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多數人知道犯罪會被法院判刑,但卻不一定了解「被判刑」並不總是代表「要入監服刑」。
有些情況下,即使法院已宣判有罪,被告仍可能透過法律制度免於進入監獄。這其中,最常見的三種情形包括:
✅ 法院同時宣告緩刑
✅ 刑度符合可得易科罰金標準
✅ 刑度符合可得易服社會勞動標準
本文將由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刑事團隊,帶您深入解析第二項──「易科罰金」制度的法律依據與實際運作情形。
一、什麼是「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制度是指當受刑人被判處一定刑度以下的徒刑或拘役時,可以用繳納金錢的方式代替入監執行。
其法律依據在《刑法》第41條第1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只要犯罪的法定刑不超過五年,且法院最後判的刑期在六個月以下,被告通常可以申請以金錢替代服刑。
常見可適用「易科罰金」的罪名包括:
• 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
•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
• 酒駕罪(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 普通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
• 普通詐欺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二、為什麼法律允許「易科罰金」?
很多人第一時間會疑惑:「判刑還能用錢解決,這不是讓有錢人逍遙法外嗎?」
事實上,立法者設計此制度的目的,並非讓人「花錢買自由」,而是出於兩個實際考量:
1️⃣ 避免輕罪者進入監獄後學壞,導致再犯
2️⃣ 緩解監獄擁擠與矯正資源不足的問題
換言之,「易科罰金」是針對輕罪犯的替代處理方式,兼顧了懲罰與社會成本的平衡。
三、能聲請就一定會通過嗎?
不一定。
刑法第41條同時明定但書:「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即使法院在判決主文中寫明「得易科罰金」,最終是否能真正執行,仍要由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決定。
檢察官會依據案件性質、犯罪情節、被告態度與前科紀錄等因素,審酌是否准予易科罰金。
若檢察官認為:
• 該行為人若不執行原刑,將難以達到矯正目的,或
• 懲罰過輕可能損害社會秩序
則可以依法拒絕核准易科罰金,改命「發監執行」。
四、若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該怎麼辦?
為防止裁量權被濫用,法律也保障受刑人有陳述意見與救濟權利:
⚖️ 檢察官在拒絕前,須給予受刑人提出意見的機會。
⚖️ 若受刑人不同意檢察官的決定,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法院撤銷檢察官的否准命令。
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88號裁定,法院在審查這類異議時,採取「尊重檢察官裁量」的立場,除非檢察官的裁量明顯違法或不當,法院通常不會介入更改結果。
五、謙聖律師觀點:易科罰金不是「有錢免刑」,而是制度理性
王聖傑律師表示,「易科罰金」制度的核心精神,是讓輕罪犯能以合理方式付出代價,同時避免社會成本浪費。
但在實務上,檢察官仍會針對個案進行嚴格把關,例如對於多次酒駕、施用毒品或累犯者,通常不會准予易科罰金。
換句話說,易科罰金不是「有錢就能免刑」的特權,而是制度設計下的理性選擇。
若當事人對執行科檢察官的決定有疑義,務必尋求律師協助,依法聲明異議,才能避免錯失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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