家屬的扶養費。
刑事責任: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
- 過失傷害(刑法第284條):因疏忽造成他人受傷,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被害人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 過失致死(刑法第276條):因疏忽造成死亡,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檢方可逕行偵辦,不需被害人提出告訴。
和解、調解與訴訟選擇
- 和解與調解
若傷勢與車損較輕,當事人可直接協商或透過調解委員會解決。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交通事故糾紛在起訴前必須先經過調解。
- 刑事告訴
- 提告方式:可向警局報案、檢察署提出告訴,或法院自訴。
- 可提告人: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指定之代行告訴人。
- 流程:警方筆錄 → 檢方偵查 → 起訴/不起訴/緩起訴 → 法院審理。
- 附帶民事訴訟:受害人可在刑事訴訟中一併請求民事賠償,免繳裁判費,並可使用刑事證據。
- 民事訴訟
- 起訴:需具備訴訟標的、聲明、理由及證據,並繳交裁判費。
- 調解不成後:進入法院審理,由法官依過失比例判決賠償金額。
結論
若車禍事故造成損害輕微,建議先蒐集證據,評估和解或調解可能性,以節省時間與成本。
但若涉及重大傷害、死亡,或肇事者態度惡劣,則必須積極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以確保權益。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辦刑事案件,也處理大量交通事故案件,無論是爭取醫療費、薪資損失,還是刑事責任辯護,都能提供完整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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