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訊問與繼續效力|刑求逼供的自白還能當證據嗎?

你是否曾想過,警方用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認罪」,法律上到底算不算數?

如果當事人後來又在合法的偵訊中說了一樣的話,法官還能拿來當成證據嗎?

這就是刑事辯護中常見的兩個重要概念:不正訊問與繼續效力。


真實案例:警察刑求少年自白

某地曾發生一起擄人勒贖案件,警方在街頭攔查一名 17 歲少年,聲稱他涉案,要求他進入派出所。

少年隨後被帶入偵訊室,遭到電擊棒、甩棍與鐵盒等工具刑求長達 7 小時,身上多處瘀青。警方逼迫他承認犯罪,最後才讓他回家。

事件經揭露後,警政機關也證實確有不當對待行為。

那麼,這名少年在壓力下做出的自白,法院可以拿來用嗎?


法律怎麼看?刑求取供不能當證據!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如果自白是透過強暴、脅迫、疲勞訊問等不正方式取得,即使內容與事實相符,也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這是為了保護被告陳述的自由意志,防止冤案發生,也是國際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之一。

在上述案例中,少年遭受刑求,被迫承認犯行。這樣的情況明顯違法,因此自白內容不得成為定罪依據。

但如果他後來又自白一次呢?「繼續效力」是什麼?

假如少年後來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在沒有脅迫的情況下再次承認犯案,這樣的自白可以當證據嗎?

這就是所謂的「繼續效力」問題:

即使後來的詢問程序合法,前一階段的不正訊問會不會對被告造成心理影響,進而影響後續自白的任意性?

例如,被告可能誤以為「反正前面都招了,沒救了」,選擇放棄緘默,再次認罪。這樣的自白,是否仍然受到前一階段刑求的影響,法律界一直有爭議。


法院與學界怎麼看?

最高法院的看法是:

若後階段的詢問者不同、地點不同、時間間隔夠長,而且被告明白知道他之前的自白無效,那麼後來的自白可能仍有證據能力。

但不少學者認為,這樣的標準過於寬鬆,會讓警方「先刑求、再合法補救」,反而助長違法行為。

為了有效防止刑求、保護無辜,多數學說傾向認為:後續自白也應一併排除,才真正符合程序正義的精神。


如果你遇到類似情況,請記住以下建議:

1.保留證據:受刑求或脅迫時,應儘可能保留傷勢照片、對話紀錄或目擊證人。

2.冷靜應對警方詢問:即使承受壓力,也有權保持緘默與請求律師在場。

3.切勿認為「都說了就沒救了」:法律上,有很多方式可以讓不正取供的內容無效。

4.盡快找律師協助:讓專業律師幫你釐清案情、判斷哪些證據能用,哪些該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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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律師團隊擁有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熟悉辦理涉及不正訊問、自白證據排除與程序爭點的案件。

從第一時間陪同警詢,到後續聲請排除證據、協助爭取不起訴或從輕處理,我們全程為你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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